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广佛华严经疏演义钞卷第六
清凉山大华严寺沙门澄观撰述
▲第三、义理分齐。已知此经总属圆教,未知圆义分齐云何?
第三、义理分齐中,疏文分二:先总明大意;后今显别教下,开章别释。前中分三:初、结前生后,二、总显深、广,三、结属所摄。今初两句:前句结前,谓前教摄中不别明摄者,以五教第五指于此经,义当已摄;况诸师立教,皆以华严为圆,故知圆摄。后未知下,一句生后。
▲然此教海宏深,包含无外,色空交暎,德用重重。语其横收、全收五教,乃至人天,总无不包,方显深广。
然此教海下,第二、总明深广,有法、喻、合。今初至方显深广法说也。初二句,总标宏大也,即是广义。色空交暎德用重重,释深也。然言含法喻,如海傍无边涯连天一色,空彻海底海暎空天,即下四门之二,总摄归真并皆空净,事理无碍即交暎色空,色不碍空空不碍色也。德用重重即唯明深,具十玄门重重无尽,即事事无碍,如海十德互相周遍语。其横收下,释上广也。如下二地中说人天十善等,即其文也。总无下,双结深广。
▲其犹百川不摄大海,大海必摄百川。虽摄百川,同一醎味,故随一滴,逈异百川。
其犹下,喻明可知。
▲前之四教不摄于圆,圆必摄四。虽摄于四,圆以贯之。故十善、五戒亦圆教摄,尚非三、四,况初、二耶?
前之四教下,法合。以四教合于百川,圆教合于大海。于中先正合,后解妨。今初言尚非三四况初二耶者,合前故随一滴逈异百川,即举胜显劣。三即终教,四即顿教。初二即小乘及与始教,虽有戒善是圆教戒善,尚不同终顿之胜,以彼不能事事无碍故,况初二之劣?以彼尚不得二空及事理无碍等故,其犹大海尚异江河,况于沟洫?
▲斯则有其所通,无其所局。
斯则等者,二、释妨也。谓有难言:先则总收,后则总拣,二义天隔,何以会通?故为此释。总收者,约其所通,如圆教中有小乘戒善、四谛、因缘,有始教十地、十如、八识、四智,有终教中事理无碍,有顿教中言思斯绝等。如海有百川之水,水义同也。后总拣者,约无其所局,如小乘唯人空自利,始教五性三乘,终教不说德用该收,顿教一向事理双绝等。如彼百川不同咸味,不具十德,海则无之。
▲故此圆教,语广明无量乘,语深唯显一乘。
故此圆教下结属所摄。于中三:初总显深广,次一乘有二下别释深义,后通妨难。
▲一乘有二:一、同教一乘,同顿同实故。二、别教一乘,唯同融具德故。
二中言同教者,谓终顿二教虽说一性一相无二无三,不辨圆融具德事事无碍,故非别教。而别教中有一性一相事理无碍,言思斯绝同彼二故。
▲以别该同,皆圆教摄。
以别该同下。三、通妨难。谓有难言:既同顿同实,何异顿实?故此通云:即此同中必有别义,如事理无碍必即事事无碍耳,犹彼江水入海亦咸。
▲今显别教一乘,略显四门:一、明所依体事,二、总摄归真实,三、彰其无碍,四、周遍含容。各有十门,以显无尽。
今显别教下,第二开章别释,中二:先标章。
▲初中十者:一、教义,二、理事,三、境智,四、行位,五、因果,六、依正,七、体用,八、人法,九、逆顺,十、应感。
后初中下,依章别释。释初章中三:初具列,次略释,后结广从略。
▲教即能诠,即前五教,乃至光、香等。义即所诠,即五教等一切义理。理即生空所显、二空所显、无性真如等理。事即色、心、身、方等事。
言教即能诠下,二、略释也。但释二对。言乃至光香等者,谓诸法显义但能诠理并为教体,如下教体中明有以光明而为佛事等是也。义即所诠一切义理者,如前立教中约所诠教别七十五法、八识等义、十对法等,皆是义也。言理即生空等者,具五教理,生空所显是小乘教理,二空所显是始教理,无性真如是终教理。而言等者,等余二教之理,谓顿教理亦即无性真如,体绝安立如性双遣,亦不离如圆教之理,总融诸法无有障碍耳。言事即色心等者,等取其余事类,如身广有多身,谓六道四圣等,若事门中无不此摄。
▲余可思准。
余可思准者,即余八门。谓三、境智者,即五教所观之境、能观之智,总收不出二谛、二智。别即初小乘四谛,涅盘为境,无漏净慧为智,及他心等十智。始教亦通四谛、二谛等为境,加行、根本、后得等智。终教则是三谛等境,权实无碍等智。顿教则无境为境,绝智为智。圆教则无尽之境,无尽之智。四、行位者,五教修行不同,得位差别,位通因果,因果自互不通。如七方便等为因,须陀洹等为果。等觉已下皆因,妙觉为果。等依即国土,正即佛身等。体则法报等,用则应化等。人则觉者等,法则菩提等。逆则婆须无厌等,顺则观音正趣等。应即赴感佛及菩萨等,感即当机菩萨众生等。各随五教以辨差别,诸教具有,故云可思。又此十对,初一为总,后后渐略。若辨次第者,如来说能诠之教,诠所诠之理,则无法不尽。法有教理行果,行果并在所诠理中故。二、就所诠理,虽复众多,不出事之与理,即性及相,无法不摄。三、理该下八,且置而勿论,就其事中,不出境、智。四、智观于境,便有造修之行、所成之位。五、行位未极,总属因收,极则为果。六、果中多法,不出依、正,因亦有之。七、随依、正中,皆有体、用。如正中,体者法报,用者应化;依中,体者法性等利,用者应物随现,交入无碍。因门例然。八、正中自有人、法不同,以法成人,以人知法。九、于人中逆化、顺化。十、人之逆、顺,必有感、应。宜逆化之感,则婆须等应之;宜顺化之感,则文殊等应之。若依后后开一成二,则法弥多矣。谓如果分依、正为二,因亦如之,则有四矣;正有体、用,依亦如之,则成八矣。如是相望,展转成多,不必全尔,故不为此释耳。又此十对,就其正意,总相该收,以为十玄所依体、事。若以义取,随一事上,即有十对,如下胜音莲华处说。故下但约一尘,即具十对。
▲第二、总摄归真实者。
▲即真空绝相。
▲经云:法性本空寂,无取亦无见。性空即是佛,不可得思量。亦有十义,如法界观。
第二、摄归真实者,疏文有三:初标章;次即真空绝相者,即指法之本;后经云下,引文证成。二中杜顺和尚法界观中总有三观:一、真空绝相观,二、事理无碍观,三、周遍含容观。即今疏后之三门总摄归真,即真空绝相。于中自有四句十门:一、会色归空观,二、明空即色观,三、色空无碍观,四、泯绝无寄观。此为四句。前二各四,故为十门。初句四门者,前三同言色不即空,以即空故,释则不同:一、明不即断空,以即真空故;二、明青、黄不即真空,以青、黄无体故,即是真空;三、空中无色可即空,故云不即空,以会色归空,无有体故,即是真空;上三以法拣情;四、色即是空,以无性故。如色既然,万法皆尔。第二、明空即色观,亦有四门。前三门准前,言同释别,但翻云空不即色。以即色故,亦有三义:一、断空不即色,以真空必不异色故;二、以空理非青、黄,故非色,非青、黄之真空必不异青、黄,故云即色;三、空是所依,故不即色,必与能依为所依,故云即色也。上三拣情。四、空即是色,凡是真空,必不异色故。第三、色空无碍观者,谓色举体是真空,故色不尽而空现;空举体不异色,故空即色而空不隐,故无碍一味。第四、泯绝无寄观者,谓此真空不可言即色不即色即空不即空一切皆不可不可亦不可此语亦不受,逈绝无寄。言解不及,以生心动念乖法体故。以前八门拣情显解,第三门解终趣行,第四门正成行体。由解成行,行起解绝。上皆法界观义。所以疏中不广引者,以第三色空无碍滥于第二事、理无碍观故。彼所以立者,以第四泯绝无寄,泯前三故,故名真空绝相。今但取一门总意,亦即泯绝无寄。又欲令四门成四种法界故:初门即事,此门即理,三、即事、理无碍,四、即事、事无碍故。
▲第三、彰其无碍。然上十对皆悉无碍,今且约事理以显无碍,亦有十门:
第三、事、理无碍观中,疏文分三:初、总标;二、一、理遍于事下,别释;三、上之十事下,总结。今初,言十对皆悉无碍者,谓:一、教、义无碍,二、理、事无碍,三、境、智无碍,乃至十、应、感无碍。今且约事、理无碍者,事、理是所诠法中之总故。又诸处多明理、事无碍故,为成四法界故。
▲一、理遍于事门。
▲谓无分限之理全遍有分限事中。
▲故一一纤尘,理皆圆足。
一、理遍于事下,第二、别释十门,即为十别。一一门中多:先正释,后会前义。即前性、相不同中十对之义,或一门会一义,或二门同会一义,或一门以会多义。至文当知。又十对中唯会法性,以是同教一乘,义分齐故。如前云:三乘、一乘别,今但会一乘;五性、一性别,但会一性。十对皆然。今初,第一门不会,至第二门一时会故。疏中三:初、标门。
●次谓无分限下,正释。谓理不可分,故无分限。事随缘别,故分位历。然而不相离,故得相遍。今明理不异事,故遍事中。
●后故一一纤尘下,结成遍义。若不全遍,则理可分。事不全摄,亦不即理。如一纤尘,事事皆尔。正遍此时,不妨余遍。故亦非余处无理。全此全彼,亦非二理。
▲二、事遍于理门。谓有分之事全同无分之理,故一小尘即遍法界。
二、事遍于理门者,文中二:先正明,后会前。前中所以要全同者,以事无别体,还如理故。若不全同,则不如理,色不异空,义不极成。然相遍二门,超情难见。何者?谓事既有分,理即无分,如何得遍?若尘遍法界,尘应非小;理遍同事,应如小尘。今明由事与理有非一非异义故,以非异故全同,以非一故不坏。分无分别,则事理两分。如海与波,一波全遍大海,以同海故;大海全在小波,以海无二故;全在一波,亦全在诸波,同一海故。
▲由上二义互该彻故,皆同一性。
由上二义下,二、会前义。于中分二:先会一性,后会一乘。前中三:初、明一性无性;二、明成佛不成佛;三、明无性即佛性。初中,先正明,后引证。前中,谓事有分限,理无分限。五性约事,一性约理。今理遍于事,则一性之理全在五性之中;事遍于理,五性即是一性。故云互该彻故,皆同一性。
▲故出现品云:如来成正觉时,于其身中普见一切众生成正觉,乃至普见一切众生入涅盘,皆同一性,所谓无性。
故出现下。二、引证。此文释通二义:一、正是事事无碍义,以众生及佛皆是事故。今取释文皆同一性之义,故证事理无碍。由理遍事,故生随理而在佛中。
▲理遍事故,一成一切成。事遍同理故,说都无所成。
理遍事故下,第二、明成佛不成佛义。谓理无二实故该多事而皆成也,理如虗空故事同理而无成矣。
▲经云:譬如虗空,无成无坏。
经云:譬如下。引证。亦出现品成正觉中义引之耳。文云:佛子!譬如虗空,一切世界若成若坏,常无增减。何以故?虗空无生故。诸佛菩提亦复如是,若成正觉、不成正觉,亦无增减。何以故?菩提无相无非相,无一无种种故,即无所成义。由上二义,欲成则念念常成,欲不成则十方三际无成佛者。故成与不成,自在无碍。
▲一、性无性即是佛性。
▲故涅盘云:佛性名第一义空,第一义空名为智慧。
一性无性即是佛性者,第三、会佛性义。先正会。
●后故涅盘下,引证。以第一义空,即无性故。大意秪尔,欲穷法源,故复略引。然北经二十七师子吼品,问于佛性,总有六问。经云:何为佛性?(一、问体相。)以何义故,名为佛性?(二、问名义。)何故复名常乐我净?(三、问性德。)若一切众生有佛性者,何故不见一切众生所有佛性?(四、问众生不见所以。)十住菩萨住何等法不了了见?佛住何法而了了见?(五、问住住法别。)十住菩萨以何等眼不了了见?佛以何眼而了了见?(六、问用眼不同。)答中,答第一问。经云:佛性者,名第一义空。第一义空,名为智慧。所言空者,不见空与不空。智者,见空及与不空、常与无常、苦之与乐、我与无我。空者,一切生死。不空者,谓大涅盘。乃至云:无我者,即是生死。我者,谓大涅盘。见一切空,不见不空,不名中道。乃至见一切无我,不见我者,不名中道。中道者,名为佛性。以是义故,佛性常恒,无有变易。无明覆故,令诸众生不能得见。荐福释云:然佛性有二:一、性得,二、修得。佛性,名第一义空。第一义空,名为智慧者,即性得中道智慧觉性。如密严云:如来清净藏,亦名无垢智,常住无始终,离四句言说。亦如华严经:无相智、无碍智,具足在于众生身中等。非是从缘智慧名智慧也。有自性遍照法界光明义,故名智慧也。从所言空下,明修得性。修得觉性,观第一义空,不见空与不空,离有无相故。从智者见空下,明见中道人。智者,即佛菩萨也。从空者下,明空有等法也。空即遍计依他,不空即圆成实性。下文云:一切诸法皆是虗假,随其灭处,即是第一义空等。故知第一义空是不空如来藏、非空如来藏。诸佛菩萨真俗双观,有无齐照,故名中道。又准下文云:佛性云何为空?第一义空故。云何非空?以其常故。云何非空非非空?能与善法作种子故。准此经文,第一义空不是空如来藏。上即荐福意,亦有深理。今正释者,与上少异。初云佛性者名第一义空,第一义空名为智慧者,即双标空智。以第一义空该通心境,故明即是智慧,拣异瓦砾非情。从所言空者下,经自双释二义。所言空者,牒上第一义空。以空有双绝,方名第一义空,故云不见空与不空。智者见空及与不空下,释上智慧,经文稍略。若具,应云:所言智慧者,能见于空及与不空故。此中者字,非是人也,秪是牒词。此中言见,非约修见,但明性见本有智性,能了空、不空故。若无本智,谁知空、不空耶?我、无我等亦尔。约修见者,自在下,经答第五、六问中;及无明覆下,方论见、不见耳。今以即智明空,故名第一义空。即空之智,方是常、恒智性。不生,故常;不灭,故恒。古德引下经空等二文,证成第一义空,非空如来藏。今观所引,正证是空如来藏义。云何非空已下,方证名为智慧义;空、智相成,方为真佛性义。则知二藏亦不相离。以佛性妄法不染,故名为空;具恒沙德,故名不空。要空诸妄,方显不空之德,故不相离。思之。又言第一义空者,第一义谛上论空故,明知空性、智性无二性也。故初言即是第一义空。又云:见一切空,不见不空,不名中道。中道者,名为佛性。若尔,双见,方有佛性;不双见时,应无佛性。故知一切空、不空等言,含于能、所。约其所见,空与不空即是中道佛性;约其能见,若不双见,不识佛性。若见中道,名见佛性。余如彼经及疏。
▲又出现云:无一众生不具如来智慧。无不有者,即一乘义也。
又出现云下,第二、会一乘无不有者,释成一乘义。若有一人无智慧性,即有二乘、三乘耳。
▲三、依理成事门。谓事无别体,要因理成,如揽水成波故。
三、依理成事门中二:先总释,后会前。前中言要因理成者,以诸缘起皆无自性故。由无性理,事方成故。故中论云:以有空义故,一切法得成。又离真心无别体故。
▲于中又二:一、明具分唯识变。故觉林菩萨偈云:心如工画师,能画诸世间,五阴悉从生,无法而不造。此明唯心义也。何以得知是具分耶?次颂云:如心佛亦尔,如佛众生然,应知佛与心,体性皆无尽。既是即佛之心,明非独妄心而已。
于中又二下,第二、会前会上二义。由前离真心无别体,故成初具分唯识;由前无性理成,故成真如随缘义。今初,言具分者,以不生灭与生灭和合,非一非异,名阿黎耶识,即是具分,以具有生灭、不生灭故。不生灭即如来藏,即会前唯心真、妄别中通真心也。若不全依真心,事不依理,故唯约生灭,便非具分。有云:影外有质为半头唯识,质、影俱影为具分者,此乃唯识宗中之具分耳。次引证。言觉林偈,即夜摩宫中偈赞品。先有喻云:譬如工画师分布诸彩色虗妄取异色大种无差别等。疏所引偈,即合上半。初句合譬如工画师,下三句皆合分布诸彩色。次引证具分偈,亦合分布彩色。并如夜摩偈赞品释。
▲二、明真如随缘成故。问明品文殊难云:心性是一,云何见有种种差别?即缘性相违难。觉首答云:法性本无生,示现而有生,即真如随缘答。又云:诸法无作用,亦无有体性。明随缘不失自性,即同胜鬘依如来藏有生死,依如来藏有涅盘。
二明真如等者,即会前真如随缘凝然别中随缘义也。缘从真起故依理成,离如来藏一切诸法不可得故,如问明品释。
▲四、事能显理门。谓由事揽理成,故事虗而理实。
四明事能显理门中分二:先正明,后引证。前中谓由揽理成者,蹑前第三门也。故事虗而理实者,由揽理成,离理无体,故事却虗,理则实也。以事虗故,能显实理。事若有实,实理则隐。以事虗故,全事中之理挺然露现,如波相虗,令水现也。以波揽水成,故波虗水实,故波能显水。若离波说水,即有外明空。
▲依他无性即是圆成,如波相虗,令水现故。
依他无性等者。释成上义,即是会前依他空有即离别中即义。既云依他无性即是圆成,明非但无遍计性别有圆成,是所显理。
▲夜摩偈云:云何说诸蕴?诸蕴有何性?蕴性不可灭,是故说无生。分别此诸蕴,其性本空寂,空故不可灭,此是无生义。众生既如是,诸佛亦复然,佛及诸佛法,自性无所有。又十忍品云:譬如谷响,从缘所起,而与法性无有相违。须弥顶偈云:了知一切法,自性无所有。如是等文,遍于九会。
后夜摩下,引证。总引三文:初、夜摩偈,即力林菩萨偈,三偈连绵;二、引十忍品,即如响忍;三、引须弥偈,即胜慧菩萨偈。下半云:如是解法性,则见卢舍那。此前有一偈反释云:迷惑无知者,妄取五蕴相,不了彼真性,是人不见佛。其中深旨,如随经疏文。
▲五、以理夺事门,谓事既全理,则事尽无遗,如水夺波,波相全尽。
五、以理夺事门等者,于中分二:先正释,后会前。今初。言事既全理则事尽无遗者,以离真理外无片事可得故,斯则水存以坏波矣。
▲故说生佛不增不减。
故说生佛下,二、会前也。于中三:初、正会;次、引证;后、非约一分众生下,拣异权宗。
▲出现品云:譬如虗空,一切世界若成若坏常无增减。何以故?虗空无生故。诸佛菩提亦复如是,若成正觉、不成正觉亦无增减。何以故?菩提无相故。乃至云:设一切众生于一念中悉成正觉,与不成正觉亦无有异,皆以无相平等故。
出现品云下,引证,略引二经。初引出现。言乃至云设一切等者,其乃至中合云:菩提无相,无非相,无一,无种种故。佛子!假使有人能化作恒河沙等心,一一心复化作恒河沙等佛,皆无色,无形,无相,如是尽恒河沙等劫,无有休息。佛子!于汝意云何?彼人化心化作如来,凡有几何?如来性起妙德菩萨言:如我解于仁所说义,化与不化,等无有别。云何问言凡有几何?普贤菩萨言:善哉,善哉,佛子!如汝所说。设一切众生下,同。疏末后云皆以无相平等故者,义引合云等无有异。何以故?菩提无相故。若无有相,则无增减。
▲不增不减经亦同此说。
▲非约一分众生不成佛者,说无增减耳。
不增不减经下。二、引他经。虽言小异而文义多同。
▲六、事能隐理门。谓真理随缘而成事法,遂令事显理不现也。如水成波,动显静隐。
六、事能隐理门者,随缘之中别义。以随缘成事,此事遍于真理,故事显理隐也。
▲故法身流转五道,名曰众生。财首偈云:世间所言论,一切是分别,未曾有一法,得入于法性等。
故法身下,引证,即法身经。言财首偈云者,即问明品。
▲七、真理即事门。谓凡是真理,必非事外,以是法无我理故,空即色故,理即是事,方为真理。
七、真理即事门者,以事必依理,虗无体故。是故此理举体皆事,方为真理。如水即波,无动而非湿,故水即波也。
▲第七回向云:法性不违法相等故。
法性不违法相等故者,等字等于余文,具云:法性不违相,法相不违性,法生不违性,法性不违生。此两对明事、理无违。相不违性,生不违性,自属事能显理及第八事,法即理门,故但略引性不违相一句,即第二十九经。
▲八、事法即理门。谓缘集必无自性,举体即真故。
▲上之二门,正明二谛不相违义。如湿不违波,波不违湿,举体相即。故夜摩偈云:如金与金色,其性无差别。法非法亦然,体性无有异。
上之二门下,并将七、八二门会前五义:一、会二谛空有,即离别中相即义也。湿喻真谛,波喻俗谛。夜摩偈者,即精进林菩萨偈。彼初偈云:诸法无差别,无有能知者,唯佛与佛知,智慧究竟故。次文即云:如金与金色,其性无差别,法非法亦然,体性无有异。然法非法有其二义:一、善法为法,恶法为非法,此顺标中诸法无差故;二者、法相为法,法性为非法,即金喻法性,色喻法相。今文正用后意,故证事、法即理,二谛相即。
▲此亦喻于如来之藏与阿赖耶展转无别。
此亦喻于下。二、重会前唯心真妄别中通真心义,即金喻如来藏,色喻生死等。故密严云:如来清净藏,世间阿赖耶,如金与指环,展转无差别。由前第三门中已会,故致亦言。
▲又由事即理故,虽有不常;理即事故,虽空不断。
又由事即理下,会不断常,亦是二谛门中开出。
▲又由事理相即,故起灭同时。须弥偈云:一切凡夫行,莫不速归尽,其性如虗空,故说无有尽。智者说无尽,此亦无所说,自性无尽故,得有难思尽等。则同时四相,不待后无。
又由事理相即等者,会四相前后一时,别中一时之义,事全同理,故事即灭也。以事虗无体,故引偈即善慧菩萨。
▲亦令究竟断证离于能所。十地品云:非初非中后,非言词所及。回向品云:无有智外如为智所入,亦无如外智能证于如等。
亦令究竟下,会能所断证,即离别中即义。然引十地断惑经文,但初一句是断惑相,三时无断方说断故;后一句是般若相,今以般若亦为能断,故因便引之。故论释此句云即是观行相,谓无分别智体绝名言,真智内发,不同声闻依声而悟故。既为真智,故可断惑。回向品云无有智外如等者,亦证断惑能所不二,义如前说。上所引经,皆至下本文自当晓了。
▲九、真理非事门。即妄之真,异于妄故,如湿非动。
九、真理非事门者,谓即事之理而非是事,以真妄异故,实非虗故,所依非能依故。如即波之水非波,以湿非动故。是则不异有之真空空存也。
▲十、事法非理门。即真之妄,异于真故,如动非湿。故惭愧林偈云:如色与非色,此二不为一。又云:如相与无相,生死及涅盘,分别各不同等。
十、事法非理门者,谓全理之事而恒非理,以性相异故,能依非所依故。是故举体全理,而事相宛然。如全水之波,波恒非水,以动非湿故。是则不异空之幻,事事存也。
▲上七、八二门明事、理非异,九、十二门明事、理非一,故为、无为非一非异。第四回向云:于有为界示无为法而不灭坏有为之相,于无为界示有为法而不分别无为之性。
上七、八二门下,用前四门,会前佛身无为、有为,别中无为义也。然大品亦云:须菩提白佛:若是法平等,无有高下,为是有为?为是无为?佛答:非有为法,非无为法。何以故?离有为法,无为法不可得;离无为法,有为法不可得。须菩提!有为、无为,不合、不散,皆其义也。
▲上之十事同一缘起,故云无碍。
▲约理望事,则有成有坏,有即有离。事望于理,有显有隐,有一有异,逆顺自在,无障无碍。同时顿起深思,令观明现,以成理事圆融无碍观也。
上之十事下,第三、总结,即结释十门。于中二:先结指;后约理望事下,别束十门以成八字。理望于事,有其四义:一、有成者,即第三、依理成事门;二、有坏者,即第五、以理夺事门,既夺彼事,事则坏也;三、有即者,即第七、真理即事门;四、有离者,即第九、真理非事门。言事望于理,有显有隐,有一有异者,亦有四门:一、有显者,即第四、事能显理门;二、有隐者,即第六、事能隐理门;三、有一者,即第八、事法即理门;四、有异者,即第十、事法非理门。此上言成坏等者,就功能说,如有成者,是理成事,非理自成,则一一门皆有事理无碍,故云约理望事,约事望理。余可思之。上来相参,故有四对八义,而初相遍二门,今不会者,以相遍之义,义皆相似,非如一成一坏等故,故不显之。又相遍者,即后八门之所以故,谓由相遍,方有成坏等耳。若欲摄者,即事理、相即二义所收,后之不即二门,即不坏能所,方有相遍,有相遍故,方论不即。言逆顺自在等者,事理相望各四义中,皆二义逆、二义顺,谓依理成事,真理即事,顺也;以理夺事,真理非事,逆也;事能显理,事法即理,顺也;事能隐理,事法非理,逆也。欲成即成,欲坏即坏,故云自在。成不碍坏,坏不碍成,显不碍隐,隐不碍显,故云无碍。正当成时,即是坏等,故得同时。四对皆无前后,故云顿起。又上四对,何以约理望事,但云成等,不云显等?约事望理,但云显等,不云成等?深有所以。何者?事从理生,可许云成;理非新有,但可言显;事成必灭,故得云坏;真理常住,故但云隐。其即之与一,离之与异,大旨则同,细明亦异。理无形相,但可即事;而事有万差,故可言与理冥一;理绝诸相,故云离事;事有差异,故云异理。上约义别,有此不同。若统收者,应成五对无碍之义:一、相遍对;二、相成对;三、相害对;四、相即对;五、不即对。五中,前四明事理不离,后一明事理不即。又五对之中共有三义:成、显一对,是事理相作义;夺、隐及不即二对,是事理相违义;相遍及相即二对,是事理不相碍义。又由第二相作,故有第四相即;由相即,故相遍;由有第三相违,故有第五不即。又若无不即,无可相遍,故说真空、妙有各有四义。初约理望事,即真空四义:一、废己成他义,即依理成事门;二、泯他显己义,即真理夺事门;三、自他俱存义,即真理非事门;四、自他俱泯义,即真理即事门。由其即故,而互泯也。又初及三即理遍于事门,以自存故,举体成他,故遍他也。后约事望理,即妙有四义:一、显他自尽义,即事能显理门;二、自显隐他义,即事能隐理门;三、自他俱存义,即事法非理门;四、自他俱泯义,即事法即理门。又初及三即事遍于理门,以自存故,而能显他,故遍他也。故说幻有存亡无碍,真空隐显自在。
▲第四、周遍含容,即事事无碍。且依古德,显十玄门。于中文二:先、正辨玄门,第二、明其所以。
第四、周遍含容者,即周遍含容观。于中二:先标举开章,后依章别释。今初。然此观名即法界观中之名,以当事事无碍。以理有普遍、广容二义,融于诸事,皆能周遍含容。众多义门,皆悉由此二义而有。然法界观立十观名,与十玄不同。故今疏云且依古德显十玄门,即依藏和尚也。至相已有,而小有不同。于中文二:下开章,可知。
▲今初。一、同时具足相应门,二、广狭自在无碍门,三、一多相容不同门,四、诸法相即自在门,五、祕密隐显俱成门,六、微细相容安立门,七、因陀罗网境界门,八、托事显法生解门,九、十世隔法异成门,十、主伴圆明具德门。此之十门,同一缘起,无碍圆融。随其一门,即具一切。
今初,一、同时下,二、依章别释。释其二章,即为二、别。今释初章,疏文有三:初、列名总显,二、指事别明,三、结例成益。今初,十名全依贤首,是故上云互依古德。就列名中,其第二广、狭自在门,同法界观中广容普遍之义,而名小异。此门贤首新立,以替至相。十、玄诸藏纯、杂具德门,意云:一行为纯,万行为杂等,即事事无碍义。若一理为纯,万行等为杂,即事、理无碍。恐滥事、理无碍,所以改之。主、伴一门,至相所无,而有唯心回转善成门。今为玄门所以,故不立之。而列名次亦异于彼,彼云:一、同时具足相应门,二、因陀罗网境界门,三、祕密隐、显俱成门,四、微细相容安立门,五、十世隔法异成门,六、诸藏纯、杂具德门,七、一、多相容不同门,八、诸法相即自在门,九、唯心回转善成门,十、托事显法生解门。今不依至相者,以贤首所立有次第故。一、同相具足相应门,以是总故,冠于九门之初。二、广、狭门别中,先辨此者,是别门之由。由上事、理无碍中事、理相遍,故生下诸门。且约事如理遍,故广;不坏事相,故狭。故为事事无碍之始。三、由广、狭无碍,所遍有多。以己望多,故有一、多相容。相、容,则二体俱存,但力、用交彻耳。四、由此容彼,彼便即此;由此遍彼,此便即彼等。故有相即门。五、由互相摄,则互有隐、显。理摄他,他可见,故有相入门;摄他,他无体,故有相如门;摄他,他虽存而不可见,故有隐显门,以为门别故。故此三门皆由相摄而有,相入则如二镜互照,相即则如波水相收,隐显则如片月相暎。六、由此摄他,一切齐摄,彼摄亦然,故有微细相容。七、由互摄重重,故有帝网无尽。八、由既如帝网,随一即是一切无尽,故有托事显法。九、由上八皆是所依,所依之法既融,次辨能依,能依之时亦尔。十、由法法皆然,故随举其一,则便为主;连带缘起,便有伴生。广如下释。然刊定记则分德、相、业用,各有十玄。德相十者:一、同时具足相应德;二、相即德;三、相在德;四、隐显德;五、主伴德;六、同体即成德;七、具足无尽德;八、纯杂德;九、微细德;十、因陀罗网德。二、业用十者:一、同时具足相应用;二、相即用;三、相在用;四、相入用;五、相作用;六、纯杂用;七、隐显用;八、主伴用;九、微细用;十、因陀罗网用。其德相门中无业用门中四、五,业用中无德相六、七。彼师意云:业用是应机施设,故有相入、相作。以本不入,令见入故;本来众生非佛,令生作佛故,故是业用。德相不尔,故无相作、相入。其德相本具,故有同体,即一切法德及具足无尽德。业用不尔,故无此二。此四互出,故各有十。历门备举,便成十二。今明德用虽异,不妨同一十玄,无不该摄。德相亦有常入、作故,故彼相在,即相入也;彼相作者,乃相即也。名异义同,令见出入,即业用门;常相涉入,如镜互照,即德相门。以众生为佛,生即佛也;以佛作众生,佛即生也。故知相作即是相即。若约对机而作,名业用门;本来即是,名德相门。依此而分,非无小异;统其体事,更无别也。是知相即、相作二名虽异,而无两门;入在小殊,始终一致。又德相不能入作,真如则阙。此德不应有普摄诸法之德及遍一切法德,亦应无有能安立德及能持世间、成就一切诸佛菩萨之德,故常作入于理无违。如有经言:诸佛犹如净明镜,我身一似摩尼珠;诸佛常来入我体,我身遍入诸佛躯。即常入也。又真如随缘成一切法,何无作耶?若随情见作入,则但有业用义也。其同体成即德,乃此中托事显法生解门,但名异耳。故彼自释云:一一即是一切诸法。故与下释托事义同。其具足无尽德,即帝网门,亦微细门摄,并如下会。又彼不存广狭而存纯杂,亦如下会。而彼无十世门,彼以时为所依体事故。故彼体事亦有十种,谓色、心、时、处、身、方、教、义、行、位,则摄法无遗,斯亦有理。今明时无别体,故不为所依;但依法立,故入玄门耳,亦如下会。
▲今且于前十中取一,事法明具后十门。
今且于前十中下,第二、指事别明。分二:先总也。
▲如下文中,一莲华叶或一微尘,则具教等十对同时相应具足圆满。
后如下文中下,别显十门,即为十别。初即同时具足相应门,以近初列,故不标。次文中,先正明,后引证。前中又二:初明当门中具,后明具余九门。疏言则具教等十对同时相应具足圆满者,初当门中具也。此中正意即明具前教、义、理、事、境、智、行、位、因、果等十对之法。前十对法,无法不包故;此顿具,则无所不具。所以具者,广有十因;略而言之,法界融故。然古德就一华之上,义有此十。探玄记云:此一莲华表令生解为教,则是所诠为义,如下胜音菩萨莲华处说。二、华相为事,华体为理,下云法界不可坏莲华世界海。三、华是所观,亦即是能观,以此经中可以内行为外事故。四、行事之华,结成位故。五、因事之华,揽成果故。六、华台所依,亦入正故,如国土身等。七、华体同真,用应机故。八、全揽为人,恒是法故。九、逆同五热,顺十度故。十、应赴羣机,亦能感故。如一华事既尔,余一切事准以知之。如事法既尔,余教义等一切皆然。准思,可见。如具自十对既尔,彼一华叶具前十门亦然。释曰:若依古德此义,则一事华上已有此十,前十对上复各有十。令一事华顿具十十,亦有斯理。今此疏意但令顿具前十,已无不收耳。
▲亦具后之九门及彼门中所具教等,以是总故。
亦具后之九门下,此第二、明具余门,亦释成总义。若唯具当门,不成总故。而言所具教等者,下九门各有教、义、理、事、境、智等故。今能具门既全在初门,门门所具居然在此。然九门具,教等虽同于义各别,谓广狭门则十皆广狭,谓教广狭、义广狭、理广狭、事广狭等。若相入门则十皆相入,下七例然。
▲故下文云:一切法门无尽海,同会一法道场中。
故下文云下,第二、引证。于中先引妙严品,即普智眼广果天王偈。彼偈下半云:如是法性佛所说,智眼能明此方便。此明一门中具无尽,则无不具足也。
▲华藏颂云:华藏世界所有尘,一一尘中见法界。
▲一尘尚具,况一叶耶?
后引华藏偈下半云:宝光现佛如云集,此是如来刹自在。今但引尘含法界便是总义,以教义理事境智及广狭相入等即法界故。问:但言法界,宁知非是理法界耶?答曰:以下半云宝光现佛如云集,此是如来刹自在,明知是含事法界耳。
●一尘尚具,况一叶耶者,举细况麤,释成玄妙耳。又妙严品喻佛身云:譬如虗空,具含众像。此举佛身具足诸法也。又晋经性起品云:三世一切劫,佛刹及诸法,诸根心心法,一切虗妄法,于一佛身中,此法皆悉现,是故说菩提,无量无有边。亦约佛身心具也。又普贤三昧品云:能令一切国土所有微尘,普能容受无边法界。据能令之言,但似业用,总由德相。本自具足,即是德相;令物见之,即为业用。下德相、业用准之。第十行云:此菩萨于其身中,现一切刹、一切众生、一切诸佛。八十云:善财见普贤一一身分、一一毛孔,皆有十方一切世界、三千界中地水等轮、诸山河海、人天宫殿、种种时劫、诸佛菩萨。如见现在世界,如是前际、后际一切世界中,悉尔明见。乃至十方刹尘中,现三世一切境界、一切佛刹、一切众生、一切佛出兴、一切菩萨,及闻佛菩萨众会言音,斯并同时具足相应门也。
▲二、即彼华叶普周法界而不坏本位。以分即无分,无分即分,广狭自在,无障无碍。
二、即彼华叶下,广狭自在无碍门。于中二:先明广狭,后会通纯杂。前中三:初正明,次引证,后句数。今初,上二句出广狭相,以分即无分。无分即分者,出其所以。由华是事,分限历然,而即同真性故。无分限便广无际,以事如理故。无分即分者,明广即狭,以不坏相故。
▲十定云:有一莲华,尽十方际而不妨,外有可见。
十定下。二、引证,即第十无碍轮三昧之文。当四十三有一莲华尽十方际,即是经文,然其犹略。具云:佛子!此菩萨摩诃萨有一莲华,其华广大尽十方际,以不可说叶、不可说宝、不可说香而为庄严等。次云而不妨外有可见者,乃是义引。彼经云:众生见者无不礼敬。故知亦有外相可见也。七十七善财叹楼阁云:不动本处而能普诣一切佛刹而庄严者之所住处。七十六摩耶夫人云:又善男子!彼妙光明入我身时,我身形量虽不逾本,然其实已超诸世间。所以者何?我身尔时量同虗空,悉能容受十方菩萨受生庄严诸宫殿故。如是等文皆广狭自在也。
▲是故或唯广无际,或分限历然,或即广即狭,或广狭俱泯。或具前四,以是解境故;或绝前五,以是行境故。下皆准此。
是故或唯广下,三句数分别。初事如理故广,不坏本相故狭。此二同时故有即广即狭,同时互夺故有俱泯。五具前四,一时照了故云解境,行起解绝故有。第六总绝前五,谁复以广狭存泯当其方寸?
▲然此广狭,亦名纯杂义。普周法界,故纯一无二;不坏本位,则不妨于杂。万行例然。
然此广狭下,二、会纯杂门。以古十玄有名,贤首意云:万行纯杂,有通事理无碍,及单约事说,故废之耳。谓同一法界故纯,不坏事相故杂,此即事理无碍也。一行长行故纯,不妨余行故杂,此但约事也。故昔废之而立广狭。今欲会取,即事同理而遍故纯,不坏一多故杂,则亦有事事无碍义耳。如以入门取之,则一切皆入,故名为纯;入中有多法门,故名为杂。如妙严品说:诸众海各各唯得一解脱门,纯也;普贤菩萨得不思议解脱门,杂也。六十五慈行童女云:我于三十六恒河沙佛所求得此法,彼诸如来各以异门令我入此般若波罗蜜普庄严门。即纯杂无碍也。又善财童子所求诸善知识,各言我唯知此法门,又云多劫唯修此法门者,即纯门也。诸善知识皆推进云如诸菩萨种种知见、种种修行、种种证得者,此杂门也。自言知一,推他有多,自他虽异,然属一身,此亦纯杂无碍门也。又善财普获诸善知识解行德证,亦杂门也。然上所引数处经文,多皆约行,一行、多行为纯杂,故并通。单约事明,然通德相。若准无着无缚解脱回向云:以无着无缚解脱心成就普贤佛自在力,于一门中示现,经不可说不可说劫,无有穷尽,令一切众生皆得悟入;以无着无缚解脱心成就普贤佛自在力,于种种门中示现,经不可说不可说劫,无有穷尽,令一切众生皆得悟入。其身普现一切佛前者,即约用纯杂也。万行例然者,即约行说纯杂,通于事理,事事无得,及单约事行也。约事事无碍者,如一施行,一切皆施,名纯;施中具于诸行,名杂。
▲三、即此华叶舒己遍入一切法中,即摄一切令入己内。
▲舒摄同时,既无障碍,是故镕融。或有四句、六句,思之。
第三、一多相容不同门。于中三:初正明,次引证,后重科拣。初中二:先正释,即如理之遍、如理之包。
●后舒摄同时下,句数料拣,例上广狭,故云思之。若具作者:一、或唯入,以一入一切故;二、或唯摄,以一摄一切故;三、即入即摄,同时无碍故;四、非入非摄,以入即摄故非入,摄即入故非摄;五、或具前四,以是解境故;六、或绝前五,以是行境故,行起解绝故。
▲下云:以一佛土满十方,十方入一亦无余。
下云以一佛土等者,引证,即德相之门文。其下半云:世界本相亦不坏,无比功德故能尔。土即晋经。依贤首引,即当华藏偈云:以一刹种入一切,一切入一亦无余,体相如本无差别,无等无量悉周遍。第八回向云:此菩萨于一毛孔中普能容纳一切国土。第九回向云:于一身中悉能包纳尽法界不可说不可说身,而众生界无所增减。如一身,乃至周遍法界一切身悉亦如是。十定品第二定云:三千大千世界微尘数三千大千世界悉入是菩萨身,是菩萨身亦入是诸世界。第七定云:菩萨自见其身往彼众会,亦自见身普入诸地。普贤行品有十种普入,谓一切世界入一毛道,一毛道入一切世界等。上来经文并通德相、业用。离世间品十种无碍用中亦说众生一多相入。六十云:十方菩萨以自在力令一切世界展转相入。六十一云:此诸菩萨入一切无诤境界,乃至能令大小相入,以一切方普入一方等。十行品云:能于一一三昧中普入无数诸三昧,无量无边诸国土悉令共入一尘中。如是等文多约业用明相入义,或通德用,或各局一,可以意得。
▲若一与一切对辨,则摄入各具四句,谓一入一切、一入一一、切入一一、切入一切。
▲互摄亦然。
若一与一切对辨下,三、重料拣。谓上来约一华叶望余,但有一入一摄、多入多摄之义,故今更对余一多等皆有摄入。于中先明相入,后辨相摄。初中言一入一切者,如前初句。第二一入一者,即以一华随对一法,如一华叶入一佛身等。第三一切入一者,即以多法来入此一华等。第四一切入一切者,独用一华此句不成,即将多华及诸佛诸菩萨等别入余华余诸佛等也。
●互摄亦然者。后例辨相摄也。上之四句,但明入义。今摄亦四:第一句一摄一切者,谓以一华普摄一切诸法;第二句一摄一者,谓以一华但摄一佛等;第三句一切摄一者,即以余一切法摄此一华等;第四句一切摄一切者,即以多华、多佛等摄余多华、多佛等也。此二四句相隐,故疏说之。随一四句中,复应有具四、绝五以成六句。例前可思,故略不显。然相入门刊定记德相不立,谓业用则有,德相之中即有相在。此公意谓相入、相在二相别故。今明入即在义,如一镜影在多镜中,岂非入耶?若常相入,即属德相;今见相入,即是业用。曾何大殊?
▲四、此一华叶,废己同他,举体全是彼一切法,而恒摄他同己,令彼一切即是己体。
第四、诸法相即自在门。于中三:初正释,次句数,后引证。初中言废己同他者,是相即义。以上相入,则此彼互存,如两镜相照,但约力用交彻明耳。今此约有体无体,故言废己。废己,即己无体也;同他,他有体也。亦如事理无碍文中废波同湿等,摄他同己,则他无体,己有体也。
▲一多相即,混无障碍,解行境别,六句同前。
一、多相即等者,二、句数料拣也。于中,初句结前,含于四句,应云:一者、一即多;二者、多即一;三者、亦一即多,亦多即一。合上二故。此之三句,皆是一、多相即。四、非一即多,非多即一,亦由一、多相即,互相夺故。谓由一即多,故非多即一;由多即一,故非一即多,成俱泯句。五、或具前四,以是解境,并明照故。六、或绝前五,以是行境,言忘虑绝故。故疏云解、行境别,即下二句。然约同一类法,即有一、多相望,如一华叶望诸叶等;若约异类,谓华望刹等。例此,可知。复应例前,亦有四句,谓:一者、一即一;二者、一即一切;三、一切即一;四、一切即一切。以今但约一华,故略不言。故下结例。该一切法,明具四也。或应有六,此四句后有解、行境故。或复有六,谓前四句后加一即多,一多即一多故。复应成八,加多一即一,一多即多。以并不出前四句故,故不例耳。多、一既尔,大、小、长、短等一、一相即例知。然刊定记将相即门拣异、同体成即。德云:相即,据此、彼相望;同体成即,约此体即,是一切法故。若尔,则是托事显法门。今疏正意,但以相即门摄同体成即,同体成即但是一即多耳。
▲下云知一即多,多即一等。
下云下。引证。即十住品长行文。若偈云:一即是多多即一,文随于义义随文,如是一切展转成,此不退人应为说。既言展转成,即异体异类相望也。不思议法品云:诸佛知一切佛语即一佛语。此同类相即也。初发心品云:以发心故,即与三世一切诸佛体性平等。乃至云:真实智慧等者。此则显位上下相即也。七十八弥勒告大众言:余诸菩萨经于无量百千万亿那由他劫,乃能满足菩萨愿行,乃能亲近诸佛菩提。此长者子于一生内,则能净佛刹,则能化众生,则能以智慧深入法界,则能成就诸波罗蜜,则能增广一切诸行,则能圆满一切大愿,则能超出一切魔业,则能承事一切善友,则能清净诸菩萨道,则能具足普贤诸行。此则行位皆相即也。又如菩萨曾不分身即遍一切,亦一即多也。
▲五。华能摄彼,则一显多隐;一切摄华,则一隐多显。显显不俱,隐隐不并,隐显显隐,同时无碍。
第五、祕密隐显俱成门中,疏文分四:一、正释,二、句数,三、引证,四、喻显。初中华能摄彼等者,亦蹑前起,由上言摄他同己故。若摄他,他现,即相入门;若摄他,他尽,乃相即门;若摄他,他不尽、不现,即隐、显门。如前列名中已会。故至相十玄云:犹如十钱,一即十时,一即显,二、三至十即名为隐。亦如见此不见彼,彼名隐,此名显。亦如一人身上,六亲所望,虽各不同,然各全得,亦不杂乱。由此隐、显,体无前、后,不相妨碍,名祕密俱成。言显、显不俱等者,以显俱,则无隐;隐俱,则无显,故不得俱。然隐、显同时,故得俱成;隐、显无碍,故云祕密。
▲全摄俱泯,存忘俱成,句数同前。
全摄俱泯等者,二句数料拣。全摄,即初二句。此全摄彼,即此显彼隐,为第一句。彼全摄此,即彼显此隐,为第二句。俱者,第三句。谓此正摄彼时,不妨彼摄此故,则亦隐亦显。泯者,即第四句。此摄彼为显时,即是彼摄此故,非显则显泯也。彼为此摄为隐时,即能摄此故,非隐则隐泯也。故是非隐非显。存者,四句皆成,即是解境。亡者,五句并绝,即是行境。言俱成者,总结上六句也。
▲下云东方入正受,西方从定起等。
下云东方入正受下,引证。东方入正受为显,西方从定起为隐,以此但见入定不见起故。古十玄亦云:于眼根中入正受即是显,于色尘中三昧起即是隐。例上可知。
▲如八日月,隐显同时。
如八日月等者,四、以喻明。即取明处为显,暗处为隐,而必同时,故云俱成。不同十五日唯显,月晦日唯隐。又暗处非无明,明处非无暗,但明显处暗隐,暗显处明隐,亦得云隐显俱成。亦如夜摩偈云:十方一切处,皆谓佛在此,或见在人间,或见住天宫。则见处为显,不具处为隐,非佛不遍。十定品云:或见佛身,其量七肘;或见佛身,其量八肘;或见佛身,其量九肘;乃至或见佛身,不可说不可说大千世界量。则见七肘时,七肘为显,余量皆隐也。余类例然。故彼喻云:譬如月轮,阎浮提人见其形小,而亦不减;月中住者,见其形大,而亦不增。释曰:见大则大显小隐,见小则小显大隐,而不增减,则是祕密俱成。余一切法,类可知也。摩耶夫人于此一处为菩萨母,三千世界为母亦然。然我此身非一处住,非多处住,亦隐显义。此处为母,此显彼隐等。非一处住即是一隐,例有多显;非多处住即是多隐,例有一显。亦是双夺俱泯之句,非隐非显祕密之义。然若约智幻,即业用门;约极位成,即德相门。
▲六、此华叶中微细刹等一切诸法炳然齐现。
第六、微细相容安立门,分二:先正明,后引证。前中炳然齐现者,炳者,明也。如瑠璃瓶盛多芥子,隔瓶顿见。然微细言总有三义:一、所含微细,犹如芥瓶,以毛孔能受彼诸刹,诸刹不能遍毛孔故。以毛据称性,却如瑠璃之瓶;刹约存相,故如芥子在内。二、约能含微细,以一毛一尘即能含故。如下,引证。三、约难知微细,微尘不大而刹不小,而能广容,即难知义。一能含多,即曰相容。又法法皆尔,故云相容。一多不坏,故云安立。
▲下云于一尘中一切国土旷然安住,又于一毛端处有不可说诸如来,及第九回向微细中说。
●下云:于一尘中下,引证。略引二文。初即晋经。又于一毛端处,有不可说诸如来者,第十回向云:一毛孔中悉明见,不思议数无量佛,一切毛孔皆如是,普礼一切世间灯。即其文也。然此二文,正唯德相。六十八云:一一毛孔内,各现无数刹等。即业用门。又德云比丘云:住微细念佛门,于一毛端,有不可说如来出现,悉至其所而承事故。通于德相、业用。第九回向云:彼菩萨于一念心中,现一切众生各不可说不可说劫念心。即业用门。十、微细趣中,通于德相、业用。然刊定记,开此微细,以成二门。第三名相在德,第九名微细德。而自拣云:此不同前相在之义。彼约别体别德,相望相在。此但当法,即具一切,炳然齐着。若尔,此一切法,为是法界中有法耶?为一法中别自有耶?若是法界中法,则同相在;若是别有,为示?为真?示则复是业用门收,德相之中则无微细;若是真者,何异同时具足相应门耶?故彼自释微细门云:此门亦可名为普门。七十一中寂静音海夜神谓善财言:此解脱者即是普门,于一事中普见一切诸神变故。既言普门,即同同时具足相应门也。若言唯摄同类一切法者,如十微细中八相之内一一各具,余之七相岂要同类?况一尘中一切诸法旷然安住。明知相在即是微细,是故古德有相容言。设此不摄,即是相入门中所收,如前已会。故知新立多有相滥,设有小异,皆本门收之,十门即足。
▲七、此华叶二微尘中各现无边刹海,刹海之中复有微尘,彼诸尘内复有刹海,如是重重不可穷尽,非是心识思量境界。
第七、因陀罗网境界门,疏文分四:一、正释其相,二、以喻释名,三、引文证成,四、重以喻显。今初,一华、一尘以称性故,能摄一切;余尘、余法亦皆称性,何有一法而不摄耶?应以尘对余,以辨重重。欲令易见,且以一尘望余尘说。谓一尘之内所含诸刹,彼所含刹亦揽尘成,此能成尘亦须称性;尘既称性,亦须含刹。第二重内所含诸刹亦揽尘成,尘复称性,亦须含刹。第三重尘含第四重刹,第四重尘含第五重刹,重重尘成,重重称性,无穷无尽,犹如镜灯。故下疏文重举镜灯以喻帝网,令于常情见近知远。
▲如天帝殿珠网覆上,一明珠内万像俱现,珠珠皆尔。此珠明彻互相现影,影复现影而无穷尽。
如天帝下。以喻释名。十门唯此从喻受名。若就法立,应名重现无尽门。一珠之内顿现万像,如一尘内顿现诸法,但是一重。一珠现于诸珠,方成重重之义。珠皆明净,如净称性。一珠现于多珠,犹如一尘现多刹尘。所现珠影复能现影,如尘内刹尘复能现刹。重重影明,重重互现,故至无尽。
▲下云如因陀罗网世界等。
下文云等者,三、引证,即是初地承事愿中文云:又发大愿,愿一切世界广大、无量、麤细、乱住、倒住、正住、若入、若行、若去,如帝网差别,十方无量种种不同,智皆明了,现前知见。论释云:如帝网差别者,即真实义相,意明常称实理,故不可尽。又阿僧只品云:一尘中刹不可说如一一切皆如是此不可说诸佛刹一念碎尘不可说念念所碎悉亦然尽不可说劫恒尔此尘有刹不可说此刹为尘说更难等。不思议法品云:诸佛有十种知一切法尽无有余等。十云:诸佛知一切法界中如因陀罗网诸差别事尽无有余等。此约德相。若约业用,普贤三昧品云:佛身所现一切国土及此国土所有微尘,一一尘中有世界海微尘数佛刹,一一刹中有世界海微尘数诸佛,一一佛前有世界海微尘数普贤菩萨,亦重重义。然刊定记于此开出:第七、具足无尽德,谓一一自体皆无穷尽,如水中文。此不同帝网互在重重,但就当体即具无尽耳。又亦不同微细,微细但约一中多法齐现,此约一一无穷尽。妙严品云:佛身普遍诸大会,充满法界无穷尽。又云:其菩提树恒出妙音,说种种法无有尽极。十住颂云:欲具演说一句法,阿僧只劫无有尽,而令文义各不同,菩萨以此初发心。六十五说:具足优婆夷于一小器中出一切资具、饮食等,毕竟无尽,然不减少。彼自释云:此体德自在,非约解脱等业用。古德所以不开者,一重无尽与重重互望无尽,同无尽故。若微细顿现,现于法界;法界无尽故,微细亦无尽。纵出生无尽,亦不出法界。若细分别,非无小异;统其大意,但取无尽。故依古德,不分为二。
▲亦如镜灯,重重交光,佛佛无尽。
亦如下。四、重以喻显。以重现之理深远难测,帝网之喻世不见形,故以近事以况远旨。
▲八、见此华叶,即是见于无尽法界。
第八、托事显法生解门,疏文有三:初、正释,次、拣滥,三、引证。今初,既言即是无尽法界,明知即是事事无碍。古立具足无尽,不异于此。
▲非是托此别有所表。
非是等者,二、拣滥,谓拣余教以事表义,但是一事以表一法,如衣表忍辱、室表慈悲等。今明一事即法即人、即依即正,具无尽德,从无尽因之所生故。
▲下云此华盖等从无生法忍之所起等。
下文云等者,三、引证也,即升兜率天宫品。彼有三段,文含四义,谓初一段文有十句,明于多因以成多果,谓并列多因,后说多果。故经云:百千亿那由他不可说先住兜率宫诸菩萨众,以从超过三界法所生,离诸烦恼行所生,周遍无碍心所生,甚深方便法所生,无量广大智所生,坚固清净信所增长,不思议善根所生起,阿僧只善巧变化所成就,供养佛心之所现,无作法门之所印。释曰:此上并出因也。下云出过诸天诸供养具供养于佛者,即说多果也。次八句,一因成一果。经云:以从波罗蜜所生一切宝盖,于一切佛境界清净解所生一切华帐,无生法忍所生一切衣,乃至解诸法如梦欢喜心所生佛所住一切宝宫殿。既以无生忍唯生于衣等,故云一因一果。后有九句,一因成多果,谓但举无生为因,总生诸果。故经云:无着善根、无生善根所生一切宝莲华云、一切坚固香云、一切无边色华云等九云。故应有多因成一果,摄在初段,谓以多因一一成故,谓共成一盖、共成一衣等。今约多因成一果时,则随一衣则是盖等,以其多因别别所成,并在一衣上故。故随一事即是无尽,况此一事皆是称性,故皆即是无尽法界。但随一义以名目之,如显可重圆明即名为宝,若云自在即称为王,若为润益即名云等。故金色世界即是本性,弥勒楼阁即是法门,胜热婆罗门火聚刀山即是般若无分别智等,皆其事也。故一一事即具无尽之法,故立具足无尽之德不出于此。
▲九、即此一华,既具遍一切处,亦复该一切时。谓三世各三,摄为一念,故为十世。以时无别体,依华以立。华既无碍,时亦如是。
第九、十世隔法异成门,疏中三:初正释,次引证,后拣滥。今初,三世区分,名为隔法;而互相在,即是异成。而疏文中但作十世。言三世各三等者,取意以立,即离世间品意。文云:菩萨有十种说三世。何等为十?所谓:过去说过去世,过去说现在,过去说未来,现在说过去,现在说平等,现在说未来,未来说过去,未来说现在,未来说无尽。又三世说一念,上言无尽即未来,未来欲彰无穷,故云无尽;现在平等即是现在,现在以可目覩,例同过、未,故云平等。不言一念亦名九世,摄归一念,故云十世。然依旧解,如以五日而为九世:初一、二、三为过去三世,中二、三、四为现在三世,后三、四、五为未来三世。义当正在第三日。前望取二,后望取二,故有五日成三三世。义似进无九世之体,退过三世之数。今但用三世互为缘起,便成九世;不离一念,故为十世。谓如因过、未而有现在,则现在中已有过、未。法从因出,不异因故。余二因二,例此,可知。即中论时品破于执时,立无穷过。今无所执,故以其过成称性缘起。广如离世间品疏文释之。以时无别体下,出十世融通所以。如见华开,知是芳春;茂盛结果,知是朱夏;凋零为秋,收藏为冬。皆因于物知四时也。
▲故晋经云:过去无量劫,安置未来今。未来无量劫,回置过去世等。普贤行云:过去中未来,未来中现在等。又云:无量劫即一念,一念即无量劫等。
故晋经云下,引证。引晋经者,以文显故,等取次半云非长亦非短,解脱人所行,即当今经?普贤行品次下所引。言普贤行云过去中未来,未来中现在等者,等取下半云三世互相见,一一皆明了,即同向引晋经偈也。此偈前文复有偈云:无量无数劫,解之即一念,知念亦无念,如是见世间。言又云无量劫即一念,一念即无量劫等者,即晋经?初发心功德品。今经云不可说劫与一念平等,一念与不可说劫平等,而言等者,等取余经。若此之类,皆可引证,如十地品。第十地云:菩萨知种种入劫智,所谓一劫入多劫,多劫入一劫,乃至云长劫入短劫,短劫入长劫等。
▲时无别体,故不别立以为所依。
时无别体等者,三、拣滥也。以刊定记不取十世以为玄门,意云:以时是所依体事十中之一,若长劫入短劫等即相入门耳,若云长劫即短劫即相即门,故知十世非别玄门。斯亦有理,古意以余十对有体可得得为所依,时依法有无别自体,何能与他为所依耶?又缘外道计时为常,故不存之以为体事,是故依古别立玄门。
▲十、此圆教法,理无孤起,必摄眷属随生。
第十、主、伴圆明具德门,疏文分三:初、正明,二、引证,三、重以例释。今初,理无孤起者,即主、伴所由。
▲下云:此华即有十世界微尘数华以为眷属。又如一方为主,十方为伴,余方亦尔。
下云此华即有下,二、引证,即十地受位处文。文云:其最后三昧名受一切智胜职位。此三昧现前时,有大宝莲华忽然出现,其华广大量等百万三千大千世界。下广叹德竟,云十三千大千世界微尘数莲华以为眷属。又现相品中佛眉间出胜音菩萨,与无量诸眷属俱出,即人眷属。佛放眉间光明,无量百千亿光明以为眷属,即光明眷属。又法界修多罗以佛刹微尘数修多罗而为眷属,即法眷属。故随一一皆有眷属。若以余经望此,但为眷属不为主伴。今言眷属者,约当经中事以为眷属,眷属即伴,故证主伴。又如一方为主下,亦是义引经文,约方明主伴。谓如此方法慧说十住时,余方菩萨皆悉来证,言我等佛所亦说此法,文句义理与此无别,即主伴义。
▲是故主主、伴伴各不相见,主伴、伴主圆明具德。
是故主主下,三、重以例释。谓此方法慧为主时,不得为伴;十方法慧为伴时,不得为主。故此为主时,不得与彼为主相见;彼为主时,此须为伴,故亦不得见此为主。故云主主、伴伴各不相见。言主伴、伴主圆明具德者,此方为主,与彼方为伴相见;此方为伴,即与彼方为主相见。若主、伴义成,则圆明具德。余如教迹钞说。
▲举华既尔,一尘等事亦然。
举华既尔下,第三、结例成益。于中二:先举一例余,后结劝修益。前中文有四节:初、以华例事,二、以事例余所依,三、以所依例能依门,四、结成重重以至无尽。今初,又二:先正以华事例于余事,故云举华既尔。一尘等事亦然。
▲如此事华既带同事等十义,具此十门,而此事等具余教等十门,则为百门。
后如此事华下类结成门,谓上广说十门唯约事说,谓华事上一切事同时具足、事广狭无碍、事一多事相即,乃至事主伴,故云如此事华。既带同时等十义,言而此事等具余教等十门者,谓事上有教义同时具足、教义广狭、教义一多、教义相即,乃至教义主伴为二十二境智,同时具足广狭相容乃至主伴为三十三行位,同时具足广狭乃至主伴为四十四因果,同时具足等为五十五依正、六体用、七人法、八逆顺、九感应,各有同时等添为百门,故云而此事等具余教等十门则为百门。
▲事法既尔,余教义等具百亦然,则为千门。
事法既尔下,第二、以事所依例余所依。谓事法既有百门,二教义为百门,三境智为百门,乃至感应具百门,故有千门。
▲如教义等有此千门,彼同时门中亦具百门,余广狭等例尔,亦有千门。
如教义等下,第三、以所依法例能依门亦成千门。谓前以所依体事为首,今以能依玄门为首。谓同时门中具教义同时、事理同时、境智同时,乃至感应同时,故有十门。同时门中具广狭等,其广狭等有教义广狭等,故成百门。二、广狭具百,例同时门。三、相入门具百,四、相即门具百,乃至第十主伴门具百,故成千门。然其后千不异前千,但互举为首而成异耳。又前分总别,则同时门中具下九门,下之九门不具同时。今约不相离故得九门,例于同时亦具九门。
▲若重重取之,亦至无尽。
若重重下。四、结成无尽。言重重取者,谓如初一门中具千,十中取一,此一亦须具十、具百、具千,以不相离故。如一既尔,千门各十亦然,则具十千,十千之中随取其一亦具十千。如一千钱共为缘起,一钱为首则具一千,余亦如是,则有千千,千千之中随取其一亦具千千,故至无尽。又重重者,一事之中有多事故,一境之中亦有多境,一智之中复有多智等,更相涉入亦无尽也。
▲于此十门圆明显了,则常入法界重重之境。
于此十门下,第二、结劝修益。以是具德无尽法门,唯普眼境界上智能入,故当勤修必成大益。
▲第二明德用所由
第二、德用所因,疏文分三:初、问答总明;二、初、唯心下,随门别释;三、由上十因下,总结所属。初中四:一、标举章门。
▲问:有何因缘,令此诸法得有如是混融无碍?
二、问有何因缘下,假问生起。
▲答:因广难陈,略提十类:一、唯心所现故,二、法无定性故,三、缘起相由故,四、法性融通故,五、如幻梦故,六、如影像故,七、因无限故,八、佛证穷故,九、深定用故,十、神通解脱故。
三、答因广难。陈下,列数总答。
▲十中随一,即能令彼诸法混融无碍。
四十中,随一下,总相会通。于中三:初、总标功能。
▲十中,前六通约法性,为德相因,法尔如是。后二者是业用,义通因果。七、约起修,义通德相、业用。八、约果德,唯是德相故。
次十中,前六下,料拣差别。谓前十玄门则通德相业用,今出所以则有通有局耳。
▲前之十门,通德、相、业、用。
▲约佛则用亦德相,德上用故。约机则相亦称用,令知相故。
三、从前之十门下,会通德用,遮其异释。谓由刊定记别立德相、业用二种十玄,故今通之,明但一重,自含德用,不须分二。于中有二:先别明,后结成。前中亦二:先以互通释非两别,后通染净辨二双融。今初,先两句标。
●后约佛下,释。谓佛体上之用,即德相故。如有音声词辩之用,即德者相故。若令众生见于即入,无有障碍,故相名用。
▲即用之相,染净双融。即相之用,能染能净。
即用之相下,第二、会通染净,辨二双融。亦由刊定记立二别,云德相纯净业用通染,即令众生作佛身等,故通染也。今明在佛德相染净相尽而现染用,举用同体,故师子座中顿现众生居处屋宅,德相岂不能现染众生耶?相若不现,何有微细门耶?微细顿现一切染净,但现而常虗如镜中像,故云双融耳。又相作相入彼德相所无,今明法尔常入常能作故,如十定品山间山上日影喻中虽能互照,或说日影出七山间,或说日影入七山间,如此出入则湛然不动常入出矣,岂要对机方有入耶?相作即是相即之义,义如前会。
▲故相及用不分两别。
故相及用下,第二、结成也。非是德用二义不分,但不别立二种一玄,唯一十玄通德用耳。
▲初、唯心现者,一切诸法真心所现,如大海水举体成波。以一切法无非一心,故大小等相随心回转,即入无碍。
一如大海水,举体成波者,心能变境,境须似心,心既无碍,境亦无碍。况真心所现,拣异妄心,真法具德,故能即入重重无碍。言举体者,全真成妄也。
▲二、法无定性者。既唯心现,从缘而生,无有定性,性相俱离。小非定小,故能容太虗而有余,以同大之无外故。大非定大,故能入小尘而无间,以同小之无内故。是则等太虗之微尘,含如尘之广刹,有何难哉?
二无定性等者,文中三:初约大小正释,次引证,三例释余法。今初也。言有何难哉者,以小尘有大却如太虗,广刹有小却如小尘,乃成大尘含于小刹,故无难也。
▲旧经十住品云:金刚围山数无量,悉能安置一毛端,欲知至大有小相,菩萨以是初发心。
旧经十住品者,二、引证也。所以引旧经者,以文显故。今经云:无量无数轮围山,欲悉令入毛孔中,如其大小皆得知,菩萨以此初发心。则无定性义,理非显着,岂如至大有小相耶?
▲一非定一,故能是一切。多非定多,故能是一。边非定边,故能即中。中非定中,故能即边。延、促、静、乱等,一一皆然。
一、非定一下,三、例释余法。言中边者,乃有二义:一、边方中土,此则事事无碍。如名号品极轮围边,有四天下,亦有十方,则边非边矣。递相围遶,故中亦是边,明是事事无碍也。若云中道者,二行不同,中边相即,亦是事事无碍,亦通事理无碍耳。延促者,一念为促,长劫为延,即念劫融也。静乱者,入定、出定二行别故。由无定相,亦得相即,亦如东方入正定,西方从定起等,尤是事事无碍也。
▲三、缘起相由者,谓大法界中缘起法海义门无量。
三、缘起相由中,疏文有三:初总,次别,后结。今初,又三:初、总彰多门。谓大法界中缘起者,拣于内、外、染、净一事缘起也。如外水、土、人功、时节为缘,则有芽起;内无明、行等为缘,有识等起。今则不然,总收法界为一缘起,故云大也。又即一缘起具多义门,全同法界;即大缘起不同三乘,但明因缘生法无性而已。
▲约就圆宗,略举十门,以释前义。
约就圆宗下,二、标举章门。
▲谓缘起法要具此十义,缘方起故,阙则不成。
谓缘起法下。三、彰十所以。
▲一、诸缘各异义。谓大缘起中,诸缘相望,要须体用各别,不相杂乱,方成缘起。
▲若杂乱者,失本缘法,缘起不成。
▲此则诸缘各各守自一位。
▲文云:多中无一性,一亦无有多。
一诸缘各异义下,第二别释也。十门之中初三是本,后七从生,谓四、五、六从初门生,七、八及九从第二生,其第十门从第三生。第三但合前二门,故唯生一门。就初三门,初一是异体门,二即同体门,三即同异合明。所以有同异体者,以诸缘起门内有二义故:一不相由义,谓自具德故,如因中不待缘是;二相由义,如待缘等是也。初即同体门,后即异体门。若尔,何以初异体门中云诸缘各别不相杂乱,第二同体门中云互相遍应方成缘起?释曰:谓要由各异方得待缘,要由遍应方自具德耳。所以前之二门各生三者:一互相依持,有力无力故;二互相形夺,有体无体故;三体用双融,无前后故。已知大意。次正释文。第一门即异体门,于中有四:初正释;次若杂乱下反成;三此则诸缘下结示;四文云下引证,即是光明觉品。更下半云:如是二俱舍,普入佛功德。上半即相成并立义,下半形夺两亡义。今非下半之义,故不引之。然由相成方各有体。
▲二、互遍相资义。谓此诸缘要互相遍应,方成缘起。如一缘遍应多缘,各与彼多全为一故。此一即具多个一也。
▲若此一缘不具多一,即资应不遍,不成缘起。
▲此则一一各具一切。
▲下文云:知以一故众,知以众故一。
二互遍相资义者,即同体门。文中亦四:初正释。言此一即具多个一者,如十钱为缘、一钱当体,自是本一应二之时,乃詺初一以为二一、应三为三一,乃至应十为十一,故有多一。
●若此一缘下,第二、反成也。若无十一,本一不能应余九故。
●此则一一下,第三,例余也。如一既有十,二、三、四等亦各有十,故云一一各具如十钱为喻。其法界差别无尽法中,各各遍应,故随一一各具法界差别法也。
●下文云下,第四,引证。即忉利天宫偈赞品真实慧菩萨偈文。下半云:诸法无所依,但从和合起。此证第三门义,故今但引上半。
▲三、俱存无碍义。谓凡是一缘,要具前二,方成缘起。以要住自一,方能遍应。遍应多缘,方是一故。
三、俱存无碍义等者,双融同异也。文中亦四:一、正释。
▲是故唯一、多一、自在、无碍、镕融,有其六句:
二、是故下,句数料拣。于中,先总明欲多常多、欲一常一,故云自在。
▲一。或举体全住,是唯一也。或举体遍应,是多一也。或俱存,或双泯,或总合,或全离,皆思之可见。
二、一或下,别释。初二句可知。二、或俱存者,俱存住自及遍应也,亦俱存唯一及多一也。四、双泯者,即第四句,由俱存则相即夺故。住一即遍应非住一也,遍应即住一非遍应也。五、或总合者,合前四句为解境故。六、或全离者,全离前五成行境故。
▲文云:诸法无所依,但从和合起。
三、文云下,引证。如前已引,意取和合起义。
▲此上三门总明缘起本法竟。
四、此上下,总结三门大旨。
▲四、异体相入义。谓诸门力用,递相依持,互形夺故,各有全有力、全无力义,缘起方成。
四、异体相入义等者,疏文有五:一、总释,二、引证,三、反成,四、结成正义,五、别示其相。今初,递相依持者,以是缘起一、多等,非定性一、多等故。
▲如论云:因不生,缘生故;缘不生,自因生故。
如论云等者,二、引证也。然论有二意:一、显无生之义,则上句以缘破自。如中论云: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以若有自性,不合假众缘。既假众缘,则自性应在缘中,缘中求自性不可得,故无自性生。下句以自破缘,故云缘不生,自因生故。谓若他生,则但有缘,即应能生,不合假于自因。今假于因,明非他生也。上来显无生之义耳。二者、显缘起义。因不生者,因全无力;缘生故者,缘全有力。下句例知。今正用此意,证成上义。
▲若各唯有力无无力,则有多果过,一一各生故。若各唯无力无有力,即有无果过,以同非缘,俱不生故。
若各唯下。三、反成上义,亦是解妨。谓有问言:因缘各自不生,和合共力有生,复有何过?斯即立共生义,故先通云:若尔,则有多果过。释云:一一各生故,如谷子为因,水、土、人功、时节是缘,应生五果,谓谷芽、水芽、土芽等,故云多果。次有问言:若尔,总皆无力,合而能生,复有何过?此亦立共生义,故复通云:有无果过。谓金、石、火等,于芽无力,不能生芽;水、土、谷等,于芽无力,安能生芽?故同火等非缘,不能生果,云无果过也。
▲是故缘起要互相依,具力、无力。如阙一缘,一切不成。余亦如是。
是故缘起下,四、结成正义。谓既全有力全无力缘起不成,要一有力一无力缘起方成。如阙一缘下,指事明也。如无一即无二无三等,亦如无柱即无梁无椽等,以阙一事余皆不成,舍等缘故。言余亦如是者,若无二亦无一无三等,若无三亦无一二等,乃至若无十亦无一二等,若无梁亦无柱等,随举一法阙缘不成。今法界中随阙一事,一切法界不成缘起也。
▲是故,一能持多,一是有力能持于多;多依于一,多是无力潜入一内。
是故一能持多下,第五、别示其相。于中三:初、明一望多,二、例多望一,三、结成句数。初中二:先明一持多依,后例多持一依。今初,又二:先明依持之义。
▲由一有力必不与多有力俱,是故无有一而不摄多也。由多无力必不与一无力俱,是故无有多而不入一也。
后由一有力下释成,亦通妨难。恐有难云:一之与多俱有有力无力。二义云何?一能摄多。故此通云:由二有力与二无力必不俱故,以能为缘边即是有力,要对所起是无力故。思之。
▲如一持多依,既尔多持,一依亦然,反上思之。
如一持多依下,二、例多持一依也。是则多是能起,能为缘故;一是所起,多所成故。
▲如一望多,有依有持,全力无力常含,多在己中潜入,己在多中同时无碍。
如一望多,有依有持下,第二、例多望一也。于中二:先、结前,即是举于能例;二、多望下,生后,即是正释。问:前门之中,先明一持多依,后例多持一依,义已圆足,何得更有此多望一耶?答:此有深旨,谓前一望多中,一为持边,一能摄多;一为依边,一能入多。虽复多上有持,但取一为能入,故并属一望于多。所以疏文欲释多望于一,先结前段,云如一望多,有依有持等。有依者,即前多持,故一成依也;有持者,即前一有力为多依故。言全力者,成上一持;言无力者,成上一依。言常含多在己中者,一有力为持,能摄多故;言潜入己在多中者,一无力为依,便入多故。故此二句皆属一望多也。
▲多望于一,当知亦尔。
多望于一等者,二、生后正释也。若总释者,但改前一字为多字,多字为一字,则义自现。如恐不晓,更为具作,应云:多能持一,多是有力能持于一;一依于多,一是无力潜入多内。由多有力,必不与一有力俱,是故无有多而不摄一也;由一无力,必不与多无力俱,是故无有一而不入多也。如多持一依既尔,一持多依亦然。反上思之,是则能摄亦是多,能入亦是多。虽多摄一,即是一入多,然名多摄;虽多入一,即是一摄多,而名多入耳。则前之二门摄入皆属一,后之二门摄入皆属多,则二义天隔,非繁重也。
▲俱存、双泯二句无碍,思之。
俱存双泯下,三、结成句数。谓上一摄多是第一句,多摄一是第二句。俱存即第三句,谓即一摄一入时,即多摄多入故。双泯者即第四句,一摄一入即多摄多入故,便一摄一入泯;多摄多入即一摄一入故,则多摄多入泯,故云双泯。对前别明二句,则有四句亦可成五、六:五俱照前四,成解境故;六顿绝前五,成行境故。
▲五、异体相即义。谓诸缘相望,全体形夺,有有体无体义,缘起方成。
五、异体相即等者,此中但即与前入异文势大同,五段之文唯阙引证耳。于中四:一、立理略明;二、反显前理;三、结成正义;四、别示其相。今初,为能起边即有体,为所起边即无体。如云从缘生法,是法即空,意取所生空也。空即无体义。言形夺者,以能起之缘形对所起,夺彼所起令无体也。
▲若阙一缘,余不成起,故缘义则坏。
若阙一缘等者,二、反显前理成有体义也。如无一缘,二三四等皆不成故,则知一有体也。
▲得此一缘,令一切成起,所起成故,缘义方立。
得此一缘下。三、结成正义。既一切由一,故一有体也。
▲是故一缘是能起、能成故有体,多缘是所起、所成故无体。
是故一缘下,四、别示其相。于中三:初明一望多,次例多望一,后结成句数。今初,亦二:先明一有体,后例多有体。前中文二:先正明,可知。
▲由一有体不得与多有体俱,多无体必不得与一无体俱,是故无有不多之一,无有不一之多。
后由一有体下,释成,亦是解妨。谓有难言:一之与多,俱有有体、无体二义,云何独言一有体耶?故今通云:由有、无义不得并故。今一为能起边,多必是所起故。若不尔者,能、所不成,缘起亦坏。言是故无有不多之一者,此一即是多故;无有不一之多者,此多即是一故。问:一不即多,有何过耶?答:有二过故:一、不成多过,谓一既不成多,余亦不成多故。如一不成十,二、三、四等亦不成十,故无十过。二、不成一过,谓若一不成十,此十即不成;由十不成故,一义亦不成。以无于十,是谁一故?一不即多,成过既尔;多不即一,成过亦然。又若不相即,缘起门中空、有二义则不成立,便有自性、断灭等过故。
▲一多既尔,多一亦然,反上思之。
一多既尔等者,反上一有体却为一无体,多无体却为多有体,更无别义。
▲如一望多有有体无体,故能摄他同己,废己同他,同时无碍。
如一望多下,第二、例多望一也。于中亦二:先、结前,即是举于能例,大意全同前相入门也,但即入别耳。言有有体、无体者,有体即前一是能起,故有体也。无体者,即前举例中多一亦然,明一无体也。故能摄他同己者,成上一有体摄他多也,即前无有不多之一耳。废己同他者,成前一无体也,故废一己同他多也。虽有有体、无体二义,皆属一望于多,故云摄多同多。
▲多望于一,当知亦尔,准前思之。
多望于一下。二、生后正例。全同前门,但改一为多,改多为一耳。若结,应云摄他一同多己,废多己同一他耳。前一望于多,摄废皆是一;此中多望于一,摄废皆是多,则义悬隔矣。余如相入门,思之。
▲俱存、双泯二句无碍,亦思之可见。
俱存双泯者,第三、结成句数。俱存,谓正一摄他同己、废己同他时,即是多摄一同己、废己同一也。双泯者,以一望于多二义,即是多望于一二义故,则一望于多二义泯矣。多望于一二义,即是一望于多二义故,则多望于一二义泯也。旨不异前,故令思之。
▲六、体用双融义。谓诸缘法,要力用交涉,全体融合,方成缘起。
六、体用双融义等者,文中三:初、立理略释。
▲是故圆通亦有六句:一、以体无不用故,举体全用,则唯有相入,无相即义。二、以用无不体故,举用全体,则唯有相即,无相入也。三、归体之用不碍用,全用之体不失体,是则无碍双存,亦入亦即,自在俱现。四、全用之体体泯,全体之用用亡,非即非入,圆融一味。五、合前四句,同一缘起,无碍俱存。六、泯前五句,绝待离言,冥同性海。
次是故圆通下,开章别释,成六句故。初一以体就用,二以用就体,三体用双存,四体用双泯。以体用交彻形夺两亡,即入同源故圆融一味。五成解境,六成行境,并显可知。
▲此上三门于初异体门中显义理竟。
此上三门等者,后结所属也。
▲七、同体相入义。谓前一缘所有多一,与彼一缘体无别故,名为同体。
七、同体相入义等者,释中有三:初、别释同体义;二、双释即入所以;三、正解此门。今初,言谓前一缘等者,即指前第二门,以第二是本同体门故。如一本自是一为本,一应二为二,一应三为三,一等只是一个一,对他成多。亦如一人望父名子,望子名父,望兄为弟,望弟为兄等,同一人体而有多名。今本一如一人,多一如诸名也。
▲又由此一缘应多缘故,有此多一所应多缘既相即入,令此多一亦有即入也。
又由此一缘下,二、双释即、入二义所以。谓同体即、入,由异体成。异体相入,故令同体相入;异体相即,故令同体相即。此有二义:一、若直说者,如异体二即是本一,其同体二岂非即本一耶?异体三即本一,则同体上三亦本一矣。正是今意。二者、本一自与多一互为缘起,例同、异体相由故耳。次疏具之。
▲先明相入。谓一缘有力,能持多一;多一无力,依彼一缘。是故一能摄多,多便入一。
▲一、入多摄,反上应知。
先明相入者,三、正释此门也。此亦有二:初明一望于多,后余义下例多望于一。前中亦二:先明一有力、多无力。言一能摄多多便入一者,多即余九一,一即本一也。一入多摄反上应知者,二、例多一有力、本一无力也。以由我多一方詺本一为本一故,故多一有力便摄本一,本一入多一也。
▲余义余句,准前思之。
余义余句下。二、例多望于一也。亦全同前异体相入门中。言余义者,谓上明本一望多一,有持有依,全力无力,故能常含多一在己一中,潜入本一在多一中,无有障碍。今多一望本一,亦有全力无力,故能常含本一在多一中,潜入多一在本一内,亦无障碍,故云余义也。言余句者,即俱存双泯四句六句,例前异体,故不繁说。
▲八、同体相即义。谓前一缘所具多一,亦有有体无体之义,故亦相即。
▲以多一无体,由本一成多,即一也。由本一有体,能作多一,令一摄多。
八、同体相即义等者,疏文亦二:先明以一望多;后余义下,例多望一。前中亦二:先明本一有体,后例多一有体。今初,又二:先言亦有有体、无体之义者,总出所以,亦同、异体门中能成有体,所成无体也。
●后以多一无体下,正释本一有体,在文可知,思之。
▲如一有多空,既尔多有,一空亦然。
如一有多下,二、例多一有体也。由有多一方詺本一为本一,故多一有体、本一无体也。多一有体故能摄本一,本一无体潜入多一也。
▲余义余句并准前思之。
余义下,笫二、例多一望本一也。谓上本一有有体无体,故能摄多一同己,废本一同他,同时无碍。今多一望本一,亦有有体无体,能摄本一同己,废多一同他,同时无碍。全例前异体中,故云余义也。余句者,亦即俱存双泯四句六句耳。
▲九、俱融无碍义。谓亦同前,全体用双融,即入自在。亦有六句,准前应知。
九、俱融无碍等者,疏文亦二:先正释本门;后此上下,结前三门所出。前中言亦同前者,同前异体门也,即前第六门也。寻前第六,于义分明,但有同体与前别耳。恐不晓者,今当具说。谓同体缘起法中,力、用交涉,全体融合,方成缘起。是故圆融亦有六句:一、以体无不用,故举体全用,则唯有同体相入,无相即义;二、以用无不体,故举用全体,则唯有同体相即,无相入义;三、归体之用不碍用,全用之体不失体,是则无碍双存,亦入亦即,自在俱现;四、全用之体体泯,全体之用用亡,非即非入,圆融一味;五、合前四句,同一同体缘起,无碍俱存;六、泯前五句,绝待离言,冥同性海。故云准前应知。
▲此上三门于前第二同体门中辨义理竟。
▲十、同异圆满义。
十、同、异圆满等者,疏文有三:此上一句标名;次谓以前下,别释;后此第十下,结属引证。今初,谓前来异体四门、同体四门及第三同、异俱存,竝不出同、异,合居一处,不偏一门,故云圆满。
▲谓以前九门总合为一大缘起,令多种义门同时具足也。
●由住一遍应故,有广狭自在门。
●由就体就用,故有相即相入门。
●由异体相,容具微细门。
●异体相即具隐显门。
●又就用相入为显,令就体相即为隐,即显入隐亦然。
●又由异门即入为显,令同体即入为隐,同显异隐亦然。
●又由异体相入,带同体相入,具帝网门。由此大缘起,即无碍法界,故有托事显法门。显于时中,故有十世门。相关互摄,故有主伴门。
二、别释中具足十玄。今初,从以前九至具足也,即同时具足相应门。言多种义门者,有本有末,有同有异,有入有,即四句、六句等,合前九门为同时门也。以是总故,随阙一义,缘起不成。故下之九门,各先释义,后结属。
●言由住一遍应,故有广狭自在门者,即前本门第二门也。住一故狭,遍应故广。
●言就体就用者,就体故相即,就用故相入,并通同体异体。
●由异体相容者,即别取前第四异体相入门中一半之义。然入通能入、所入,多就能说。容亦有能容、所容,亦就能说。然所入即是能容,所容即是能入。今微细门,但取容义,不取入义,故云一半。
●异体相即,具隐显门等者。释此隐显,疏有三重,此即初也。若尔,相即应同隐显耶?答:上来九门,但有即、入、同、异四义。用斯四义,以成十玄,故一义中容有多义。此中由此即彼,故此隐彼显;由彼即此,故彼隐此显。由相即故,成隐显义。成门已竟,义则不同。谓相即要此彼合一,隐显则彼此皆存。如东方入定,定身在东;西方定起,起身在西。故二不泯。况具下二义,尤异相即也。
●又就用下,第二番,释隐显也。谓正论入门即义如虗空故,谓若更存即则入义不成,谓即则泯一入则二义不坏,故正即无入例上可知。
●又由异门下,第三番,释隐显义。由同异二体义乖,故二门不得并立,事须隐显可知。
●又由异体相入,带同体相入,具帝网门者。同体相入,一中已含于多,更入异体,故有重重之义。同体相入,如镜已含多影,更入异体,如含影之镜,更入余镜,故有重重无尽义也。余门可知。
▲此第十圆满一门,就前第三门中以辨义理。
此第十下,三、结属引证。先结属,后引证。今初。由第三本门之中融同异故,今则近融前六门,则异体中三门与同体三门相成,无异体同体不成,无同体异体不成,故六门相成。后之七门从前三生,前三融故,后七必融,故十门一揆也。例前第三融通,亦有六句:一、或举体全异,具入即俱;二、或举体全同,亦具入即俱;三、或具同异,双现无二体故;四、或双非同异,以相夺俱尽故,谓同即异故非同,异即同故非异;五、或具四,为解境故;六、或绝前五,成行境故。故约智显理,诸门不同;废智忘筌,一切叵说。说与不说,无碍难思,没同果海,唯亡言遣照,庶几玄趣耳。
▲故下文云菩萨善观缘起法,于一法中解众多,众多法中解了一,又云一中解无量,无量中解一,了彼互生起,当成无所畏等,皆其义也。
故下文云下引证。略引二文:一即十忍品,二又云下光明觉品。然所引文乃是总意,由第十门义是总故。
▲疏上来缘起相由门竟。
上来缘起下,第三、总结。
大方广佛华严经疏演义钞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