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卷第十六
沙门法宝撰
分别业品第四之四
论「又经中说至其相云何」,自此已下有四颂半,第八明经中黑黑等四业。文中有三:一明业体、二明断异、三述异说。此一颂半明四业体,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曰至说黑黑等四」,此释建立四业意也。「业果性不同」者,谓黑黑等三业。「所治能治殊」者,有漏业为所治,无漏为能治。性是体性,类是种类,性、类不同分为四业。
论「诸不善业至不可意故」,释黑黑业。因染污故名黑,果不可意名黑。
论「色界善业至是可意故」,因离恶故名白,果可意故名白。
论「何故不言至则说非余」,释无色善虽因、果俱白,不说所以也。
论「然契经中至非爱果杂故」,释黑白业也。因以恶所杂故,果以非爱杂故。
论「此黑白名至互相违故」,释杂名也。言「黑白」者,就相续立,非一业亦黑亦白,非异熟亦可意亦不可意。善、恶,可意、不可意,互相违故。然由相续与黑杂故,即欲界业名为黑白。
论「岂不恶业果至名为白黑」,难也。善为恶业杂,善名为黑白;恶为善业杂,恶应名白黑。
论「不善业果至恶胜善故」,答也。于地狱中不善业果,不为善业果之所杂也。欲界善果,定为不善业果所杂,六欲天中有不善果故。以欲界散地恶胜善故,恶必杂善,善不杂恶。《正理论》云「此难非理。以欲界中不善数行力能伏善,故彼苦果杂乐异熟。欲界善劣,无有功能陵伏不善,故彼乐果亦无功能杂苦异熟,故恶业果得纯黑名。」
论「诸无漏业至白异熟故」,释第四业,如文可了。
论「此非白言至性相违故」,释疑难也。非黑言是了义说,非白言是密意说,以不能招白异熟故,经密意说名非白业。准经及本论,是纯白法也。
论「诸无漏业至不尔云何」,自下两颂,第二明断异也。
「论曰至唯尽纯黑」,释断黑黑业也。四法智忍断欲四谛所断不善业故。断欲修断前八品思,唯断不善业故。此上十二皆自性断,非所缘断也。
论「离欲界染至不善业故」,此一品思断二业也。断黑一分断杂业全,断黑是自性及所缘断,断白唯所缘断。自性断品品断,所缘断第九品断。
论「离四静虑至纯白业尽」,释断白白业也。此唯所缘断故,唯于自地第九品断。断虽通相应、俱有,此中辨业故,故说思也。
论「何缘诸地至能断非余」,问也。
论「以诸善法至未离系故」,答也。自性断者,谓结法及结一果法并得,断彼得时名之为断,断已不复能起现前。所缘断者,断能缘尽名之为断,断已容得起现在前。由斯黑黑业品品别断,杂、白二业第九品断,唯所缘断。
「颂曰」,已下有一行颂,第三述异说也。
「论曰至名黑白业」,此师意:以地狱唯不善感故,顺彼受业,名为纯黑。欲界余趣通二异熟故,顺彼善、恶诸业,名杂业也。此二业以因从果,名黑、杂也。
论「有余师说至故名俱业」,此师意:以欲见道所断,无善杂故,名纯黑业。欲修所断,善不善杂,总名杂业。《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如是说者,一切不善业皆名黑黑异熟业,由欲界中不善强盛,不为善法之所陵杂,以不善法能伏能断自地善故。善业羸劣而为不善之所陵杂,以欲界善不能断不善故。」《正理》破前师云「如是所说前已遮遣,谓善无能杂不善故。」破后师云「此亦非理。二所断中俱有业不能感异熟果故(见道中身、边见相应思,修道中无记业,不能感异熟果)。」
论「又经中说有三牟尼」,已下一颂,第九明三牟尼、三清净也。
「论曰至二业比知」,释立三牟尼所以也。牟尼,此云寂默。无学身、语二业,名身、语牟尼。意牟尼,是无学意,非意业也。以真实牟尼唯是意故,身、语二业比知心故,能比、所比总名牟尼。《正理论》云「由身、语业离众恶故,可以比知。意业于中无能比用,唯能所比合立牟尼?」
论「又身语业至故名牟尼」,第二释也。身、语二业有无表故,名为远离。意业非远离故,不名牟尼。
论「何故牟尼唯在无学」,问也。
论「以阿罗汉至永寂静故」,答也。烦恼言,无学总无,非有学故。
论「诸身语意至名为清净」,此释第二三清净也,即三妙行。若无漏者,永离一切恶行烦恼垢故;若有漏者,暂离一切恶行烦恼垢故,名为清净。《婆沙》一百一十七云「问:妙行、清净、寂默有何差别?复有说者,义亦差别,谓善巧作义是妙行义,体洁白义是清净义,离痴乱义是寂默义。复有说者,能感爱果故名妙行,不杂烦恼故名清净,究竟静息故名寂默。」《正理》第二释云「或此力能引起无漏胜义清净,故立净名。若谓此亦能引烦恼垢故,谓作烦恼等无间缘,是即不应名清净者。此亦非理。善心起时,非为染心起加行故。染心无间,无漏不生。有漏善心能引无漏,故有漏善得清净名,顺无漏心能除秽故。」
论「说此二者至耶清净故」,述教意也。
论「又经中说有三恶行」,已下一颂,第十明三恶行、三妙行也。
「论曰至别有体故」,释三恶行体也。「一切不善身、语意业」者,即是通取饮酒等业,及前、后近分,故言一切。身语意业者,简诸非业。复有三种非意业。「贪、瞋、邪见」者,显非业中唯取贪、瞋、邪见也。
论「譬喻者言至为意业故」,述异说也。彼师引《故思经》证贪、瞋、邪见是意业也。
论「若尔则应至合成一体」,有部难也。贪、瞋、邪见,两宗共许是烦恼故。此若是业,业与烦恼合成一体,无明应即行,爱、取即有,业障应即是烦恼障。
论「许有烦恼至斯有何失」,譬喻反问有部师也。
论「毗婆沙师说至成大过失」,引婆沙师出过失也。《正理论》云「正理者何?谓若烦恼即是业者,十二缘起及三障等差别应无。由此证知贪等非业。」
论「然契经说至为门转故」,通《故思经》,文易可了。《正理》通云「是业资粮故亦名业,如漏资粮亦名漏等。」
论「由此能感至故名恶行」,此释名也。此持业释。
论「三妙行者至无瞋正见」,释三妙行。翻三恶行为三妙行。即「一切善业」者,谓不饮酒等及礼赞等,离前、后近分及根本业。《婆沙》一百一十七云「问:为三妙行摄三寂默?三寂默摄三妙行耶?答:应作四句。有妙行非寂默,谓除无学身、语妙行,余身、语妙行及一切意妙行。有寂默非妙行,谓无学心。有妙行亦寂默,谓无学身、语妙行。有非妙行非寂默,谓除前相。为三妙行摄三清净?三清净摄三妙行耶?答:随其事展转相摄。为三清净摄三寂默?三寂默摄三清净耶?答:应作四句。有清净非寂默,谓除无学身、语清净,余身、语清净及一切意清净。此复云何?谓学、非学非无学,身、语清净及三种意清净,以意寂默唯无学心故。有寂默非清净,谓无学心非业性故。有清净亦寂默,谓无学身、语清净。有非清净非寂默,除前相。」
论「正见耶见至如何成善恶」,问也。
论「能与损益为根本故」,答也。由正见故,后益众生。由邪见故,后损众生。
论「又经中说有十业道」,已下一颂,第十一明十业道也。一明业体、二释业名、三义便明断善、四明业道俱转、五就处成业、六明业道三果。就明业体中,一正明业道体、二明业道差别。此一颂明业道体也。
「论曰至摄前恶行」,此出十业道体。「麁易知」者,谓根本业道也。
论「不摄何等恶妙行耶」,此即问也。
论「且不善中至令远离故」,说不摄身业也。
论「语恶业道至后起及轻」,说不摄语业也。轻者,轮王、北洲、染心歌等,于无人处麁恶语等,及阙缘不成等。
论「意恶业道至及轻贪等」,释意业道。思是其业,非思道故。「轻贪等」者,谓轮王时,及北洲人贪等,非麁显故,不名业道。
论「善业道中至施供养等」,明十善业道体。身善业道中于身妙行不摄一分,谓加行、后起,及余善身业,即离饮酒、断生草等、施供养等。
论「语善业道至谓爱语等」,释语业也。
论「意善业道至谓诸善思」,释意业道。《婆沙》一百一十二,引《集异门》及《施设论》「问:为身三恶行摄一切身恶行?为一切身恶行摄身三恶行耶?答:一切摄三,非三摄一切。不摄者何?谓非断命,以手杖等捶击有情,及非耶行,于所应行作不净行,起饮酒等诸放逸业,由不正知、失念受用诸饮食等,及不能避诸犯戒者。诸如是等所起身业,非三所摄。问:诸犯戒者无量,云何能避?虽复舍此,还近彼故。答:所在皆有,欲离实难,能不随染是为真避。故有说言:身虽在远而随彼习即名亲近,身虽在近不随彼习即名远离。问:为语四恶行摄一切语恶行?为一切摄四?答:一切摄四,非四摄一切。谓如有一独处空闲,作如是说:无有惠施、无有亲爱、无有祠祀如是等语恶行;世间有情不生领解,非四所摄。问:为意三恶行摄一切意恶行?为一切意恶行摄意三恶行耶?乃至不摄者何?谓贪欲、瞋恚、邪见俱生受、想、行、识、非三所摄。」彼论中意恶行摄四蕴自性,如是施设五蕴自性为诸恶行。问:何故名恶行?恶行有何义?答:可厌毁故名恶,游履依处故名行,可厌毁故名恶者。如有说言恶妻子、恶衣食等。游履依处故名行者,谓如断生命、麁恶语、瞋恚行有情处等。意善业道于意妙行不摄一分,谓诸善思,即无彰无贪等。应更检文。有人三解未有一当。
论「十业道中前七业道」,下第二明业道差别。于中有五:一就表、无表明;二就三根明;三明业道依处;四问答分别;五明业道相。就初有二:前一颂明根本有表、无表;后三句明加行、后起有表、无表。此一行颂即初文也。
「论曰至自表无故」,明六恶业道也。若遣他作,唯有无表。
论「若有自作至彼便死等」,明自作定有表、无表也。
论「后方死等至唯无表故」,明后死唯无表,以加行是方便故。
论「唯欲耶行至如自生喜」,明欲邪行必具二也。
论「七善业道至必依表故」,明善业中若从受生定有表、无表也。言「受生」者,简非受生及道、定色。受生有二:一者处中,谓别受远离,定有表及无表;二受律仪,即容平发。然定依自身表业而发,自身定有表及无表。
论「静虑无漏至而得生故」,明定、道生唯无表也。
论「加行后起如根本耶」,自下三句明加行、后起表、无表也。
「论曰至异此即无」,释加行中重心即有无表,异此则无无表。其表定有,若无表业非加行故。
论「后起翻前至异此便无」,释后起中定有无表。以根本业道无简轻、重发无表故。表业不定,若起随前屠割等事即有表业,若不起者表业即无。
论「于此义中至后起位耶」,因其义便问加行、后起位也。
论「且不善中至杀生加行」,明杀加行位也。
论「随此表业至二由果满」,明根本业道。言「彼正命终此刹那顷表无表业是谓杀生根本业道」者,一由加行,谓运手足等;二由果满,谓所杀命断。
论「此刹那后至杀生后起」,明后起也。
论「余六业道至准例应说」,类释余六,准例可知。
论「贪瞋邪见至后起差别」,明意三业道无加行、后起。《正理论》云「有余师说贪、瞋、邪见若现在前,即名业道,故无加行、后起差别。如是说者亦具三分,有不善思于贪、瞋等能为前、后助伴事故。」
论「此中应说至为死后耶」,进退问也。
论「若尔何失」,反征问也。若死有成,若死后成,进退何失?
论「二俱有过」,两关出过也。
论「若所杀生至彼业道成」,出住死有,成业道过,何为此时不成业道?以所杀者住死有时命犹在故。
论「若所杀生至根本业道」,此出后成业道过也。于中有二:一违前说过、二违《婆沙》释。此即第一过也。《正理》通云「决定死后业道方成。而前所言正命终者,于已往事却说现声。如有大王自远已至,而问今者从何所来?或此于因假说为果,谓所杀者正命终时,能杀有情加行表业于杀有用,非业道表。此业道表续加行生,彼所引故,名加行果。然因于杀有胜功能,是故于因假说为果,实非业道说业道声。岂不此时表业有用,即应立此为业道耶?非要有能方成业道,勿无表业失业道名。此于杀中有何功用?如无表业,表亦应然。又理不应立加行表即为业道,所杀有情于命终位命犹有故。要加行表与所杀生命俱时灭,彼死有后无同类命,一刹那中表、无表业可成业道。此后念表于杀无能,尚非杀生,何况是罪?但应无表得业道名,虽无杀能是杀果故。岂不后表理亦应然?杀表为因所引起故。谓由加行果圆满时,此二俱成根本业道。虽于他命断此二无能,而有取当来非爱果用,畅杀思故名杀业道。」
论「又应违害至根本未息故」,第二过也。若命终以后能杀生者业道方成,即违《婆沙》释本论也。《婆沙》既言于后起以加行声说,故知前时已成根本。若谓前时未成根本,即于此位成根本者,《婆沙》应言于根本以加行声说。
论。「如无有过至说加行声」,论主正《婆沙》,释文可知。《正理论》云「如本论说:颇有已害生,杀生未灭耶?曰:有。如已断生命,彼加行未息。此言何义?此中义者,以杀生时,起杀加行总有三种:一唯由内,谓拳击等;二唯由外,谓掷石等;三俱由二,谓挥刀等。于此三种杀加行中,有所杀生命虽已断,而能杀者生想未除,故于杀生不舍加行。由此本论作如是言:如已断生命,彼加行未息,于杀加行说杀生声,故得说为杀生未灭。此亦业道后,如何名加行?毗婆沙师作如是释:此于后起说加行声。所以者何?以能杀者杀加行想犹未息故,于所杀生已命终想犹未生故,立加行名。如何但言此于后起?应作是说:及于根本。所以者何?以所杀者次死有后一刹那时,及此后时多刹那顷,能杀加行皆容未息。是故应言:此于后起及于根本说加行声。无劳复说及于根本,以于后分声亦摄根本故。要于所杀死有后时,能杀方成杀生根本。岂不根本及真后分,皆于所杀死有后生俱可名为杀生后分?是故应信毗婆沙师于本论言极为善释。」
论「若尔于时至根本业道」,问也。
论「何为不成」,此反问也。
论「以无用故」,答也。
论。无表于此至根本业道。引例答也。
论「又诸业道至为杀加行」,明十业道为杀生加行也。
论「杀怨敌已至杀生后起」,明十业道为杀生后起也。
论「所余业道如应当知」,类释余也。
论「贪等不应至未作事故」,释意三业道非加行也。《正理论》云「有余师说:贪等不应能为加行,非唯心起加行即成,未作事故。如是说者,贪等虽非所作业性,然彼贪等缘境生时非无力用,由有力用得加行名,方便引生诸业道故。」准《正理论》,贪等亦作加行为正。
论「又经中说至问余亦尔」,问。三根生十业道也。
论「非诸业道至云何不同」,问也。自下有三句,第二明三根生。
「论曰至故作是说」,总明不善业道,一一三根生也。
论「杀生加行至皆从痴起」,明杀三根生也。
论「偷盗加行至起盗加行」,明盗三根生也。
论「耶淫加行至从痴所生」,此明耶淫三根为加行也。
论「虚诳语等至类前应说」,明语四业。贪、瞋类前。「从痴所生」下,别释也。
论「然虚诳语至起虚诳语」,明虚诳语从痴生也。
论「离间语等至加行从痴生」,明余三语从痴生也。
论「贪瞋等三至从三亦尔」,明贪等三从三根生。
论「已说不善从三根生」,已下半颂,第二明善业道三善根生也。
「论曰至共相应故」,明善业道加行、根本、后起皆从三善根生,皆是善心所等起故。从因等起心名之为善,善心与三善根相应故,由此诸善业道皆从三根生也。
论「此善三位其相云何」,问也。
论「谓远离前至即善后起」,答也。此有两意:一离恶加行者,即是离杀生加行名善加行,根本、后起亦尔。二离恶加行者,谓离恶前方便,如欲受戒离恶前方便,来入戒坛周匝礼僧等,根本、后起亦尔。
论「且如勤策至皆名从起」,指事释也。亲教,梵名和上。羯磨,此云辨事。四依,谓常乞食、树下坐、着粪扫衣、食尘弃药。及余依前根本随转起作、持等表业及无表业,皆名后起。
论「如先所说非诸业道」,已下一颂半,明三根究竟不善业道。
「论曰至此三成故」,明瞋、贪究竟三业道也。
论「耶见究竟至现前成故」,明痴究竟耶见业道。
论「虚诳离间至此三成故」,明语三业道三根究竟。有人三解:一云近因等起、二云刹那等起、三云通二等起。自评云:三解中初解非理,后之二解俱可为正。今详论意,是刹那等起,不通余解。所以知然?思俱转中云二俱转者,谓瞋心时究竟杀业,若起贪位成不与取、或欲邪行。三俱转者,谓以瞋心于属他生俱时杀、盗。若尔,所说偷盗业道由贪究竟,理应不成。依不异心所作究竟故作是说,决制应知。准上论文,究竟即是俱转时也。又《正理》云「贪、瞋等三一一皆由痴根究竟,非无痴者此三起故。有余于此作是释言:即说此法由此究竟,自体生时即业道故。彼理穷故作如是释,然实贪等正现前时,幸有痴根能为究竟。何缘不许执自体耶?余业道中他究竟故。」准上论文,与业同时名究竟也。此等皆取自作不异心,非谓遣他及自作后便成不异心等。准上论文,刹那等起名为究竟。此等皆颂中云「瞋由瞋究竟,贪由贪究竟。」与《正理论》初师不同,同第二师。
论「诸恶业道何处起耶」,自下半颂,第三明业道起处。
「论曰至四处而生」,总释颂也。谓前三根究竟中四节业道三、三、一、三,随其次第,有情、众具、名色、名身等处起也。
论「谓杀等三至名身等处起」,此别释也。杀必于有情想成杀业道,缘假有情非名色等。麁恶语但缘有情发语,叱吒等欲令切其心腐。嗔谓有情相违损害之心成其业道,非于无情成业道也。由此三种业道有情处起。盗谓他财窃取,即是于他众具起他物想。邪行谓于妻、妾等,亦是众具。贪谓他物属己想,亦是众具。故三业道众具处起。邪见业道拨无因果,不缘假有情亦非众具,但缘五蕴、四谛、因果,故言名色处起。虚诳语等皆缘异名、句、文令他异解,故言名身等处起。此等皆是从多,非不少分亦缘余法。
论「有起加行至业道罪耶」,此下第四问答分别。
「论曰至俱死前死」,释不成业道也。
论「何缘如是至理不应然」,释不成业道,如文可解。
论「若有多人至杀生业道」,已下第二半颂明他杀成自业道。
「论曰至亦成杀罪」,释他杀生自成业也。
论「唯除若有至故无杀罪」,明他杀生自不成也。如文可解。
论「今次应辨至杀生相者」,自下有四半颂明成不善业相。此半行颂明成杀业道相。具三缘成杀生:一由故思、二由他想、三不误杀。或开为四,杀生为一缘也。《杂心论》云「有欲杀生心」,当此论故思。「众生想」,当此论他想。「第三缘杀生」,与此论不同。此论云「不误杀」。直言杀生,若不简误,但断前命,兼上二缘即成杀罪。此据无简别心。不误杀者,如有欲杀强人,误杀尫人,不成业道。此据有简别杀。据义不同,义不相违。
「论曰至杀生业道」,此据简别心杀不误方成业道。
论「有犹豫杀亦成业道」,此无简别心杀,但杀众生即成业道。《杂心》据此,但言杀生。
论「于刹那灭蕴如何成杀生」,正量部问也。问意云:如有部宗云,有为蕴刹那自灭,不待客因。如何成杀?谓过去已灭、现在自灭、未来未至。
论「息风名生至铃声名杀」,答也。息风名生,令息后念不续名为杀,非是令前念灭名之为杀。如灭灯光铃声名杀者,正量部同许灯焰、铃声刹那自灭不待客因,吹灯令灭、执铃断声,但令后念不生,非令前灭,故引共许为喻。
论「或复生者至杀罪所触」,第二释也。命根为生,后解为正,与正量等同故。《婆沙》一百一十八云「问:杀何蕴名杀生?过去耶?未来耶?现在耶?过去已灭、未来未至、现在不住,悉无杀义,云何名杀?答:杀未来蕴,非过去、现在。问:未来未至,云何可杀?答:彼住现在,遮未来世诸蕴和合,说名为杀。由遮他蕴和合生缘,故得杀罪。有说:杀现在、未来蕴,但非过去。问:未来可尔。现在不住,设彼不杀亦自然灭,云何杀耶?答:断彼势用说名为杀。所以者何?先现在蕴虽不住而灭,然不能令后蕴不续。今现在蕴不住而灭,则能令其后蕴不续,故于现蕴亦得杀罪。」既无评文,义亦兼通。又《婆沙》云「问:诸蕴中何蕴可杀,于彼得罪?有说:色蕴。所以者何?唯色可为杖等所触故。有说:五蕴。问:四蕴无触,云何可杀?答:彼依色转,色蕴坏时彼便不转,故亦名杀。如瓶破时,乳等亦失。又都于五蕴起恶心而杀,故于彼得杀罪。」又《婆沙》云「问:杀寿尽者,得杀罪不?答:若此刹那寿应尽,即尔时加害者,不得杀罪。若由加害,乃至一刹那寿住不生法,皆得杀罪,况多刹那。」
论「此所断命为属于谁」,执我宗问。
论「谓命若无彼便死者」,无我者答。《正理》云「谓命若无彼便死者,即是此命所依附身。」
论「既标第六非我而谁」,执我宗难。第六转声必有所属;若非属我,所属者谁?
论「破我论中当广思择」,指下释也。
论「故薄伽梵至其理决然」,引经证命所属是身,非是我也。
论「离系者言至亦被烧害」,叙外道计破也。
论「若尔汝等至有苦他罪」,引例破也。所引例者,皆是无心欲苦他者。
论「又所杀者至能杀得罪」,汝引火为例,无心触火而被火烧。亦应同火烧其所合,所杀得罪,非能杀人。
论「又遣他杀至教触火者」,例火教他无罪难也。
论「又诸木等至亦害生故」,同人无心得罪难也。
论「又非但喻立义可成」,夫立义法须有宗、因,非唯立喻义可成也。《婆沙》一百一十九云「颇有故思害众生命,后不受远离,而于一切有情得防护耶?答:有。如起杀加行,中间证见法性。此显不因受诸学处,但由入正性离生时得不作律仪。昔有释种名掣迦,先是世尊祖父僮仆。乃至佛应彼机为说法要,诸子闻已亦证离生,得预流果、生净法眼,深心欢喜瞻仰世尊。时林野中无量虫鹿冲诸机阱死伤非一,由圣道力,令诸子等杀生业道无表不生。问:杀何等生于加行位可入圣道?有作是说:杀傍生等,但非杀人。有作是说:亦通杀人,唯除已起无间加行,故作是说。如应杀加行,而于中间证见法性。」一百一十八云「颇有未害生杀生未灭,此业异熟定生地狱耶?答:有。如作无间业加行时命终。其事云何?谓如有人欲害其母,适起加行,或为官司所获、或母有力反害其子、或母福德天神为杀,其子堕地狱而母犹存。或起加行致母必死,而便中悔自害其命,亦生地狱。如害母,如是造余无间应知亦尔。」
论「已分别杀生当辨不与取」,自下半颂,第二述成盗相。
「论曰至不与取罪」,辨盗相也。有分别、无分别应如杀说;不误、故思,流至后门。一发盗故思、二于他物中、三起他物想、四起盗加行、五不误而取令属己身。若他物己物想,欲盗四、误盗五等,皆非业道。
论「若有盗取至望守护者」,此两释中前解为胜。《正理论》云「有说:此罪于能护人,则彼自盗应无有罪。是故前说于理为胜。」《婆沙》一百一十三多解,评取佛处得罪。
论「若有掘取至余例应思」,回转物者,即云比丘物等。《正理》云「若盗他人及象、马等出所住处,业道方成。」《婆沙论》云「若取两国中间伏藏。若转轮王出现世时轮王处得,若无轮王都无处得(今详应于两国王处得,地两国共故也)。」
论「已辨不与取当辨欲邪行」,自下半颂,第三述成欲邪行。
「论曰至亦犯邪行」,总开四种行、不应行,如文可解。
论「有说若夫至方谓非时」,叙异说。无评文也。
论「既不误言至而非业道」,非道等者,等取非处、非时等误,皆不成业道也。
论「若于此他妇至成业道耶」,问也。
论「有说亦成至于余究竟故」,两说无评。《正理》亦同。
论「于苾刍尼至得业道耶」,问也。
论「此从国王至况出家者」,答也。此论引自妻、妾为例,而释从国王得,更无异解。《正理论》云「苾刍尼等如有戒妻,若有侵淩亦成业道。有说:此罪于所住王,以能护持及不许故。若王自犯,业道亦成。故前所说于理为胜。」
论「若于童女至得业道耶」,问也。
论「若已许他至皆于王得」,答也。「此」谓童女,「余」谓他妻等,虽于别人得罪,一切并于王处得罪,不忍许故。此与《正理》不违。通说于王,别即不定。《正理》据别,此中说通。《婆沙》一百一十三云「问:于寄客女人行不净行,彼于谁得罪?如是说者,于王处得。问:于货女行不净行,于谁得罪?答:若有与价,都无处得。若不与价,于王处得。」
论「已辨欲耶行当辨虚诳语」,自下第四明虚诳语。于中有二:前半颂正明成虚诳语相;后一颂非见、闻、觉、知。
「论曰至成虚诳语」,正释具缘成业道也。一于所说义异想发言、二及所诳者解所说义、三染心、四不误,具此四缘成虚诳语。
论「若所诳者至此言是何」,问也。
论「是杂秽语」,答也。杂秽语宽,余所不摄即杂秽语摄。
论「既虚诳语至何时成业道」,问也。
论「与最后字至皆此加行」,答也。有二时成:一最后字俱生表声及无表业;二随何时所诳解义表、无表业,成此业道。后解为胜,解不定故。
论「所言解义至能解名解」,两关问也。
论「若尔何失」,问两关失也。
论「若据已闻至可名能解」,出两关失也。
论「善言义者至名为能解」,释两关难也。取正闻时故,通表、无表难。善言义者无迷乱缘故,通然未了知难也。
论「如无有失应取为宗」,论主评取正闻能解成业道也。
论「经说诸言至名为圣言」,经中有十六言,八非圣言、八是圣言。八非圣言是虚诳语,谓定见等言不见等。八圣言是实语,谓见等言见等。依《集异门论》第十二,加有实已见等,起不见等想,言我已见等。如是虽名非圣言,而不名不见言见等,彼实已见等故。又云「有实不见等,而起见等想,言我不见等。如是虽名非圣言,而不名见言不见等,彼实不见等故。」又云「有实已见等,起不见等想,而言我不见等。如是虽名圣言,而不名不见言不见等,彼实已见等故。」又云「有实不见,起见等想,言我见等。虽名圣言,而不名见言见等,实不见故。」准此论文,违想顺境非圣言摄,违境顺想是圣言摄。若想说于一见中有四:一实见,见想、言见;二实不见,见想、言见;三实不见,不见想、言不见;四实见,不见想、言不见。此四皆是圣言所摄,翻此四种名非圣言。闻、觉、知境,应知亦尔。若想说四境,有十六圣言、十六非圣言。所以顺境、违想是非圣言,有诳心故。所以顺想、违境是圣言,无诳心故。《婆沙》一百七十云「问:何故此语名非圣耶?答:以不善故名非圣。复次于非圣相续中现前,故名非圣。复次非圣所成,故名非圣。复次非圣所说,故名非圣。复次非圣由此得非圣名,故名非圣。」圣言翻上。诸释可知。
论「何等名为所见等相」,自下一颂因八义便明见、闻、觉、知。
「论曰至偏立觉名」,述《婆沙》释义也。《婆沙》一百二十一云「见、闻、觉、知是根非识。然举识者,显眼等根必由识助方能取境,以同分根能有作用,非彼同分故。问:何故眼等三识所受各立一种,而鼻、舌、身三识所受合立一种名为觉耶?尊者世友说曰:三识所缘皆唯无记,境无记故根立觉名。又以三根唯取至境,与境合故立以觉名。大德说言:唯此三根境界钝昧犹如死尸,故能发识说名为觉。」此论言「无记性」,是世友义。「如死无觉」,是大德义。此论说识,意欲取根,如《婆沙》释。
论「何证知然」,问。如何理教证知眼见、耳闻、意知三识觉耶?
论「由经理证」,略答也。
论「言由经者至不尔大德」,引经证眼见也。欲等七句,此是贪之异名。「阿赖耶」者,此云执藏。「尼延底」者。此云执取,或云趣入、或云沈滞。「大母答言不尔大德」者,贪是别相烦恼,必不于不曾见色不当见色等起贪等,故言不尔。
论「诸所有声至不尔大德」,重引经证耳闻、意知。广说乃至同前眼见。
论「复告大母至何名所觉」,此证能觉是三识也。前告鬘母云:眼见、耳闻、意知。虽不言三识能觉。复告鬘母:所见、所闻、所知、所觉。既离所见、闻、知外别立所觉,故知三境是其所觉,能觉即是鼻、舌、身三。若不许三是所觉者,色、声、法境定非所觉,是所见、所闻、所知境故。汝将何境为所觉耶?
论「又香、味、触在所见等外」,既非所觉。
论「于彼三境应不起言」,是名为理。前是经文,后是理也。
论「此证不成」,论主总非经、理。
论「且经非证至爱非爱相」,释经非证。佛告鬘母经不欲决判此是眼唯见、耳唯闻、意唯知等四所言相。此经欲令鬘母于六境中,及于见等四言事中,知但有所见等言,不应于境上增益爱、非爱相。爱、非爱相但是自心妄增益也。
论「若尔何故名所见等」,有部问也。
论「有余师说至名为所知」,此引经部余师释也。
论「于五境中至亦为无理」,五根证五境,总名所见。若他传说五境等,名为所闻。若内心以种种理比度所许,名所觉。若意现证,名为所知(准此,意识比知名觉,证知名知,由此五境皆容具四)。第六法境非五根现证故,不得名所见。有余三也,可传闻、比知、证知故。由此觉名目意比知,非无所目。香、味等三既许有四言说,非无言说。经有别意,经非证也。觉名有所目、三境有言说,理非证也。
论「先轨范师至名为所知」,论主叙经部师义也。《正理论》云「今谓经主唯申自执,非我许此经判所言相故。但言经证三根所取名为所觉,起所觉言(告大母经,色名所见、声名所闻、法名所知复言所觉,故知即是三根)。故我师宗随此经立所见等相,于理无违(依大母经立所见等相,于理无违也)。虽说为遮于彼增益爱、非爱相,非不应理;言六四别,于理不然,前经、后经义相似故(前经者,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诸有色非汝眼见等。后经是复告大母:汝等四中,应知所见唯有所见等。经部释云:前是六境、后是见等四境。《正理》不许,由经别意)。我见此经所说义者,谓教大母,如于三时色等境中,若不见等、不希求故,欲等不生。如是若知所见等境唯有所见等,欲等亦不生,欲等但由自分别故。我随经义解此经文,非如经主随自分别(准经有两种不生欲等,一不见色等;二知所见色等但有色相,无爱、非爱相。前经明不见故无欲等;后经知所见等无爱、非爱相,故不生欲。两经前后同明不生欲等,非是前经明六境、后经明四所见等境。广引大母领解颂证)。」又云「又何意趣朋彼二师违理教释,而偏憎背毗婆沙者?顺理教言,且彼二师所释违教。所见等相,佛于经中于色等境分明别说,而彼弃舍,异建立故。亦与随教正理相违(经分明说色名所见、声名所闻、法名所知,随教理唯香、味、触是所觉。二师所立违大母经,无别教证。翻明为正也)。说五境中各具有四,第六境上唯有三等。然法最可立所见名,非声等中可名所见。如言佛见去、来世等,此皆意识不共境故。曾无圣教言耳见声、鼻见香等,如何五境皆名所见,唯非第六?又彼自说:若意现证名为所知。法既所知,应名所见,现所证故,犹如色等。此有何理唯五所证立所见名?声、香、味、触名为所见,无经妄立。法不名所见,违经说无。又立比量。法定是所见,现所证故,犹如色等。就他宗比量。前师云:五根现所证境名为所见。既许法亦是现所证,如何非见?又后师释:自内所受及自所证名为所知。若尔,眼见何缘非是自内所受?是则所见应即所知。又所觉、知应无差别,俱是意识自所证故。又诸比量,现量为先,达正理人皆所共许。若比量境方名所觉,不应所觉在所知先,故彼二师义无端绪。」
论「且止傍言至布洒他时」,三重问答,如文可解。
论「若不动身至应设劬劳」,论主难。欲无无表,离表而生。若不动身亦不发语,既无表业,无表从何可得?于此切难应设劬劳。《正理论》云「经主于此作如是难:若不动身亦不发语,欲无无表离表而生,此二如何得成业道?于如是难应设劬劳。彼谓实无表无表业。岂容不立此二业道?彼亦应辨触二罪因,非但起恶思有大过失故。若要依身、语二门转,思起欲杀、诳心,即应成逆。彼不成者,仙等应同,既不动身亦不发语,如何成业道?及依身、语门应设劬劳。释如是难。然我且释布洒他时,如由动身能表语义,生语业道。若身不动能表语义,业道亦生。然说戒时,彼有所犯,默然表净令众减知。如何不生妄语业道?仙人意愤,义等教他。彼于有情心无所顾,非人敬彼,知有恶心动身为杀,彼生业道。仙以何表令鬼知心?彼由意愤,身、语必变。或由呪咀,必动身、语。有余师说:非于欲界一切无表悉依表生,如得果时,五苾刍等得别解脱戒。不善亦应然,然彼先时决定有表。余亦应尔。」仙如前说。「布洒他时得妄语」者,谓不清净,诈入僧中坐现威仪。或有所说,此谓先表。余应思之。
论「已辨虚诳语当辨余三语」,自下有一颂半明余三语成道业相。
「论曰至流至此中」,释坏他语相。一染心欲坏他、二解义、三不误。若他坏、不坏,俱成坏他语。若他不坏不成坏他语,应无坏圣。正领解时,坏与不坏此成业道。
论「若以染心至业道方成」,释麁恶语。一以染心、二发非爱语毁呰于他、三前人解义、四不误,所骂解时,成其业道。
论「一切染心至流至此中」,释杂秽语。于中有二释:一切染心所发诸语名杂秽语,染心所发皆是杂秽。唯前「语」字流至此中。解义、不误与前不同,前人不解、误亦成故。此则前之三语通有二名,离前三语唯名杂秽。
论「有余师说至及耶论等」,第二释也。前之三语从别得名。离前三语,染心所发,名杂秽语。
论「佞谓谄佞至所执言词」,此重释也。如文可解。
论「等谓染心至杂秽语收」,释颂「等」字,如文可解。
论「轮王现时至杂秽语收」,问也。
论「由彼语从至非预染心」,答也。有二:一以非染故、二以轻故。此初也。
论「有余师言至不成业道故」,第二释也。《正理论》云「薄尘类故不引无表,非无无表可业道摄。」
论「已辨语三当辨意三」,明意三业道具缘成也。
「论曰至名贪业道」,释成第一业道相也。恶欲他财名贪业道,自余贪心不成业道。
论「有余师言至总说欲爱」,余师引《五盖经》证一切贪。此贪业道。
论「有说欲爱至成贪业道」,此师以麁品为业道,不简贪财及贪余事。《正理论》云「此世间贪虽皆名贪,非皆业道,由前已说诸恶行中摄取麁品为业道故。唯于他物起恶欲贪名贪业道。若异此者,贪着己物业道应成。轮王、北洲,为难亦尔。」准《正理》文,第一、第三二说为正。
论「于有情类至名嗔业道」,释成第二业道相也。要于有情为伤害事,如是瞋恚方成业道,自余嗔者皆非业道。
论「于善恶等至邪见业道」,释成第三业道相也。
论「如经说至阿罗汉」,已下引经广释颂中「等」字摄也。总有十一不同:一无施与、二无爱乐、三无祠祀。《婆沙》九十八解此三云「一解:无差别同显一义故。二解云:外论者言,无施与者,谓无施三类福。无爱乐者,谓无施别婆罗门福。无祠祀者,谓无施众婆罗门福(外论更有多说,如彼广说)。内论者言,无施与者,谓无过去福。无爱乐者,谓无未来福。无祠祀者,谓无现在福。复次无施与者,谓无身业福。无爱乐者,谓无语业福。无祠祀者,谓无意业福(云云多解)。」四无妙行无恶行者,总拨妙行恶行也(已上四是谤因邪见,见集所断)。五无妙行恶行业所感果异熟,此谤果邪见见苦所断。六无此世间。七无彼世间(此通谤因果,见苦、集断)。《婆沙》释云「问:他世是不现见,谤无可尔。此世现见,何故言无?答:彼诸外道无明所盲,于现见事亦复非拨,不应责无明者愚、盲者堕坑。复有说者,彼诸外道但谤因果、不谤法体。无此世者,谓无此世为他世因,或无此世为他世果。无他世者,谓无他世为此世因,或无他世为此世果。」八无母、九无父(此二是谤因耶见)。《婆沙》释云「问:世间父母皆所现见,彼如何见谤言无耶?答:一解同前。一解:有说彼诸外道谤无父母感子之业,不谤其体。或有说者,彼诸外道谤父母义,不谤其体(若寻苦因而谤,是见集断。今谤因,不寻苦因而谤,是见苦断,如戒取等)。」十无化生有情。《婆沙》释云「有诸外道作如是说:诸有情生,因现在精血等事,无有无缘忽然生者。譬如芽生必因种子、水、火、时节,无有无缘而得生者,故定无有化生有情。或有说者,化生有情所谓中有,无此世他世者,谤无生有。无化生有情者,谤无中有(云云多解。此亦可通谤因果也)。」十一世间无有沙门、或婆罗门、或阿罗汉。此是谤圣邪见,见道所断。
论「彼经具显至等言摄后」,总结可知。《婆沙》等言,更说谤灭邪见,广如彼说。
俱舍论疏卷第十六
保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午后于东廊禅公旧居点了。
目暗贫僧觉树
以黄薗本一交了。义证
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