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卷第十四
沙门法宝撰
分别业品第四之二
论「傍论已了至表无表相」,上来已明二、三、五业及傍论了,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律仪等三,先总标三别、后依章别释。此半颂,第一总标三也。
「论曰至非不律仪」,列三名也。
论「能遮能灭至差别有几」,自此第二依章别释。将释律仪,先释名、问数。此三律仪能遮未来恶戒不相续起,能灭已起恶戒,得相续故,故名律仪。非律仪翻此,俱非双翻。问数,可知。此下半颂列三种律仪也。
「论曰至谓无漏戒」,指三名体。言欲等缠者,如缠市。别解脱戒系属欲界,名欲缠戒;静虑律仪系属色界,名色缠戒;道生律仪不系三界,名无漏戒。
论「初律仪相差别云何」,自此已下有十三段:一明别解脱相、二安立四律仪、三明律仪众名、四明成就、五明得三律仪、六明善恶戒边际、七明近住、事、九明所得处、十明支因、十一明恶戒处中、十二明舍、十三明处。此第一明别解脱相也。
「论曰至别解脱律仪」,列八种名结归初一。梵云苾刍,唐名乞士等,旧云比丘,讹。苾刍尼,尼是女声。梵云式叉摩那,唐言正学,谓学六法。六法者:一不淫、二不盗、三不杀、四不虚诳语、五不饮酒、六不非时食。梵名室罗摩拏路迦,唐名勤策,旧云沙弥者,讹略也。勤策女,同旧名。沙弥尼,是女声,讹也。梵云邬波索迦,唐言近事,旧名优婆塞者,讹也。言近事者,《婆沙》一百二十三云「问:何故名为近事?答:亲近修事诸善法故。谓彼身心狎习善法,故名近事。问:若尔,诸不断善皆名近事,以彼身心皆修善故。答:不尔,此依律仪所摄妙行善法以立名故。问:若尔,诸律仪皆名近事耶?以彼皆能修律仪善故。答:此以在初得名,余律仪更以余缘建立故。有余师说:亲近、承事诸善士故。复有说者,亲近、承事诸佛法故。」梵云邬波斯迦,唐言近事女,斯是女声,旧云优婆夷者,讹也。梵云邬波婆沙,唐言近住。《婆沙》一百二十四云「近阿罗汉住,受此律仪随学彼故。有说:此近尽受戒住故。有说:此戒近时而住,故名近住。于此八中,前五出家戒、后三在家戒,前七尽形受、第八一昼夜。问:何故此依别解脱律仪建立,不依静虑、无漏律仪而建立耶?答:此八种戒受心多少不同,故戒缘差别分为八种。受学人别。言定、道律仪但为得彼定七支顿得,不由受心戒缘差别分近事等。然有四禅诸果差别,义各不同,不可一例。」
论「虽有八名至相各别故」,释八律仪体唯有四。八者,从苾刍、苾刍尼乃至近住。四者,苾刍、苾刍尼合,正学、沙弥、沙弥尼合,邬波斯迦、邬婆索迦合,近住独一。此四律仪,体各别也。
论「所以者何」,问合所以。
论「离苾刍律仪至近事女律仪」,释由同故唯有四也。
论「云何知然」,问同所以。
论「由形改转至非异三体」,答同所以。既转根位,唯得舍名,不得舍体,故知是一。
论「若从近事至具足顿生」,问近事、勤策、苾刍律仪支体同异。为先四支,后加三支,如只、双金钱。五十、二十,即只上加一,名之为双。二十上加三十,名五十。为先受四支,复受七支,具足七支后更顿生,非足前四。
论「三种律仪至随其所应」,答三各体别。若是苾刍身中具有三种四支,其体各别。
论「其事云何」,问其事。
论「如如求受至远离有异」,答其事也。以三种律仪受缘不同,戒体各别。
论「若无此事至故三各别」,此反难也。既舍一时余二犹在,故知体别。
论「然此三种至便非近事等」,前明缘别戒异,此明不相违故。受后不舍前,「勿舍苾刍戒便非近事等」,反难答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问:若先不受近事律仪便受勤策律仪,得勤策律仪不?有说:不得,以近事律仪与此律仪为门、为依、为加行故。有说:不定。若不了知先受近事律仪,后方受得勤策律仪,信戒师故受此律仪,彼得律仪,戒师得罪。若彼解了先受近事律仪,后受勤策律仪是正仪式,但憍慢故不欲受学近事律仪,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憍慢缠心,虽受不得。如说不受近事律仪而受勤策,如是不受勤策而受苾刍律仪。广说亦尔。」《正理论》云「若有勤策受近事律仪,或有苾刍受前二种戒,为受得不?有作是言:此不应责。若前已有,无更受得理,先已得故。若前未有,则非勤策亦非苾刍,以先不受近事律仪,必无受得勤策戒理。若先不受勤策律仪,亦无受得苾刍戒理,是则不可立彼二名。以此推寻,受应不得。有余师说:不受前律仪,亦有即能受得后戒理。故持律者作是诵言:虽于先时不受勤策戒,而今但受具足律仪者,亦名善受具足律仪。由此勤策容有受得近事律仪,苾刍容有受得勤策、近事戒理。岂不勤策不应自称:唯愿证知,我是近事。苾刍亦尔,不应自称:唯愿证知,我是前二。非离如是自称号言有得近事、勤策戒理。此难非理,俱可称故。谓可称言我是勤策亦是近事,唯愿证知。苾刍亦应如是而说。然就胜戒显彼二名,亦无有失。若尔,勤策及苾刍等,亦应受得近住律仪。如得近事,许亦何过?然由下劣无欣受者(解云:前说同婆沙前师,后说同婆沙后师。无评文。详正理意,取后师义)。」
论「近事近住至云何安立」,已下颂,第二安立四律仪也。
「论曰至五饮诸酒」,安立近事。
论「若受离八至八食非时食」,安立近住也。
论「若受离十至以为第十」,立勤策也。
论「若受离一切至苾刍律仪」,安立苾刍也。《婆沙》云「离涂饰香鬘、歌舞倡伎,二种同于庄严处转,故离二种合立一支。」又《正理》云「为引怯怖众多学处在家有情,显易受持,故于八戒合二为一。如为佛栗氏子略说学处有三(述曰:准此,出家根熟不怖多学处,故开为二也。又在家者觉事生业,亦可令彼畜金银等。不可此一日夜戒,即舍金等、后时重畜。出家之人以乞自活,不畜金等易,及是尽形。故制不畜金银等也)。」
论「别解律仪名差别者」,自此已下有一颂,第三明别解律仪差别名也。
「论曰至故名尸罗」,第一正名也。《正理论》云「以清凉故名曰尸罗。此中尸罗是平治义,故字相处作是释言:平治义中置尸罗戒,能平险业故得尸罗名(解云:险业是恶戒也。平治热恨恶戒,故名清净)。」此有六名:一名尸罗、二名妙行、三名为业、四名律仪、五名别解、六名业道。
论「智者称扬故名妙行」,释第二名。
论「所作自体故名为业」,第三名也。
论「岂不无表至所作自体」,问也。以契经说无表律仪名为不造亦名不作,既名不作,如何是业?
论「有惭耻者至得所作名」,答也。以有无表不造恶故,名为不作。表思所作故,故无表戒得所作名。
论「有余释言至名作无失」,叙异说也。从作生故,是作果;生后作故,是作因。因取果名、果取因名,名作无失。太法师释云:「为求无作发起作业是作因,正起作时发起无作是作果。」
论「能防身语故名律仪」,第四名也。由此戒力防恶身、语,依法仪式,故名律仪。
论「如是应知至无差别名」,此释颂中「俱得」二字。应知尸罗、妙行、业、律仪此四种名,通初、后位。
论「唯初刹那至及业道名」,释唯初刹那立二种名也。
论「谓受戒时至立别解脱名」,释别解也。《正理论》云「或初所应修,故名别解脱。或彼初起最能超过如狱险恶趣,故名别解脱。」
论「即于尔时至立业道名」,释业道也。《正理论》云「亦得名为根本业道。初防身语,畅思业故(解云:由如于人游履于道易畅,诸身、语业道亦尔。思业游畅义,同名为业道)。」
论「故初刹那至根本业道」,结名也。
论「从第二念至名为后起」,释第二念已去不名业道、不名别解脱也。
论「谁成就何律仪」,已下第四明成就也。文中有四:一明成三律仪人、二文便明断律仪、三因论生论明意根律仪、四明成就时分。此下一颂明成就三律仪人也。
「论曰至乃至近住」,此明成就别解脱人。
论「外道无有所受戒耶」,问也。
论「虽有不名至依着有故」,答也。外道受戒求三有故,不名别解脱也。
论「静虑生者至此亦应然」,明成静虑律仪人也。一切得静虑及未至者皆得此律仪。
论「道生律仪至谓学、无学」,明成道生律仪人也。
论「于前分别至其二者何」,问随心转戒也。
论「谓静虑生至非别解脱」,答:二是、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征别解脱非随心转所以。
论「异心无心亦恒转故」,答也。异心,谓不善、无记心。无心,谓灭定。
论「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已下半颂,第二明断律仪。
「论曰至名断律仪」,此释律仪。以能永断欲缠恶戒及起彼烦恼,名断律仪。此律仪即断,名断律仪。《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有四种律仪:一别解脱、二静虑、三无漏、四断律仪。谓于静虑、无漏二律仪中,各取少分离欲界染九无间道中随转戒,乃至问:何故唯此名断律仪?答:能与破戒及起破戒烦恼作断对治故。谓前八无间道中二随转戒,唯与起破戒烦恼作断对治。第九无间道中二随转戒,通与破戒及起破戒烦恼作断对治。」依婆沙十七,对治有五:一舍、二断、三持、四远分、五厌患。未至定初方便道与破戒恶作舍对治,初入定时舍破戒恶成就得故。前八无间道与起破戒恶烦恼作断等对治,第九无间道与破戒恶及起彼烦恼为断对治。上五禅地与破戒恶及烦恼为厌患及持、远分对治。无色界与破戒恶及烦恼为远分对治。
论「由此或有至如应当知」,四句分别,如文可解。
论「若尔世尊所说略戒」,下半颂,第三因论生论明意、根律仪。若律仪唯是无表,何故略戒乃至云意律仪善哉,又契经说眼根律仪。「此意及根律仪以何为自性」,问。
论「此二自性非无表色」,答。
论「若尔是何」,问也。下半行颂,答也。
「论曰至显勿如次」,释颂文也。言正知、正念合者,合此念、惠为意律仪。合此惠、念为根律仪。合言显非如次。正知为意律仪、正念为根律仪,正知、正念能防恶故,名为律仪。
论「今应思择表及无表」,已下第四明时分也。文中有六:一明成善、恶戒时分;二明成中时分;三明住二戒兼处中时分;四明表时分;五便明恶戒众名;六四句分别。此文初也。
「论曰至恒成现在」,释成现也。「住别解脱补特伽罗」,明成别解脱人也。「未舍已来恒成现世」,明定成现世也。
论「此别解脱至遍流至后」,释遍成过去也。住别解脱人未舍已来,初刹那时唯成现在,第二刹那后遍成过去。
论「无散无表至势微劣故」,此释不成未来所以。《正理论》云「前生所得别解脱戒,于今受戒最初刹那,如静虑律仪何不成过去?此责非理,此戒与心非同果故。离染心等皆同一果,故彼戒如心得过去生者。又别解脱未曾得故,应如胜品静虑律仪,非初刹那中得过去生者(解云:离染心等者,等取一切有戒定心,皆与戒同一果故。胜品静虑者,谓无始曾未起者)。」
论「如说安住至亦成过去」,释恶戒也。同善律仪成现在世及过去也。
论「诸有获得至必还得彼故」,此释静虑律仪成过、未也。《正理论》云「此中应作简别而说。以顺决择分所摄定律仪,初刹那中不成过去。余生所得命终时舍,今生无容重得彼故。又非一切有情曾起,有涅盘法者方可有彼故(准此,有涅盘者是有解脱分善已去,解脱分前无容有暖等戒故,应分别说。若暖等俱,戒不定成过去,舍已不重得故。若余定戒,成过去故。此应简别说)。」
论「一切圣者至先未起故」,释道戒也。唯除最初苦法智忍一刹那中不成过去,尔时未有过去道故。自余圣者乃至未入无余,依前皆成过、未。
论「若有现住至有成现在」,释定、道戒成现在也。《正理论》云「理应但说在定、道时成现在世。定、道无表不应言住,如住果言唯说果成,非果现起。今但云住,云何得知定、道现前非但成就。是故彼说犹令生疑,不能定证成现无表。故应但言在定、道言,虽说住言劳而无用。」今详彼意,前文已说成就去、来,此句正明成就中世,故知说住显起非成。以非唯成证成现故,定、道无表随心转故,散心现前必无彼故。
论「已辨安住善恶律仪」,下半颂,第二成处中无表。
「论曰至种类所摄」,此释处中多无无表,若有无表是善、恶类。
论「彼初刹那至说成现在」,释成现在并颂中字。
论「初刹那后至二世无表」,释成二世,如文可解。
论「若有安住律不律仪」,自下第三一颂明住律仪、不律仪人成处中善、不善无表。
「论曰至不善无表」,此释住律仪成不善无表,如文可解。
论「住不律仪至诸善无表」,释恶戒成善无表。
论「乃至此二心至通成过现」,释成两世。此二心未断者,《杂心》云「至彼缠所缠、尽已尽,当知此即二心止已,无表即断。与彼不住律、不律仪有少不同。」
论「已辨无表成表云何」,自下第四一颂明成表也。
「论曰至恒成现表」,此释表业正作之时恒成现表。
论「初刹那后至如无表释」,释成过去不成未来。
论「有覆无覆至逆追成者」,释二无记无成过、未,法力劣故。逆谓未来,追谓过去。
论「此法力劣谁之所为」,问也。
论「是心所为」,答也。
论「若尔有覆至勿成过未」,难也。能发之心既成过、未,因何所发之表唯成现在?
论「此责非理至成有差别」,答也。表是色法,昧钝心故,表色依心起故。心等不然,无记表业从劣心起,其力倍劣彼能起心,故心成三世,表唯成现在。
论「如前所说住不律仪」,已下半颂,第五明不律仪众名。
「论曰至名不律仪」,释众名也。以五义不同,故立五名也。
论「然业道名至立余四名」,释名通局,如文可解。
论「或成表业非无表等」,下一颂,第六明成表非无表等四句分别。
「论曰至所发表业」,明成表业,非无表也。不住善、恶戒,起下劣思造善、恶业及无记业,皆唯成表,不成无表。
论「除有依福及成业道」,除有依福及成业道,虽下劣思亦发无表。此第一句。
论「唯成无表至或生已舍」,释成无表非成表也。此第二句。《正理论》云,「岂不已得静虑异生,今表未生,先生已失,亦成无表非表业耶?何故颂中但标于圣?非易生者理亦可然,何故释中标易生者?」
论「俱成非句如应当知」,第三、四句,如文可知。《婆沙》一百二十二广,即烦不录。
论「说住律仪至由何而得」,自下一颂大文第五明得三律仪也。
「论曰至亦心俱故」,此释得彼心时即得彼戒。
论「彼声为显至简取无漏」,释颂「彼圣」两字。彼谓前静虑,静虑通漏、无漏故。圣唯简取无漏,有漏非圣体故。
论「六静虑地至如后当辨」,四根本及中间、初未至无漏定,非上三未至,如后当辨。
论「别解脱律仪至由他教得」,释得别解脱也。从他教者,谓能教者他,非一切,然十众别人皆是他也。等者,等取自然得戒等也。
论「此复二种至余五种戒二种他」,谓别人及众。四人已上,名曰僧伽。戒八众中,苾刍等三从众得也。补特伽罗是别人,谓余五种从此得故。若勤策、勤策女,从二人得。若近事、近事女、近住,从一人得。
论「诸毗奈耶至复说等言」,别释等字。
论「何者为十」,问也。
论「一由自然至共集受具戒」,已下答也。《正理论》云「自然谓智,以不从师证,此智时得具足戒。」即是佛及独觉至尽智时得此戒也。「二由入正性离生,谓五苾刍。」《正理论》云「由证见道得具足戒。」此即憍陈那等五苾刍也。「三由佛命善来苾刍尔时俱戒,谓耶舍等。」耶舍,此云名誉。《正理论》云「由本愿力,佛威加故。」「四信受佛为大师尔时得戒,谓大迦叶等。五由善巧酬答,谓苏陀夷。」苏陀夷,此云善施。年始七岁,善答佛问称可佛心,虽年未满二十,佛令众僧羯磨受具足戒。善巧酬答别开一缘,非酬答时即发也。言酬答者,佛问彼言:「汝家在何处?」苏陀夷答言:「三界无家。」「六由敬受八尊重法尔时得戒,谓大生主。」旧云大爱道者,讹也。梵云摩诃波闍波提,摩诃此云大,波闍此云生,波提此云主,是大梵王千名中一名也,众生多故名曰大生。梵王能生一切众生,与大生为主,名大生主。从所乞处天神为名。大生主是佛姨母,佛遣阿难为说八尊重法,彼即敬受,尔时得戒。此八是尊大苾刍法,故名八尊重法。旧云八敬,于尼众中最初出家,广如律说。「七由遣使得戒,谓法授尼。」尼名法授,此尼端政,欲往僧中恐路有难。受具戒时不对大僧,大僧遣尼受法转与受戒,故名由遣使得具戒也。为护难故,别开此缘。「八由持律为第五人,谓于边国。」以无僧故,极少犹须五人。以和上不入众数,余四成众,减不成众。于五人中必信一人持律羯磨,故言持律第五,减五不成,多即不遮。「九由十众,谓于中国。」僧多之处,极少犹须十人,多亦不遮。「十由三说归佛法僧,谓六十贤部众。」佛遣阿罗汉为说三归,受得具戒。
论「如是所得至表业而发」,论主制上得戒非定依表发无表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若住别解脱律仪及住不律仪,现无身表。有二说。一云:第二刹那以后,彼初刹那必有表故。二云:彼初刹那亦是所说,有现无身表受不律仪故,灭定中得具戒故。」解云:现无身表受不律仪者,谓受事得不律仪。在灭定中得具戒者,谓那舍沙弥第三羯磨入灭定等。又亦容是上法见谛得戒等也。此两说中,后说为正,入无心定时无表业故。《婆沙》云「若住别解脱律仪及不律仪现无身表」者,此据现无身表。依过去加行表发者,亦得是现无身表,不得定是欲界无表离表而发。《正理》四十二云「有余师说:非于欲界一切无表悉依表生,如得果时五苾刍等。」准后师释,前必应云欲界无表定从表生。《正理》通余师引证云「然彼先时决定有表。」准此论文,《正理》断取欲界无表定从表生,若无根本从加行生。然此两说与《婆沙》不同。《婆沙》云「若住别解律仪现无身表」,一说据后刹那、一说初容无有,不说从加行生亦得是住律仪无身表业,即不得是离表而生。有人误释谓为同也。此论中云「如是所得别解脱律仪,非必定依表业而发。」又论云「七善业道若从受生,必皆具表、无表,受生尸罗必依表故。佛及五苾刍别解脱戒,不从受生,故不依表。」论主存也,故言非必定依表业而发。正理论师不许此义,故云:然彼五苾刍等,先时决定有表相续不断,至得果时从彼而发。又论主亦言非欲界无表离表而生,故知论主说佛及五苾刍得别解脱时身亦有表。论师此释前后自违,待重捡文会释,不可一论同自相牟楯。
论「又此所说至要期而受」,自下大文第六明二边际。文中有二:一明别解脱戒、二明恶戒。此文初也。
「论曰至昼夜边际」,明别解脱戒唯有二边际。
论「重说昼夜为半月等」,此通伏难。难云:若唯有二分齐,何故经中云「或半月或一月受近住戒」?通云:说半月等者,此说重受日夜戒,满半月等名半月等,非是一受经半月等也。如《无量寿经》云「日日如是受王八戒」,即是日日受,经半月等也。
论「时名是何法」,问时体也。
论「谓诸行增语至立昼夜名」,答也。增语是名,即是有为法光位暗位立昼夜名。
论「二边际中至非亦得起」,经部难也。尽寿分齐有三道理戒后不生:一依身别故、二别依身中无加行故、三无忆念当受时所遮防故。一昼夜复,或五或十昼夜等时,何法为障令戒断讫。
论「必应有法至一昼夜故」,有部答也。法性微细唯佛能知。经中既说唯一昼夜,用应有法能为障碍。
论「于如是义至一昼夜戒」,经部令有部等寻思经意。经说唯一昼夜者,以所化根难调伏故,且说一昼夜,非谓越一昼夜戒不得生。
论「依何教理作如是言」,有部反问经部。
论「过此戒生不违理故」,经部答理。
论「毗婆沙者至不许斯义」,有部以无教故不许。《正理》破云「复减于此,何理相违,谓所化根有难调者,已许为说昼夜律仪,何不为调渐难调者说唯一夜一昼须史,以难调根有多品故。」由此知有近住定时,若减若增便不发戒,世尊观见故唯说此。是故经部与正理师无诤理中横兴诤论。
论「依何边际得不律仪」,已下半颂,第二明恶戒边际。
论曰「至智人所诃厌业故」,明恶戒唯有尽寿,无昼夜也,以无对师要期受故。
论「若尔亦无至得不律仪」,难。若以无对师受一日夜,即无昼夜;亦无对师要期尽寿,应无尽寿。
论「虽无对师至故不立有」,通难。由起毕竟坏善意乐,故得尽寿不律仪;虽起暂时坏善意乐,不对师故不得日夜不律仪也。虽暂时坏恶意乐心,以对师受得近住戒;若有对师受不律仪,亦令得恶戒,然无受者故不立有。
论「经部师说至阿世耶故」,述经部宗。经部说:如善律仪无别实物名为无表也。但于现思上差别防恶功能,所熏习种子功能,假立无表。此不律仪亦应非实。即欲造恶不善意乐相应意思,熏身、语七差别功能熏成种子,假名恶戒。由此熏习七思种子,后时善心虽起,名为成就不律仪者,以不舍此恶意乐故。恶意乐者,如意乐一生以杀自活,中间虽行施等起其善业,此杀意乐而不息也。阿世耶,此云意乐。《摄大乘论》以欲及胜解为意乐体,亦是思愿,愿体亦同。
论「说一昼夜近住律仪」,大文第七明近住戒。于中有三:一明受戒仪式、二明八支所以、三明受人不同。此文初也。
「论曰至斋竟亦得受」,释受时也。准此论文,先无要期者,斋后受戒不得。又准此,斋前总名晨旦。《正理论》云「受此律仪必须昼夜,谓至明旦日初出时。」《婆沙》一百二十四云「一昼一夜不增不减,谓清旦时从师受得,至明清旦律仪便舍。乃至时分定故,光、暗往来易了知故。」
论「言下座者至不发律仪」,释受律仪也。若不在下床等即不恭敬,有慢心故不得律仪。病者虽不曲躬等,无慢心故亦得戒也。
论「此必从师至能不违犯」,释此律仪无自誓受,必从师也。
论「受此戒者至二俱不成」,释从师仪式也。
论「具足受八支至近住不成」,释具支阙不成也。《正理论》云「具受八支方成近住,随有所阙近住不成,诸远离支互相属故。由是四种离杀等支,于一身中可俱时起,以诸远离相系属中或少或多相差别故。」
论「受此律仪至如新异故」,释律仪严饰异也。富贵者常严身具虽复精花,不生憍逸故亦得戒。
论「受此律仪至日初出时」,释戒舍时也。
论「若不如斯至不得律仪」,总释也。一若不且受、二若不在师下床、三若不从师受、四若不随师教受、五若不具八支、六若不离严饰、七不尽昼夜,七中随阙一缘不得律仪,但得处中妙行。《正理论》云「然为令招可爱果故,亦应为受。」广如《婆沙》二十三说。
论「又若如斯至深成有用」,明近住利益。
论「言近住者至近尽寿戒住」,释名也。两释无评。《正理论》中两说如前,又云「有说此戒近时而住(解云:此时促名为近住。以是《婆沙》第三家释也)。」
论「如是律仪至说此名长养」,释异名也。
论「何缘受此必具八支」,自下第二有一颂明八支所以。
「论曰至厌离心故」,明八戒有三种支:一尸罗支、二不放逸支、三禁约支,如文可解。《正理论》云「厌离能证律仪果故。」
论「何缘具受如是三支」,问。何缘要须具受尸罗等支?
论「若不具支至诸恶业故」,答受尸罗支所以。若不受尸罗支,不能离性罪。
论「次离饮酒至诸事业故」,答。若不受不放逸支,不能离失念故。若失念忘失应作、不应作事,心乐故遂犯尸罗。
论「后离三种至心便离憍」,答。若不受禁约支,心便憍举,寻即毁戒。《正理论》云「谓香鬘等若恒受用,尚顺憍慢为犯戒缘,况受新奇曾未受者,故一切种皆应舍离。」
论「若有能持至心纵逸故」,受斋有二事:一自忆受近住戒、二于世间深生厌离。若非时食,二事俱无。
论「有余师说至分为二故」,叙异说也。太法师云:「是龙树说。此法师意说:既云斋戒,故以不非时食以为体性。除斋,余有八种,说名斋支。果涂饰香鬘为一,舞歌观听为一。食节有八支。」斋,梵名邬波婆婆,此翻为斋,或名近住。
论「若作此执至随行随作」,论主与余师出违经过。若谓余戒有八,斋为第九以为斋体,何故经说离非时食已便作是说此第八支。既言第八,明余唯七。又言支故,明非别立离非时食以为斋体不是斋支。
论「若尔至名斋支」,余师反问。既斋等八事总是斋支,别立何法以为斋体?
论「总标斋号至应知亦尔」,论主答也。如文可解。
论「毗婆沙师至支非静虑」,叙有部宗。准上有如声故知道支等喻释文也。
论「如是所说至即正见等支」,总责非理。如何自体与自体为支?
论「若谓前生至不具有八支等」,破转计也。正见等若三摩地等,不可即此正见等为道等体,即用此正见为道等支。亦不可说前生正见等,与后生正见等为支,最初念时应无八支故。《正理》救云「经主于此谬作是责,不可正见等即正见等支。若谓前生正见等为后生正见等支,则初刹那圣道等应不具有八支等。非《毗婆沙》说正见等其体即是正见等支,亦非前生正见等为后生正见等支,然于俱生正见等八,唯一正见有能寻求诸法相力说名为道。以能寻求是道义故,即此正见复能随顺正思惟等,故名为支。所余七支望俱生法能随顺故说名为支,非能寻求不名为道。实义如是。若就假名,余七皆能长养正见,故思惟等亦得道名。见名道支亦不违理。由此类释斋戒八支,经主于中何凭说过?」俱舍师破云。若就实义,正见但应言是道,是正思惟等支,不应言亦道支。既言亦道支,还望于道。若就假名,余支亦应名道,何故但言是道支?
论「为唯近事得受近住」,下半行颂,第三明受近住人别。
「论曰至除不知者」,释余亦有。谓受近事及但受三归等,皆得戒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问:谁应受此近住律仪?如是说者,亦圣、亦异生,亦近事、亦非近事。未受近事一日夜归依三宝等者,即是《婆沙》非近事也。若不受三归,受近住戒不得,除不知者。」《正理论》云「除不知者,由意业力亦发戒故。」《婆沙》三十四云「有说亦得。谓若不知三归、律仪受之先后;或复忘误不受三归但受律仪,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归但受律仪,必不发戒。」
论「如契经说至邬波索迦」,准《正理》文乘前起也。《正理论》云「岂不三归即成近事?」「如契经说,乃至名曰邬波索迦」,此是乘前问也。若有非是近事唯受三归得近住戒者,岂不受三归时即名近事?外国师说:但受三归即名近事。《萨婆多》说:自称我是邬波索迦方名近事。准经所说,先归三宝,后称近事。
论「为但受三归即成近事」,问。为前受三归即成近事?为至自称我是邬波索迦时方名近事?
论「外国诸师说唯此即成」,外国师者是迦湿弥罗国外健駄罗国经部诸师说,唯受三归即成三归邬波索迦,说戒相时方得五戒近事名。
论「迦湿弥罗国至则非近事」,此是有部宗也。近事唯一要得五戒方名近事,无唯三归成近事也。《四分律》云「佛为价客受二归即名近事,及为婆罗门妇受二归时名近事女。」其宗别也。
论「若尔应与此经相违」,经部难。若无唯受三归名近事者,即与《大名经》相违。经说受三归已自称云我是邬波索迦,未说戒相,未发戒故。
论「此不相违己发戒故」,有部答。既已发戒,非是唯三归即名邬波索迦。
论「何时发戒」,经部问。已下大文第八明近事。文中有五:一明发戒时、二明支具阙、三近事等成三品因、四便明三归、五明立支所以。此文初也。
「论曰至便发律仪故」,释发戒时也。说三归时未得戒,自称近事便发戒也。
论「以经复说至令识坚持」,重引余经证。以经自称我是近事,后复说我从今时乃至命终舍生言故,故知前时已得五戒。彼虽已得,令了知故,为说舍生等五种戒相令识坚持。
论「如得苾刍至此亦应尔」,引喻释也。如苾刍等于羯磨时已得具戒,后说戒相。
论「是故近事必具律仪」,结有部也。若别说戒相时得,容有不能持者不发戒。既总受三归自总称我是近事即发戒故,支必具五。
论「颂曰至谓约能持说」,自下有三句,第二明支具阙。上两句问,下一句答。
「论曰至能学满分」,引经难也。
论「谓约能持至说能学言」,有部通经。言「一分等」者,先已具得五戒,后持一分、少分、多分、满分不同,故分为四。若不尔者,不应言学一分等,应言受一分等。《婆沙》一百廿三云「答:此说持位,非说受位。谓于五中,持一不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满。」
论「不尔应言受一分等」,反难释也。既言学一分,不言受一分,故知就能持说。
论「理实约受至故名近事」,有部定自宗为理实也。
论「如是所执违越契经」,经部责有部违经。
论「如何违经」,有部反问。
论「谓无经说至舍生言故」,经部答违经也。《大名经》中不说自称我是近事等言便发五戒,此《大名经》不说我从今者乃至命终舍生言故,岂得别将余经不释近事相经释近事耶?
论「经如何说」,有部问。
论「如《大名经》至故违越经」,解云:经不说故,名违越经。如《大名经》中说近事相,于此经中不说自称我是近事时得戒。从今舍生言,又不是《大名经》说,故是违越。
论「然余经说至舍生等言」,通有部引经也。余经中说我从今等,是其别事,非近事相。
论「设说亦非至已发五戒」,纵有部余经说近事相,亦不明了。谁能准此不明了文,便信前时已发五戒?此破有部先时发戒。
论「又约持犯至乃至广说」,破有部通经也。《正理论》叙广牒破已,乃至且经所说我从今时乃至命终舍生等者,何理唯说得证净人,非诸异生亦立此誓?诸异生类将受律仪?亦有如斯坚固意乐?乃至为救自生命缘?终不亏违所受学处。如斯誓受世现可得。然此文句《大名经》中现有受持,不违正理,故不应舍所诵正文(准此,经部《大名经》无此文,有部大名经有此文)。设《大名经》无此文句,于我宗义亦无所违。非我宗言说此文句究竟方发近事律仪,由说自称我是近事,忆持护念便发律仪。以自发言表为弟子,如大迦叶得具足戒。世尊既说邬波索迦应具受持五种学处,彼说我是邬波索迦,必具律仪,何劳致惑?如称我是国大军师,彼必具闲兵将事业。依如是喻,智者应思。又经主言约持犯戒说,乃至具牒《俱舍论》文,此全无理。唯对法宗所说理中应问答故。虽知近事必具律仪,而未了知随犯一种为越一切?为一非余?由有此疑,故应请问。诸部若有未见此文,于此义中迄今犹诤(诸部有诤,为犯一时舍一切、为犯一时舍一也)。若异此者,佛经数言邬波索迦具五学处,谁有于此已善了知,而复怀疑问受多少;设许尔者,疑问相违。谓彼本疑受量多少,而问有几能学学处。答学一分等,岂除本所疑,故彼义中不应问答。经主于此不正寻思,于诤理中怀朋党执,翻言对法所说义中问不应问,况应为答。
论「若阙律仪至此亦应尔」,有部以苾刍等戒为例难也。
论「何缘近事至支量定尔」,经部反问有部戒支不同。
论「由佛教力施设故然」,有部答也。
论「若尔何缘至非苾刍等」,经部引文不同,例释具支、不具支异。
论「迦湿弥罗国至得成近事」,述有部宗也。
论「此近事等一切律仪」,已下一句,第三明成三品。
「论曰至或成上品」,明戒由受心成下、上品,不由依身。凡或有上,无学有下。
论「为有但受至成近事不」,问。
论「不成近事,除有不知」,答。若知应受三归,慢心不受不得律仪。若不知须受三归而受者,受者得戒,戒师得罪。《婆沙》三十四云「归依有二种:一与律仪俱、二不与律仪俱。与律仪俱者,唯在人趣三洲非余。不与律仪俱者,通余趣处。问:若不受三归而受律仪,彼得律仪不?有说:不得。以受律仪必依三归,以三归为门得律仪故。有说:亦得。谓若不知三归、律仪受之先后,或复忘误不受三归者,受得律仪,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归但受律仪,彼必不得。问:有在母胎或婴孩位,母等为受三归,律仪,彼为得不?答:彼无心故不得律仪。然与后受为其因故,有此益故先应为受。问:彼前生中修何善业,今在母腹或婴孩位,他便为受三归、律仪?答:彼前生恒乐赞叹三归、净戒,亦劝无量百千有情归依三宝及受净戒,或复施他受持三归、律仪资具,今身获得如是善利。如契经说:归依佛者不堕恶趣,生人、天中受诸快乐。问:现见世间归依佛者,亦堕恶趣或受众苦。何故世尊作如是说?答:若增上心不顾命身归依佛者得此善利,不说一切,故不相违。有余师说:此依已得证净者说,不说一切。」
论「诸有归依」,已下一颂,第四便明三归。此明所归三宝体性。
「论曰至能觉一切」,释所归依体。佛有无记色身,及有漏功德、无漏功德等。此三种中唯归成佛无学法,即是唯归无漏法也。
论「何等名为佛无学法」,问。
论「谓尽智等至前后等故」,答。此唯取尽智、无生智。无学正见智、色身等法,与前未成佛时等故,随行可知。
论「为归一佛、一切佛耶」,问。为归释迦一佛,为归一切诸佛?
论「理实应言至相无异故」,答。一切诸佛无学道相更是平等,理合总归。《婆沙》三十四云「若归依一切佛者,如说我是胜观弟子云何通?答:随依彼佛出家见谛,即说我为彼佛弟子。此说依止,不说归依。」又云「佛依法生,法胜于佛,何故先说归依佛耶?答:佛为教主。若佛不说,法不显现,故先归佛。复次。如有病者,先访良医、次求妙药、后觅看者。佛如良医、法如妙药、僧如善巧看执药人,故说三归依如是次第。」
论「归依僧者至不可破故」,明归僧。唯归学、无学法,此亦唯无漏。
论「为归一佛僧、一切佛僧耶」,问通局也。
论「理实通归至相无异故」,答通归也。
论「然契经说至现见僧宝」,释通经也。佛初成道未有僧宝,为商人受三归法,佛法现归、僧指当成。《四分律》云「受二归。若归一切僧者,尔时亦有七生预流、不还果等,何不说归指当来僧令归依耶?」
论「彼经但为至现见僧宝」,通也。当来五俱隣等是现见僧,余七生及过、未等非现见僧,故不相违。《显宗》二十云「僧有多种,谓有情人、声闻、福田及圣僧等。佛于此内非声闻僧,可是余僧,自然觉故。今所归者是声闻僧中除异生,圣僧除佛,福田僧除异生、佛。」准此论文,福田僧通三,声闻兼凡,圣僧竝佛。佛非声闻,僧是福田及圣僧摄。
论「归依法者至故通归依」,明归依法。此论文,《毗婆沙》意也。三十四云「问:归依法者,为归依自相续诸蕴灭?为归依他相续诸蕴灭?为归依无情数诸蕴灭耶?设尔何失?若但归依自相续诸蕴灭者,如何不是少分归依?若亦归依他相续等诸蕴灭者,如何但言我归依法,不言一切?又如何说救护义是归依义?他相续等诸蕴灭,于我无救护义故。答:应作是说,归依自、他相续及无情数等一切蕴灭。问:他相续等诸蕴灭,于我无救护义,如何归依?答:彼虽于我无救护义,而彼于他有救护义。救护相等,故亦归依,此依得说。若依自性,随有漏法有尔所故。自、他所得灭无有异,我于一切有漏蕴中得离系故,一切灭于我皆有救护义。」
论「若唯无学法至成无间罪」,外人难有部也。
论「毗婆沙者至彼随坏故」,引《婆沙》通难。以破所依,能依无漏法坏故。所以损生身,望无漏法得罪。
论「然寻本论至不容前难」,论主不信《婆沙》通自通难也。本论但言无学法能成于佛,不言生身非佛身。既是佛出血,于佛得罪,故不容前难。
论「若异此者至非憎非佛」,反难有部。若佛、僧身非僧非佛,唯无漏法是佛、僧者,若佛及僧住世俗心,尔时无无漏法,应非僧非佛。
论「又应唯执至成佛无学法」,重反难也。现见饮食等供养比丘身,归礼生身佛。若谓生身非僧、佛者,饮食等应供养苾刍戒,归礼佛应唯归礼佛无学法,不应归礼佛生身也。《正理论》云「今详经主于本论义未甚研寻,能成佛言已遮佛体摄依身故。谓佛名言依佛义立,唯此所目是真佛体。若佛名言就依身立,于未证得无学法时已有依身应亦名佛,故知佛号不目依身。由此依身非能成佛,故本论说能成佛言,已遮依身亦是佛体,已显佛体唯无学法。乃至毗婆沙者作是释言:坏彼所,依彼随坏故。如是释难,深为应理。」《正理》又云「经主乃至尔时学、无学法不现前故。此难不然,非所许故。谓我不许学、无学法唯现在位方成佛、僧。唯言佛、僧得彼法故,得于诸位曾无间断,宁住世俗心,便非僧非佛。设许现在方成佛、僧,亦无有过,以许彼得其体亦是学、无学故,得一切时常现前故。经主复言:又应唯执成苾刍戒即是苾刍。是我所宗,岂成过失?以得戒故,假说依身亦名苾刍,与前义等。是故经主于对法宗不善了知所说文义。婆雌子部作如是言:补特伽罗是所归佛。此非应理。所以者何?彼无差别,不成归故。谓归离系补特伽罗,与归世尊,有何差别?」准上,经部归生身,有部归无学法,婆雌子部归补特伽罗。
论「有余部说至不共法」,叙异说也。此意归佛身中有漏、无漏有为功德,与上三说不同。大众部等佛无有漏,与大乘同。上明所归三宝体也。《正理论》云「所归依者谓灭谛全、道谛一分,除独觉乘菩萨学位无漏功德。何缘彼法非所归依?彼不能救生死怖故。谓诸独觉不能说法教诫诸有情令离生死怖,菩萨学位不起期心,故亦无能教诫他义。故彼身中学、无学法不能救护,非所归依。有余师言:不和合故、不显了故,如其次第,独觉、菩萨非所归依。」
论「此能归依何法为体」,问也。
论「语表为体」,答也。此出能归依体。《正理论》云「此中能归语表为体,自立誓限为自性故。若并眷属,五蕴为体。以能归依所有言说,由心等起非离于心。」《婆沙》三十四云「能归依者,有说名等,有说是语业,有说亦身业,有说是信。应作是说,谓是身、语业,及能起心、心所法,并诸随行。如是善五蕴是能归依体。」《俱舍》同第二师,《正理》不同婆沙诸师,诸师中无取语业及心等为体者。应作是说是正义,因何两论皆不同《婆沙》正义?有人云:论主故述《婆沙》不正义,试后学徒为觉不觉。众贤尊者不觉斯文还依此释。若依正解同《婆沙》评家,此释非理。论主大有与《婆沙》不同义,岂皆试后学耶,又但读《婆沙》者即觉,何为众贤不觉?又众贤兼有随行能起,与《俱舍》异,如何是同?今详三论不同。所以者,有别意也。《婆沙》通说能归,所以取身、语等。《俱舍》言此能归依者,即此律仪中能归体也。《正理》言此中能归者,亦是律仪中能归也。皆有别意。此由论乘明受律仪后释三归故,此中受律仪三归,能归以语表为体,以能教先称、受者随教称故,若身礼亦不成随教归依之法。由此两论唯取语表业。《俱舍》据显,略不说心等。《正理》具述兼明心等。若谓意别合有是非,既无是非,大意是同,据义别也。《婆沙》通明归依通身、语等。
论「如是归依至一切苦故」,释归依义。归依,救济为义,由此三宝为依,能永解脱一切苦故,以余不能永解脱一切苦故。
论「如是世尊言至能解脱众苦」,下引五行颂证。前两颂证耶不脱众苦,后三行证正归依能脱众苦。「制多」者,外道塔庙。
论「是故归依至为方便门」,结也。八众受律仪,必以三归为门。《正理论》云「如是归依,救济为义。他身圣法及善无为,如何能为自身救济?以归依彼,能息无边生死苦轮大怖畏故,非如牧竪防护诸牛。提婆达多守余人等,但令不散,非所归依,不能令息生死畏故。虽复亦有归佛、法、僧,然彼不蒙现救济者,以彼违越佛教理故。如有依王,为违王勅,王不救济。此亦应然。有余师说:彼亦能与后边善根为种子故。归依但作正行种子,非即由此能息苦轮,故有归依未蒙救者。有余师说:彼虽归依,未能奉行归所为故。归依所为其体是何?谓见四谛,故伽他说。」伽他,即《俱舍》五行颂中后三行颂「诸有归依佛」等。又云「又佛譬如能示导者,法如安隐所趣方域,僧如同涉正道伴侣。」又云「三所归依有差别者,佛唯无学,法二俱非。二俱非者,非学非无学也。僧体贯通学与无学。又佛体是十根少分(谓信等五根、喜、乐、舍、意、具知根也)。僧通十二(加未知当知根及已知根也)。法体非根,择灭、涅盘非根摄故。又归依佛,谓但归依一有为沙门果(佛亦名罗汉故)。归依法者,谓通归依四无为沙门果。归依僧者,谓通归依四有为沙门果及四果能趣向。」
论「何缘世尊于律仪处」,已下第四明立支所以。文中有三:一明离耶行所以、二明离虚诳语所以、三明离饮酒所以。半颂即初文也。
「论曰至非非梵行」,此有三因。此即初文。准此,非梵行不感恶趣。
论「又欲耶行至离非梵行」,第二因也。
论「又诸圣者至谓定不作」,第三因也。《正理论》云「经生圣者亦不行故,离非梵行则不如是。若异此者,经生有学应不能持近事性戒(非梵行应是性罪,应不能持性罪,理实亦能持遮罪,谓不饮酒,况性罪也。又解:以是性戒名性罪,非五种不作皆是性罪)。于欲邪行,一切圣人定得不作,名为律仪,此不作律仪无有别体,前戒已舍、今生未受故。但是前身曾受五戒,虽复经生更不受戒,欲邪行等必定不作。非梵行即不如是,虽有学曾受具戒,经生舍戒更未受戒,即犯非梵行也。」《正理论》云「若诸近事,后复从师要期更受离非梵行:得未曾得此律仪不?有余师说得此律仪。有说不得未得律仪,然获最胜杜多功德,名获最胜远离法者,谓能远离淫欲法故。」今详后解为胜。不得律仪,应得别远离无表。所以者何?离非梵行律仪无独受者,必以五、十、二百五十、五百等同受得故,此等阙支不发律仪故。
论「诸有先受至得律仪不」,问。
论「理实应得至得别解律仪」,答。
论「若尔云何后非犯戒」,难。自下半颂答也。
「论曰至非毁犯前戒」,释颂,如文可解。
论「何缘但制至近事律仪」,下半颂,第二明离虚诳语所以。
论「亦由前说至得不作故」,答。
论「复有别因」,此重问也。
「论曰至能防后犯」,释颂文也。如文可解。《婆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说:离虚诳语易可访护,非离余三。谓处在家御僮仆等,难可远离离间等三。复有说者,作虚诳语业道最重,余三少轻,是故不立。有余师说:唯虚诳语能破坏僧,故立学处,余三不尔。有余复说:若诸圣者经生不犯,立近事戒。圣者经生必定远离虚诳语业,非余语业。所以者何?余语有三,谓从贪、嗔、痴生。经生圣者虽不犯从痴所生,痴见品摄故,圣者已断;而犯贪、嗔所生,是故不立。」更释,如此论。
论「复以何缘至近事律仪」,立余饮酒为性罪家问。
论「谁言此中不离遮罪」,立饮酒为遮罪家答。
论「离何遮罪」,重问。
论「谓离饮酒」,重答也。
论「何缘于彼至唯遮饮酒、纵是遮罪」,重问。自下半颂,第三明离饮酒所以。
「论曰至令离饮酒」,释所以也。
论「宁知饮酒遮罪摄耶」,问。
论「由此中无至能无染心」,答。夫性罪者,必染心行。为疗病时分限饮酒,无染心故,非是性罪。
论「岂不先知至即是染心」,难也。
论「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知性多饮,自节力饮,岂非知量,染心宁有?
论「诸持律者言至彼饮酒故」,叙异说也。佛既唯除性罪,皆开供病比丘。既复有病,佛不开酒,故知饮酒是性罪摄。第一证也。
论「又契经说至是性罪摄」,第二证也。
论「又诸圣者至如杀生等」,第三证也。既杀生圣不犯,杀等是性罪。饮酒圣不犯,故亦是性罪。
论「又经说是身恶行故」,第四证也。
论「对法诸师言非性罪」,立对法宗。
论「然为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一证。
论「又令醉乱至所霑量」,通第二证。不能饮者,乃至茅端所霑量酒亦醉乱故。若开能者,此类乱故,所以总遮。
论「又一切圣至量无定故」,通第三证。
论「又经说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证。五戒唯此一戒言放逸处,余四不言放逸处者,是性罪故。《正理》云「何缘此皆性罪?乃至如为除病,知量服毒能令无损,岂是罪耶?故非饮酒皆恶行摄。若为憍逸、或为欢娱、或知醉乱而贪故饮,此等皆托染污心生,约此经中说身恶行,应知此是性罪所摄。」准此论文,若染心饮酒是性罪。又准此,染心断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论「然说数习堕恶趣者」,牒别文也。
论「显数饮酒至转增盛故」,通别文。有三因,如文可解。
论「如契经说至依何义说」,此问。经中依何义名窣罗酒、迷丽耶酒,复皆言末陀及是放逸处耶?
论「酝食成酒至所依处故」,已下释也。「酝余物成」者,蒲桃等。所以经说三名。酒是放逸处,言窣罗、迷丽耶,简槟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饮也。言「末陀」者,简酝食为酒,及酝余成。变坏、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饮酝食及余物酒末陀者,无问多少,是放逸所依处,故制令不饮也。
俱舍论疏卷第十四
兴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贤
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于东南院点了。
今日依中宫御恼于大佛殿有千僧御读经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