俱舍论疏卷第十八 沙门法宝撰 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论「于前所辨」,已下第二别明业障。就中有六:一出业体、二别明僧破、三明成逆缘、四明加行定、五明重罪中大过、六明无间类。此一行颂第一明业障体。 「论曰至是虚诳语」,出五逆业体。天授知五法实非是道,诳无知比丘说是道,故是妄语。余四身业,出佛身血是加行,余三是杀根本。 论「既是虚诳语何缘名破僧」,问也。 论「因受果名或能破故」,答。因虚诳语彼僧破故。诳语是因,僧破是果,因取果名名为破僧。或能破者,以虚诳语有其力用能破僧故,名破僧也。从用为名,名为破僧。 论「若尔僧破其体是何」,此下第二明僧破体。就中有五:一僧破体及成人;二能破成时、处;三具缘成破僧;四破二种僧别;五无破法轮时。此一颂第一明僧破及成人也。 「论曰至行蕴所摄」,出破僧体。此释破僧是不和合无覆无记,行蕴所摄。《婆沙》一百一十六「评曰:随住六识、随住五受皆能破僧。问:僧破以何为自性?答:以不和合无覆无记,不相应行为自性,是不相应行蕴所摄。即余处说,复有所余如是种类不相应行。」准此论文,不和合性即是非得,无别体也。所以得知?准《婆沙》六十「评曰:退自性者,是不成就无覆无记,即是非得,心不相应行蕴所摄,即在复有所余如是类法心不相应中摄。退与顺退法异,顺退法以一切不善、有覆无记为自性。如僧破与破僧罪异,僧破以不和合为自性,无覆无记,心不相应行蕴所摄。」准此论说,退即在复有所余如是类法心不相应中摄,与僧破同。退既更无别法,即是非得。故知僧破不和合性,即是同欲、同忍非得,无别体性。 论「岂成无间」,问。既是无覆无记,岂成无间罪? 论「如是僧破至是无间果」,答。如是无覆无记僧破,因妄语生。妄语是无间罪,僧破之因。僧破不和合性,是妄语无间之果。果虽无记,因是不善,故成无间。 论「非能破者至所破僧众所成」,明成僧破人。僧破是所破僧成也。 论「此能破人何所成就」下一颂,第二明能成无间罪等。 「论曰至语表无表业」,此释能破体。前问云:此能破人何所成就?答云「此能破人成破僧罪,诳语为性」,明十业道中是虚诳语。「即僧破俱生语表无表业」者,明成时也。 论「此必无间至不必生于无间」,答第二、第三问。破僧果熟,何处?几时?答云「无间大地狱中」,答处。「经一中劫」,答时。便明余逆处不定也。《正理论》云「然此不经一大劫者,欲界无有此寿量故。一中劫时亦不满足,经说天授人寿四万岁时来生人中证独觉菩提故。然不违背寿一劫言,一劫少分中立一劫名故。现有一分亦立全名,如言此日我有障碍。或如说言贼烧村等。」 论「若作多逆至同感一生」,问。五逆俱是次生受,如何一时同受五果? 论「随彼罪增至五倍重苦」,答也。《正理论》云「若造多逆,初一已招无间狱生,余应无果,无无果失。造多逆人唯一能引,余助满故,随彼罪增苦还增剧。谓由多逆,感地狱中大柔软身、多猛苦具,受二、三、四、五倍重苦;或无中夭,受苦多时,如何可言余应无果?」今详异熟因果通于三世,故知因果相属性定。五逆果体各别不同,若感色身诸根并感平为增上,令所招果身大柔软,所生苦受时促品增,平起相续经一劫等。若依《成实论》,若一劫受苦,乃至若造五逆五劫同受,余后四劫从初为名生报。多同经部一业感多身、多业感一身。若依正量部,若造乃至五逆,五劫受苦,于中初是生报、后四劫是后报,各各别感。若依大乘,《对法论》第八云「问:若造多无间业者,于无间生中云何得受其异熟?答:于一生中顿受一切所得异熟,无有过失。所以者何?若造众多无间业者,所感身形最极柔软,所有苦具众多猛利,由此顿受种种大苦。」又次下文云「于此业中,从初熟位建立顺现法受等名,不唯受此一位异熟。乃至若作是说,即善顺《诃怨心经》。如彼经言『由无间业,于那落迦中数数死生受大苦异熟。』(准此论文,同经部、正量部说。大乘亦许一业引多生、多业引一生也)。」问:准此《对法》,前后相违。答:有两释。一释:前随转理门,同有部相说;后依大乘。若不尔者,前说一生以多倍受苦,如何后说经多劫耶?二释:准此即若造多逆,于多劫中多倍受苦,由互相资成大苦故,非唯五倍一生受毕。问:若尔,何故《立世经》云「释迦如来于第九住劫出世,天授造三逆入地狱。至第十劫减,至四万岁时来生人中证独觉菩提。」天授造三逆罪,准《诃怨心经》,合受三劫罪。因何不满一劫得独觉耶?若谓《立世经》同有部,故是小乘经;《诃怨心经》同正量部等,因何不是小乘经也?两文相违。《立世经》说文极分明,不可通释。《诃怨心经》容可释也。于地狱中数死生者,似死、生故名为生死,如等活地狱。又准《智论》,天授入地狱中犹如拍毱,如何三劫入于地狱?彼宗应思。今详有部义宗,若造余趣,次生定受业者,不造五逆。若造余逆生余地狱,不造破僧。若先造破僧、后造余逆,皆入阿鼻。 论「谁于何处能破于谁」,已下一颂,第三明具成缘成破等。 「论曰至言无威故」,明能破人也。《正理》四十三云「要大比丘,必非在家、比丘尼等,以彼依止无威德故。唯见行人非爱行者,以恶意乐极坚深故,于染、净品俱躁动故。」《婆沙》一百一十六大意亦同。 论「要异处破至对必无能」,明破处也。言「异处」者,谓羯闍尸梨沙山,此云象头山,山顶如象头故。在鹫峯山北可三四里。同一界内,天授住彼而破僧故,非对大师(师在鹫峰山,应捡文)。旧云伽耶山者,讹也。以羯闍之与伽耶声相近故,故谬传尔。然西方别有伽耶山,去鹫峯一百五十余里。非同一界,非破僧处。 论「唯破异生至说愚夫言」,明所破僧也。《正理》云「唯破异生非破圣者,他不能引,得证净故。有说:得忍亦不可破,由决定忍佛所说故。」 论「要所破僧至在如是时」,明正破时。同忍佛教名为和合。忍有异佛及别佛教,名为僧破。正忍之时是僧破时,亦是结彼破僧罪时。《婆沙》一百一十六云「齐何当言法轮僧破?有多释。如是说者,若由意乐誓受余师,谓彼愚痴诸比丘众,由定意乐发如是心、作如是语:提婆达多是我大师,非佛世尊。齐此当言法轮僧坏。」 论「此夜必和不经宿住」者,明破已经几时。真谛师云:「日将暮时破,至夜三更还复和合,故言此夜必和不经宿住。」 论「如是名曰至坏僧和合故」,总结上也。《正理》云「谓由僧坏邪道转时,圣道被遮暂时不转。言邪道者,提婆达多妄说五事为出离道:一者不应受用乳等(等取酪等四味);二者断肉;三者断盐;四者应被不截衣服;五者应居聚落边寺。众若忍许彼所说时,名破法轮亦名僧破。」《婆沙》一百一十六云「云何五法?一者尽寿着粪扫衣、二者尽寿常乞食、三者尽寿唯一坐食、四者尽寿常居逈露地、五者尽寿不食一切鱼肉血味盐苏乳等(不同《正理》亦可相似)。」 论「何洲人几」,已下一行颂,第四明破处及几人破。 「论曰至过此无限」,明处及人数。所以极少犹须九人。四人成众,邪、正二众合有八人,一人为佛,故九人也。余洲无佛,岂得言我是佛?人不信也。颂中言等,显过九人,其数无限。 论「唯破羯磨至故亦言等」,明破羯磨僧。《正理》云「于何时分容有破僧、破羯磨僧?从结界后。迄今亦有,至法未灭。破法轮僧,除六时分。」《婆沙》云「问:破僧时佛在众不?答:佛时住彼界内而不在众。云何知耶?曾闻提婆达多欲破僧时,佛以慈愍故呵制之,言:『提婆达多!汝勿破僧。勿起极重恶不善业,勿趣非爱大苦果处。』佛虽如是殷勤呵制,而彼都无止息之心。尔时世尊起正智见审观前际,勿我昔时破他眷属。即自观见,昔我无量无数劫前,曾破坏他仙人眷属,彼业异熟今现在前。观见是已,知此僧众定当破坏,便入静室默然宴坐,提婆达多便破坏僧。故知世尊在于界内而不在众。」《婆沙》一百六「问:破羯磨僧、破法轮僧,有何差别?答:破羯磨者,谓一界内有二部僧,各各别住作布洒他羯磨说戒。破法轮者,谓立异师、异道。如提婆达多言:『我是大师,非沙门乔答磨。五法是道,非乔答磨所说八支圣道。』」 论「于何时分」,已下一颂,第五明无破法轮僧时。 「论曰至无破法轮」,明六位无破法轮僧。《婆沙》云「非初、后者,由此二时诸比丘众于圣教中和合一味,不可破坏。非于二疱未出时者,谓圣教中未生戒、见二种疱时。非未和合共结界时者,要一界内有二部僧别住异忍方名破僧故。非未建立第一双者,谓未建立第一双时,定无能破法轮僧者。诸佛法尔皆有第一双贤圣弟子,若有破坏法轮僧已,不经日夜,此第一双还令和合。非于大师涅盘后者,若于大师般涅盘后作如是言:『我是大师,非如来者。』咸共责言:『大师在世,汝何不言我是大师?今涅盘后乃作是语。』是故决定于此六时法轮不坏,于所余时法轮可坏。」 论「非破法轮至有此事故」,明破僧由业。《正理论》云「于此贤劫迦叶波佛时,释迦牟尼曾破他众,故《婆沙》云『自观见昔,我无量无数劫前曾破坏他仙人眷属。』问:因何二说不同?答:有两事,二论各引一证。又释:《婆沙》日月劫,故云无量无数劫。」 论「且止傍论」,下一行半颂,大文第三明逆缘也。 「论曰至故成逆罪」,释成逆缘。父母是恩田,余三是德田。身是德依,故坏成逆。《正理》云「若有父母,子初生时为杀、弃于豺狼路等,或于胎内方便欲杀,由定业力子不命终,彼有何恩,弃之成逆?彼定由有不活等畏,于子事急起欲杀心。然弃等时,必怀悲愍数数缘子爱恋缠心。若弃此恩,下逆罪触,为显逆罪有下、中、上,故说弃恩皆成逆罪。或由母等田器法然。设彼无恩但害其命,必应无间生地狱中。诸聪慧人咸作是说:『世尊于法了达根源,作如是言,但应深信。』」 论「父母形转杀成逆耶」,问也。 论「逆罪亦成至谓父转形」,明父、母转根,杀亦成逆,依止一故。然父、母转作畜生,杀不成逆。 论「设有女人至能长成故」,明从生本成逆也。《正理论》云「害其养者,成无间同类。」 论「若于父母至谓余而杀」,明误不成逆罪。《婆沙》中云「遣使父母行时杀,若父母坐杀,不成逆罪。如是等但举本心不同皆不成逆。」 论「若一加行至势力强故」,明两境同处,起一加行杀于二类,表唯从强,无表具二。 论「尊者妙音至极微成故」,此师意说,表亦有二。《正理论》云「今观彼意,表有多微,有逆罪收、有余罪摄。」 论「若害阿罗汉至亦成逆罪」,「无简别心」者,定起杀意,无简别心:此是罗汉,我即不杀。《正理论》云「有于阿罗汉无阿罗汉想,亦无决定解此非阿罗汉,无简别故,害成逆罪。非于父母,全与此同,以易识知,而不识者虽行杀害,无弃恩心。阿罗汉人无别标相,既难识是,亦难知非,故漫心杀亦成无间,此应成下;境胜非全,不成逆罪。」 论「若有害父至依止一故」,释依一缘异。于一身上虽有恩、德二田,依止身一故成一逆罪。应说重逆。 论「若尔喻说至谓害父杀阿罗汉」,引譬喻经难。佛在世,南印度国有一国王,以国委付太子始欠持,往室罗筏归佛出家,得阿罗汉果。太子无道,专行非法暴乱百姓。有旧老臣至父王所具陈上事,请王还国示诲太子。父王许请,遂还本国。太子佞臣恐被诛戮,佞太子言:「父王今欲还来夺太子位,请遣一使在路杀。」太子纳此佞言,遂遣使杀。父王知业因缘应合子杀,甘心受死。佛知斯事,遣弟子告彼太子始欠持言:「汝已造二逆,谓害父、杀阿罗汉。」始欠持,此言顶髻。 论「彼显一逆至呵责彼罪」,通难也。 论「若于佛所至无间则无」,明以杀心出血方成逆罪。《正理论》云「打心出血,无间则无,无决定心坏福田故。」《婆沙》四句分别:有出血不成逆,谓以打心出血。有不出血成逆,谓以杀打佛,令血处成二分而不出皮。或俱句,如杀心出佛身血。或有俱非,除上尔所。 论「若杀加行时至无杀加行故」,明加行时非阿罗汉,无逆罪也。 论「若造无间加行不可转」,已下半行颂,第四明加行定无离染等。 「论曰至与彼定相违故」,若作逆加行必定成者,中间决定无离染得果,定生地狱故。余杀等加行中间,若圣道生、业道不起,转作圣人相续,定不合成杀业等故。准此,或容彼命虽断,业道不成;或由道力令命不断。《正理》四十三云「然我所宗,无间加行总说有二:一近、二远。于中近者不可转故,本论依之而兴问答。谓有于母起害加行,才击无间母命未终,或母力强反害其子,或为王等捦捉而杀,或子寿尽自致命终,本论依斯作如是说(颇有未害生杀生未灭,此业异熟定生地狱耶?曰:有。如作无间业加行位命终)。于中远者,由尚未至不可转位,容有可转。若不尔者,世尊应说无间加行亦无间罪。譬喻者言:五无间业尚有可转,况彼加行。」乃至广说。 论「于诸恶行无间业中」,下一颂,第五明重罪大果。 「论曰至障世生天解脱道故」,明破僧罪大。「了法非法」者,天授知佛是一切智、八正是真,自非一切智、五法妄也。「颠倒显示」者,诳其愚者,显真是妄、示妄是真等,此无间中为最大罪,一由伤毁佛法身故、二由障世生天解脱道故。出大罪所以。《正理》云「谓僧已破乃至未合,力能遮遏诸异生等,未入正定令不得入,若已入正定令不得余果,若已得余果令不得离染,若已得离染令不证漏尽,习定、温诵、思等业息。」 论「谓僧已破至罪为最重」,释是最大罪因。 论「余无间罪至恩等少故」,明余逆轻、重次第。「第五」,谓出佛身血。「第三」,谓杀阿罗汉。「第一」,谓杀母。「第二」,谓杀父。「恩等少故」者,释渐轻所以。 论「若尔何故至邪见最大」,难也。若破僧罪大者,破僧语业,何故身、语、意罚入地狱名为三罚?经说意罚为最重,不说语业。 论「据五无间至说邪见重」,答。据义不同,不相违也。 论「或依大果至如次说重」,第二释。据招大果,破僧为重。据仙人意愤,害多有情,意业为重;据能断善根,邪见为重。 论「感第一有至说世善言」,明善中大果。有二:一世善、二出世善。世善,感第一有思。出世善,谓金刚喻定相应思也。 论「为唯无间罪定生地狱」,已下一半颂,第六明无间同类。 「论曰至是五逆同类」,《正理论》云「言同类者,是相似义。」今详相似是得罪相似,谓此五同类得罪,与所似罪轻重相似,名为同类。如次与五无间同类。「夺僧和合缘」者,谓夺僧资具等。 论「有异熟业于三时中」,已下半颂,大文第五明三时极障。 「论曰至皆极为障」,明第一障。 论「若有将得至现法受业」,明第二障。前三恶趣业,唯是生、后,定不言顺现法受。此中通二性业,除顺现法受,得不还果,不越现果故。 论「若有将得至二喻如前」,明第三障。除顺现受,如前释。 论「如上所言住定菩萨」,已下大文第六明菩萨业。就中有四:一明住定位、二修相业、三供养佛数、四明六度满。此一颂第一明住定位。 「论曰至立住定名」,此即说百劫修相报业时名为住定。住定有六:一定生善趣、二定生富贵家等、三定具根、四定为男身、五定忆宿命、六善无退屈。 论「以从此时至大婆罗家」,释前二定也。婆罗,此云豪族。 论「于贵家中至有受扇搋等身」,释第三、第四定。 论「生生常能至常无退屈」,释后二定。自此已后自性恒知,非是前时全不知也。 论「谓于利乐至目彼菩萨」,重释无退屈。苦有二种:一自行苦、二他恼苦,于此二苦皆能堪忍。「谓于利乐有情事中,众苦逼身皆能堪忍」者,通二种苦。言「虽他种种至目彼菩萨」,重释因他恼苦,心不退也。 论「由彼大士至皆能荷负」,释他恶行违逆不退所以。由无退故,颂中名「坚」。《正理》云「岂不未修妙相业位菩提心不退,应立住定名,何故要修妙相业位菩萨方受住定位名?尔时人、天方共知故。先时但为诸天所知,或于尔时趣等觉定,先唯等觉决定非余。」解云:先时唯有决定趣等觉,非有余六定也。 论「修妙相业其相云何」,下一颂,第二明修妙相业。 「论曰至最明利故」,此中总六门:一修处、二依身、三对境、四明慧、五明时严、六明数。此即第一明处。 论「唯是男子至女等位故」,明依身也。《正理》云「殊妙相业必依净身方能引起。」 论「唯现对佛至非闻修类」,明境及慧。修佛相故,对佛方成。胜故非闻及生得慧,散故非修。 论「唯余百劫至法应如是」,明修时也。法应如是,减则不足,多则无用也。 论「唯薄伽梵至妙相业成」,明今佛以精进故超九劫也。 论「是故如来至但言九十一劫」者,引经证超九劫也。 论「宿旧师说至如前所辨」,叙经部异说。「四过失」者,谓恶趣、贫家、麁业、缺支女身。「二功德」者,谓忆宿命、今得不退。 论「一一妙相百福庄严」,相福数也。《正理》云「此中百思名为百福,谓将造一一妙相业时,先起五十思净治身器,其次方起引一相业。于后复起五十善思,庄严引业令得圆满。五十思者,依十业道一一业道各起五思,且依最初离杀业道有五思者,一离杀思;二劝导思;三赞美思;四随喜思;五回向思,谓回所修向解脱故。乃至正见各五亦然。有余师言:依十业道各起下等五品善思,前后各然,如熏静虑。有余师说。依十业道各起五思,一加行净、二根本净、三后起净、四非寻害、五念摄受。复有师言:一一相业各为缘佛未曾习思,具百现前而为严饰。」 论「何等名为一一福量」,问也。 论「有说唯除近佛菩萨至唯佛乃知」,答也。有三答,如文可解。《正理论》云「百福一一其量云何?有说:以依三无数劫增长功德所集成身,发起如斯无数殊胜福德,量唯佛知。」同此论后释。「有说:若由业增上力得为帝释,王二欲天自在而转,是一福量。」余同此论。《婆沙》一百七十七云「评曰:如是所说,皆是淳净意乐方便,赞美菩萨福量,然皆未得其实。如实义者,菩萨所起一一福量无量无边,以菩萨三无数劫积集圆满诸波罗蜜多已,所引思愿极广大故,唯佛能知非余所测。」 论「今我大师」,已下一颂,第三明供佛数。于中有二:一明供养佛数、二明所逢佛名。此即初也。 「论曰至七万七千佛」,释三劫供养数量异也。 论「三无数劫」,下一行颂,第二明逢佛名。 「论曰至名为宝髻」,明逆次三无数劫最后逢佛名也。 论「最初发心至一一同彼」,明三无数劫最初佛也。《正理论》云「初无数劫首逢释迦佛,乃至世尊为陶师子,于彼佛所起殷净心,涂以香油、浴以香水,设供养已发弘誓愿:愿我当作佛,一如今世尊。」余同此论。准此论文者,正法还得千年为定。逢释迦佛,当大乘种解脱分善。佛灭已来今多说不同,大分一千五百年已上。广述如别章。 论「我释迦菩萨于何位中」,已下两行颂,第四明菩萨六度圆满时不同也。 「论曰至施修习圆满」,此中圆满有四节,此即第一节施圆满也。 论「若时菩萨至戒忍圆满」,第二节也。《正理论》云「忍圆满者,于彼有情心无忿故。戒圆满者,不起害他身、语业故。心无忿故身、语无恶,故无忿时戒、忍圆满。」 论「若时菩萨至修习圆满」,第三节也。《婆沙》一百七十七云「问:此相异熟业,经于几时修习圆满?答:多分经百大劫,唯除释迦菩萨,以释迦菩萨极精进故超九大劫,但经九十一劫修习圆满,便得无上正等菩提。其事云何?如契经说:过去有佛号曰底砂、或曰补砂,彼佛有二菩萨弟子勤修梵行,一名释迦牟尼、二名梅怛俪药。尔时彼佛观二弟子谁先根熟,即如实知慈氏先熟,能寂后熟。复观二士所化有情谁根先熟,又如实知释迦所化应先根熟。知已即念:我今云何令彼机感相会遇耶?然令一人速熟则易,非令多人。作是念已便告释迦:『吾欲游山,汝可随去。』尔时彼佛取尼师檀随路先往,既至山上入吠瑠璃龛,敷尼师檀结跏趺坐,入火界定经七昼夜,受妙喜乐威光炽然。释迦须臾亦往山上,处处寻佛如犊求母,展转遇至彼龛室前,歘然见佛威仪端肃光明照曜,专诚恳发喜叹,不堪于行。无间忘下一足,瞻仰尊颜目不暂舍,经七昼夜。以一伽陀赞彼佛曰:『天、地、此界、多闻室,逝宫、天处、十方无。丈夫牛王大沙门,寻地、山、林遍无等。』如是赞已便超九劫,于慈氏前得无上觉。」问:近佛地菩萨必于名、句、文身得未曾得巧妙自在,应以别颂异门赞佛。何故经七昼夜,唯以一颂而赞佛耶?答:菩萨尔时思愿胜故不重文颂,若改文颂则思愿不淳。复次菩萨尔时怖畏散乱,如颂差别心亦异故,云何而得一心流注?复次菩萨显已心无厌倦,能于一颂新新发起胜思愿故。问:何故慈氏菩萨自根先熟、所化后熟,释迦菩萨则与此相违耶?答:慈氏菩萨多自饶益、少饶益他,释迦菩萨多饶益他、少自饶益,是故皆与所化不并。解赞颂云:天地,总举,谓天上、地中。此界,谓此三千大千世界。多闻,谓毗沙门天宫。此即敬信名流十方,故曰多闻。逝宫,谓梵王宫。以彼梵王计彼为常,佛为对治彼常计故,故名逝宫。逝宫,无常义。又解:逝宫,所谓人宫。人宫速归磨灭,故言逝宫。天处,谓除多闻室及逝宫所余天处。十方无,谓不但此三千大千世界中无,亦十方无。乃至丈夫牛王大沙门,我亦寻地、山、林,遍无与我世尊等者。又解言:多闻室,欲界天中举初天中一,显余三天及显上五天,即六欲天。宫,色界天中举初一天,显余二天及显已上诸天。天处,谓无色界天处。余同前解(应捡。已上是光释也)。 论「若时菩萨至修习圆满」,第四节也。至金刚定是果满,尽智尔时生相在故,无生智等已除障故。《婆沙》一百七十八总有三说,第三评家云:如是说者,此等所说皆依一时一行增上说为圆满。如实义者,得尽智时,此四波罗蜜多方得圆满。此论同《婆沙》第二师说。又《正理》云「住金刚喻定,齐此定慧波罗蜜多修习圆满,理应此位无间方圆,得尽智时此方满故,住金刚定即是得尽智时。复言此位无间方圆满,得尽智时此方满故。」准此文意,应是已得名得。应捡抄释。若作此释,前说住金刚喻定,即是因位。 论「能到自所往至波罗蜜多」,释六波罗蜜名。《正理》云「别别能到圆德彼岸,故此六名波罗蜜多。」 论「契经说有三福业事」,已下明施、戒、修也。就中有二:一略、二广。此一行颂,略明三类之体性,下文自释。 「论曰至非业非事」,略释颂意。举十业道类释福业事也。十业道中十皆是道,思所托故。前七是业亦道,是业性故,思所托故。后三唯道,思所托故,非业性故。此中大同小异,善故名福,通身、语业思及相应法。思所托名事,即唯身、语。造作名业,谓身、语及思。准此道理,身、语通三。思唯业、福。思相应法唯得名福。修类中慈唯名福事,无嗔善根相应思所托故,名之为事。体是善故,名之为福。非思及身、语性,不名为业。 论「且施类中至唯受福名」,于施类中论其施体。以身、语业及无贪相应思及俱有为体。于中身、语二业,善故名福、作故名业、思所依门故名为事。彼等起思,善故名福、作故名业、非思所依托门故非事。思俱有法,善故名福、非作故非业、非思依托门故非事。 论「戒类既唯至具受福业事名」,指戒释也。戒唯七支为体,善故名福、作故名业、思所托故名事,更无余句。 论「修类中慈至唯受福名」,指修类中慈释。慈以无瞋善根为体,无嗔善根善故名福,此相应思以无嗔与乐为门转故亦名为事,非业性故不名为业。慈俱思戒唯名福业者,善故名福、作故名业、相应之思不依戒转不名为事。言余俱有法唯受福名者,非作故,非思所托故。慈等准此,皆应思择。 论「或福业名至福加行故」,述异说也。「为成彼三起福加行」者,谓为成施、戒、修,起身、语业加行名福业。即是作福之业,亦是根本非唯加行。如为杀生起杀加行,此于根本亦名加行,非唯前加行也。 论「有说至福业转故」,此师唯取思为福业,不取身、语。第二师唯取身、语,不取思也。初释通取思及身、语为福业也。 论「何法名施施招何果」,此下第二广明施等。就中有三:一明布施、二明戒修、三明法施。就第一明布施中有九:一明施及果、二明施益差别、三明施果别因、四明施福最胜、五明施果无量、六明业轻重相、七明造作增长、八明施制多福、九明果由内心。此一行颂第一明施果也。 「论曰至是真施体」,此简施物。以身、语业及等起思为施体也。 论「或由怖畏至此具名施」,此就舍有二种:一为怖畏等舍物与人、二为供养他。前不名施,为供养饶益于他方名为施。 论「具名何谓至总立以施名」,正出施体。谓正施时身、语二业及无贪俱,能起此聚,总名为施。引颂可知。就颂中言「刹那」者,是同刹那也。谓无贪俱能起此聚同一刹那善蕴,总名为施,非唯身、语。 论「应知如是至财富为果」,明施果也。当,谓生后果。现,谓现法果。理实当果亦通内身及解脱等。《正理》云「应知如是施类福业事,回向解脱亦得离系果。而且就近决定为言,且说能招大财富果。依何立此大财富名?以财妙广不可夺故。角胜等施,毒刺所伤,虽施而无大财富果。」 论「言施类福者至准此应释」,解类是体也。如叶类器以叶为体,草类舍以草为体。 论「为何所益而行施耶」,已下半颂,第二明施益差别。 「论曰至恭敬报恩」,四句差别,可知。 论「前已总明施招大富」,已下第三明施果别因。先总列三因,后别释三。此半颂总列三因。 论「且由施主差别云何」,下一行颂,第二明施主别。 「论曰至与果有异」,明施主有德,行施果多也。《正理》云「或有施主于因果中得决定信,或有施主于因果中心怀犹豫,或有施主率尔随欲,或有施主具净尸罗、或少亏违、或全无戒,或有施主于佛教法具足多闻,或有少闻、或无闻等而行慧施,由施主具信、戒、闻等差别功德,故名主异。由主异故施成差别,由施差别得果有异。」 论「诸有施主至及火等坏」,明四施别故四果异。 论「由所施财差别云何」,下一颂,第二明财异故得果别也。此中财者,是资生身财,非是《集异门足》第十六说七财也。七财者,一信、二戒、三惭、四愧、五闻、六舍、七惠。此圣财资法身也,非此所明。 「论曰至妙色等果」,略释因果相对。理实所施亦有于声,此中财施据衣食等,故说四境略不言声,非异熟故。衣等四境成,食三境成故。又声非报,无相对故,略而不论。 论「谓所施财至皆有差别」,别释也。色感好色、香感好名、味感众爱、触感自身,据一边而说,理实触亦得好、香、触也。然业果差别,唯佛能知。 论「由所施田差别云何」,下半颂,第三明田别也。 「论曰至施果有殊」,总略释也。 论「由趣别者至受千倍果」,别释趣犯戒人,以是人趣故胜狗千倍,非为有德有苦。 论「由苦别者至不可取量」,别释苦异。客、行、长病等田有苦故,施得福多。七有依者,一羇客、二行人、三病人、四侍病、五施园林、六常食、七随时施。 论「由恩别者至亿倍果等」,别释恩、德别。如父、母、熊、鹿等恩,持戒人是德别。如《本生经》说:菩萨本生曾为一熊,在深山中。尔时有人入山采薪,遇雪饥寒。熊将收养,余命得存。天晴路通,其人下山,遇见猎师。示彼熊处,共来加害。分取肉时,两手便堕。《婆沙》一百十四引经说:菩萨本生曾作鹿王,角白如雪,其毛九色。昔有一人,为水漂溺或出或没,鹿入河中救此人命,其人得活。王访此鹿,若有知处加以重赏。此人示处,将欲杀时,其人着癞。王问所由,便不杀鹿,因乃发心。《本生经》说也。 论「于诸施福最胜者何」,已下第四半行颂明施最胜。 「论曰至此为最胜」,有三类:一离染施离染,能所德俱上故;二菩萨行施为利乐一切有情故,此由德及意乐故;三以庄严心施,为得涅盘最上义。此即初也。 论「若诸菩萨至亦为最胜」,此第二也。 论「除此更有至亦为最胜」,此第三也。 论「八施者何至而行慧施」,列八名便释庄严心也。《正理》云「为严心者,谓为引发信等圣财故行慧施。资助心者,谓欲灭除诸悭悋垢而行慧施。资瑜伽者,谓求定乐展转生因而行慧施。谓由施故便得无悔,展转乃至心一境性。得上义者,谓得涅盘,由初舍财,乃至展转一切生死皆能舍故。又行慧施是胜生因,依此能引发证涅盘法故。」 论「随至施者至故不别释」,逐难重释。 论「如契经说施预流向其果无量」,已下一颂,第五明施果无量。 「论曰至名最后生」,明此五人虽非圣者,亦同圣得无量福。《杂心》第八云「施此五种人得大果。何以故?父母,长育生身恩故。病者,无所依怙,增悲心故。说法者,增长法身故,示人善、恶故。近佛地者,积集功德,广摄众生故。」 论「法师四田中是何田所摄」,问。 论「是恩田摄」,答。 论「所以者何」,征。 论「为诸世间至便招无量果」,释所以也。 论「欲知诸业轻重相者」,已下一行颂,第六明由六因业轻重也。 「论曰至如是如是」,释六因也。 论「或有诸业至例此应思」,明轻重相也。或有唯由后起成重,如盗佛,得已供养,后起即轻;得已销铸,其罪即重根本。余文可解。 论「若有六因至非最轻重」,明三结也。六上最重、六下最轻,随阙少多,非极上下。 论「如契经说有二种业」,已下一颂,第七明造作增长业。由五因故业名增长:一由审思、二由圆满、三无对治、四有伴、五招异熟。 「论曰至非率尔思作」,释第一因。若全不思及率尔思,但名造作不名增长。若审思造者,名为增长。 论「由满故者至亦增长名」,释第二因。或三恶行,若一业堕恶趣、若二堕恶趣、若三堕恶趣。若十恶业,若一业道堕恶趣、若二业道堕恶趣,若乃至十业道堕恶趣。未至堕恶趣前,皆名造作,不名增长;若至堕恶,无问少多皆名增长。 论「由无恶作至无对治业」,明第三因。 论「由有伴故至定异异熟」,明第四、第五因。 论「善翻此应知」,翻上不善,即是善造作增长。 论「异此诸业唯名造作者」,若有五因名为增长,若无五因但名造作。 论「如前所明未离欲等」,已下半颂,第八明施制多福也。 「论曰至有舍类福」,释施制多唯有舍类福。 论「彼既不受福由何生者」,问。 论「复以何因至不受不生」,反问。 论「不受于他无摄益故」者,外人答也。 论「此非定证至应不生福」,反难外人也。 论「是故应许至如修慈等」,举颂结成。 论「谓如有一至福由自心生」,重广释也。 论「岂不唐捐此施敬业」,外人难。若福既由自心生者,但起心供养,其福即生。何用施财及申敬礼?有德已灭,岂不唐捐? 论「不尔发业心方胜故」者,答外人也。若不发业,唯敬养心,心即劣也。 论「谓如有一至非但起心」,举喻也。 论「如是大师至非但起心」,合法也。 论「若于善田殖施业种」,下半颂,第九明果由内心。 「论曰至种果有倒」,举喻也。末度迦,是果名,其形如枣,树似皂荚树赁婆,大小如苦练子。二果,此土无,故不译。 论「如是施主至或果全无」,合法也。由可令果全无,非全颠倒,此举大体。如江南为橘,江北为枳,亦由田也。此类少别,非全颠倒也。 论「施类福业事傍论已了」,已下大文第二明戒、修也。就中: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修果。此一颂第一明戒。 「论曰至但立遮名」,释性罪、遮罪俱名犯戒体。颂于性罪立犯戒名;遮罪名遮,不名犯戒。先释犯戒及遮,后释离也。 论「离性及遮俱说名戒」,此后释离。离此二罪名为戒也。 论「此各有二至为自性故」,明戒有表、无表为体。 论「已略辨戒至亦不清净」,明净、不净戒。 论「言四德者至非胜生故」,别释四德。 论「等言为显至五回向寂」,释颂「等」字显有异说。 论「有余师说至永离业惑垢故」,叙异说也。 论「已辨戒类修类当辨」,已下半颂,第二明修类也。 「论曰至自性俱有」,释颂「等引善」也。 论「修名何义至独名修」,释修义也。 论「前辨施福」,已下半颂,第三明戒修果也。 「论曰至就胜说修」,明二果别。若兼,胜、劣二果无别。若就胜说,戒感生天,修得解脱。 论「经说四人能生梵福」,已下大文第二明梵福量。驮都,此云性,如来体性。余文可解。「十胜行」者,即四梵福中十善业道。真谛云:「谓前四梵福更加六种:一为救父命舍自身命;二为救母命舍自身命;三为救如来命舍自身命;四于正法中出家;五教人出家;六未转法轮请转法轮。」《正理》四十云「已离欲者修四无量,生上界天受劫寿乐。若未离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能勤修习慈等加行,彼亦如修无量根本,感劫天乐。岂不前说,欲界无有善业能招一劫异熟?无一善业,犹如不善。唯一刹那能招劫寿。依如是理,故作是说。然于一事发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乐。谓于彼死复于中生,故劫乐言无违前失。(准上论文,欲界善业亦不招一中劫寿)。」 论「财施已说法施云何」,自下一颂,第三明法施。 「论曰至自他大福」,释无倒无染成法施。《正理论》云「若能如实为诸有情,以无染心辨契经等,令生正解,名为法施。说如实言,显法施主于契经等解无颠倒。说无染言,显法施主不希利养恭敬、名誉。不尔,便为自他俱损。」「契经等」者,等余十一,即显契经乃至论议。《婆沙》二十九出法供养体云「评曰:应作是说,若说法语,若能发语心、心所法,若受者闻已生未曾有善巧觉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养,总用五蕴以为自性。」又释财供养体云「评曰:应作是说,若所舍财、若能舍财者身语二业,若能发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诸根大种造色增长,皆此自性。此与法供养意同。」今详意论法施、财施,法供养、财供养,义有少别。应检《婆沙》财、法施文。《正理论》云「言契经者,谓能总摄容纳随顺世俗、胜义坚实理言。如是契经是佛所说,或佛弟子佛许故说。言应颂者,谓以胜妙缉句言词,随述赞前契经所说。有说亦是不了义经。言记别者,谓随余问酬答辨析,如波罗衍拏等中辨,或诸所有辨曾、当、现真实义言皆名记别。有说是佛诸了义经。言讽颂者,谓以胜妙缉句言词,非随述前,而为赞咏,或二、三、四、五、六句等。言自说者,谓不因请,世尊欲令正法久住,覩希奇事,悦意自说、妙辨等流。如说此那伽,由彼那伽等。言缘起者,谓说一切起说所由,多是调伏相应论道,彼由缘起之所显故。言譬喻者,为令晓悟所说义宗,广引多门比例开示,如长喻等契经所说。有说此是除诸菩萨,说余本行能有所证,示所化言。言本事者,谓说自昔展转传来,不显说人谈所说事。言本生者,谓说菩萨本所行行,或依过去事起诸言论,即由过去事言论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驮多经》。若依现在事起诸言论,要由过去事言论究竟,是名本生,如《逻刹私经》。言方广者,谓以正理广辨诸法,以一切法性相众多,非广言词不能辨故。亦名广破,由此广言能破极坚无智暗故。或名无比,由此广言理趣幽博,余无比故。有说此广辨大菩提资粮。言希法者,谓于此中唯说希奇出世间法,由此能正显三乘希有故。有余师说:辨三宝言,世所罕闻,故名希法。言论议者,谓于上说诸分义中,无倒显示,释难决择。有说于经所说深义,已见真者或余智人随理辨释。亦名论议,即此名曰摩怛理迦,释余经义时,此为本母故。此又名为阿毗达磨,以能现对诸法相故,无倒显示诸法相故。如是所说十二分教,略说应知三藏所摄。言三藏者,一素怛缆藏、二毗奈耶藏、三阿毗达磨藏。如是三藏差别云何?未种善根、未欣胜义,令种、欣故,为说契经。已种、已欣,令熟相续作所作故,为说调伏。已熟、已作,令悟解脱正方便故,为说对法。或以广、略清妙文词,缀缉杂染及清净法,令易解了,名为契经。宣说修行尸罗轨则净命方便,名为调伏。善能显示诸契经中深义趣言,名为对法。或依增上心、戒、慧学所兴论道,如其次第,名为契经、调伏、对法。或素怛缆藏是力等流,以诸经中所说义理,毕竟无有能屈伏故。毗奈耶藏是大悲等流,辨说尸罗济恶趣故。阿毗达磨藏是无畏等流,真法相中能善安立,问答决择无所畏故。」如是等类三藏不同,《毗婆沙》中已广分别。 论「前已别释三福业事」,已下一颂,大文第八明三分善。 「论曰至可爱果善」,释顺福分也。《正理论》云「谓感世间人、天等中爱果种子,由此力故能感世间高族、大家、大富、妙色、轮王、帝释、魔王、梵王如是等类诸可爱果。」准上论文,福、不动业名顺福分。 论「顺解脱分至有涅盘法」,准世亲菩萨意,种解脱分善名有涅盘法,未种者名无涅盘法。 论「若有闻说至先有种子」,明涅盘法人相。 论「顺决择分至后当广释」,指后〈贤圣品〉说。 论「如世间所说书印算文数」,已下一颂,大文第九明书等体。 「论曰至受想等法」,总出五法体。 论「此中书印至五蕴为体」,明书印体同。《婆沙》一百二十六云「此中书者,非所造字,但是所有能成字,故说名书(此是书分色,非不相应)。」又云「此中印者,非所造印,但是所有能造印法。此能成印,故说为印。」又《正理》云「非诸字像即名为书、所雕印文即名为印,然由业造字像、印文,应知名为此中书、印。」 论「次算及文至五蕴为体」,明算、文体。算谓称九九八十一等,文谓善巧安布五声等。《婆沙》云「此中算者,非谓所算一、十、百、千等,但是所有能算之法故说为算。」又云「此中诗者,非所述咏,但是所有能成咏法。此能成咏,故说为诗(诗即文也)。」 论「后数应知至能数法故」,明数也。胜论数,德句义摄。大乘所数,不相应摄。此宗所数,不别立法。 论「今应略辨诸法异名」,下一颂,大文第十明法异名。 「论曰至故颂不辨」,准此妙、劣、处中自成。《正理》云「即有漏善、无覆无记总名为中。」 论「诸有为善至义准已成」,释善众名。 论「何故无为不名为习」,问。 论「不可数习至此无果故」,答。 论「解脱涅盘至义准已成」,明无为异名也。 俱舍论疏卷第十八 保延三年八月晦日午上,于南家东面点了。此卷文落失等。 非言谈所及。 老法师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