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五
魏国西寺沙门法藏撰
不敬请法戒第六
初、制意者,诸佛所师,谓是法菩萨,理应敬人重法,灭身求请,而反露踞傲,轻慢人法,失道之甚,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于失者不教诲,今则于得者不敬请也。
三、释名者,轻人慢法名「不敬请」,戒防此失,亦功能立名。
四、具缘者,四缘成犯:一、实有大乘解行之人。二、无别开缘。三、故起慢心。四、不供养不请法。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人者有三:一、解行过己,是轨范师,傲而不敬请,理应是重。二、解行同己,不请少轻;三、劣己,不请无犯。二、约法亦三,准人可知。
七、通塞者,《重楼戒经》云:「若菩萨憍慢心故,不谘问师、不受师教,得罪。不犯者:若病、若狂、若痴、若大聪明、多闻有智、为调众生、若入定时」也。
八、释文者,文中三:初、见胜人远来,明制戒缘;二、「即起」等,明正为制戒;三、「若不尔」等,明故违结犯。初中,「大乘法师」者,总举简异小乘故也。下别辨,同于大法,同见解胜,同行是行胜。「入僧坊」约出家菩萨,「舍宅」约在家,「城邑」约王等。二、正制中二:初、制约敬养人;二、制启请法。前中迎送各礼,约初后威仪也。日日三时,约时分也。谓辰旦供养小食,斋时供养正食,余时供非时汤药等,故为三时也。「三雨金」等下,约所用资具也。谓重法情深,于人极敬,良由末代说法之师替如来处,故令尊重,极至供养。故《摄论》云:若人戒足虽羸劣,而能说法利多人,如佛世尊应供养,受彼所说故相似。又《谤佛经》中有人谤辨积法师即为谤佛,供养法师即为供养佛等。又如《大法炬经.法师品》中广显大乘法师令其敬养等。二、「常请」下,于法制请中,「三时」者,谓于一日初中后三时请法,随彼请时皆具威仪,褊袒礼等是身业也,请法之辞语业也,不生瞋心等意业也。今辨难办之供情无患恼,身受难忍之苦不生瞋心故也。如《贤愚经》第一卷释迦过去作毗楞竭王,为求一偈身受千钉,又如雪山童子为求半偈高岩舍命,如是等故云「为法灭身」等。三、「若不尔」等,违犯结罪可知。
不听经律戒第七
初、制意者,但新学菩萨触事无知,理应执持经律,四方求学以成道行,而反有诵不听,抱自无知不识持犯,故令戒行并皆亏失退入邪小,为过既重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通请大法,今则别听毗尼,故须制也。
三、释名者,化制二教别名经律,不能就师属耳飡受,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缘者,亦具四缘:一、是新学。二、有讲法处。三、无别开缘。四、不往听受故,便犯。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人、约法各三类,轻重准前可见。
七、通塞者,亦准前戒,可知。
八、释文中三:初、举胜缘,二、「是新学」下对缘正制,三、「若不至」下故违结犯。初中「一切处」者,通举一切,俱是讲说经律之处。「有讲毗尼经律」者,举所讲法也。毗尼此云灭,谓身语意恶猛气炎炽,戒能防止故称名灭。谓此经律宣说毗尼,故云毗尼经律。「大宅舍」者,别显处也。「讲法」者,重显法也。谓开释本文名之为讲。正制中二:先约法制听,谓应持经律往彼听受;二、「若山林」下约处制往,令其受法;三、「若不至」下故违结犯,可知。
背正向邪戒第八
初、制意者,菩萨理弃舍二乘,受持大乘真实之法,方名菩萨。而今乃弃大归小,失其正行,乖理之极,故须制也。故《涅盘经》云:菩萨怖二乘道,如惜命者怖畏舍身。《大般若.戒品》云:若菩萨设殑伽沙劫受妙五欲,于菩萨戒犹不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为犯。如是等文广如彼说。
二、次第者,前虽离慢勤学,而或心堕二乘,故次制令专习大乘也。
三、释名者,心舍大乘故名「背正」,遵崇邪小故曰「向邪」,戒禁防此失故名为戒。
四、具缘者,一、是大乘法。二、起彼想。三、心背语非。四、舍此受彼,故结犯。
五、阙缘者,准前释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大乘有权教、实教;约心,背舍有疑心、决心;约事,?堕愚痴。故各有轻重,并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此戒一向不开,以诸菩萨无有暂时舍大乘故。若痴狂、若数数习对治、烦恼力强、暂起还忆,一切不犯。
八、释文者,于中三:先、背正;二、受邪;三、结犯。初中情隔正理,故云「心背大乘」,谓所说法真理名为「常住」,能说之教故称「经律」。又释此大乘经律,三世诸佛同说同行更无改易,故云「常住经律」也。语越真诠,故云「言非佛说」。二、「而受持」下,受邪法中,先约人有二:或堕二乘地,或堕外道中。「恶见」下,约邪法有二:或总拨一切佛所说法,此是外道恶见;或唯拨大乘不非小教,是二乘恶见也。一切禁戒亦二:或是外道乌鷄鹿狗戒等,或小乘乖大之戒。邪见亦二:或是外道不信因果,或是小乘不信法空等。上是所诠经律,是能诠邪教。三、结犯,可知。
不瞻病苦戒第九
初、制意者,菩萨以大悲为体,拔苦为用,何容见病而不瞻救?故须制也。又若能禁心看病,令其得差,即是绝命,故须制也。又如来大圣,尚躬瞻病苦,况其余类而不瞻救?
二、次第者,前背上胜法,今则舍下病苦,故次制也。又前则于法有背,今则于生不济,故次制。
三、释名者,病之与苦,隣死之厄,舍而不救,实违慈行,立禁防止,亦功能受称。
四、具缘者:一、是病苦。二、起彼想。三、自无病等。四、嫌心舍去。故结成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并无犯。阙第三缘中,若自少患,即便舍去,应得小罪;若重,无犯。阙第四缘中,有起嫌心不舍去,起悲心而舍去,皆得小罪。如《四分律》云云。
六、轻重者,约境病苦有轻重,约心悲念有厚薄,约事在缘有急缓,皆犯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新差、若遣人者看、若与食与药、若彼自有人、若彼病已差,如是一切无犯。反上,一切皆犯。更有余缘,准思可知。
八、释文者,有二:先举缘制行,二、「而菩萨」下故违结犯。亦是先令作持,后显止犯。前中亦二:初、总举令行,二、「若父母」下别辨戒行。前中亦二:初、总显同佛,二、挍量显胜。八福田者,有人云:一、造旷路美井,二、水路桥梁,三、平治嶮路,四、孝事父母,五、供养沙门,六、供养病人,七、救济危厄,八、设无遮大会。未见出何圣教。有云:供养三宝为三,四、父母,五、师僧,六、贫穷,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见教。《贤愚经》云:施五人得福无量:一、知法人,二、远行来人,三、远去人,四、饥饿人,五、病人。足以三宝亦为八种。既言如佛无异,复言八中第一,明知非是后二种八,此应是初八之内方为第一也。二、别显中「父母」等,别举亲位显其重相,理实通一切众生也。言「诸根不具」等,显其病相。如病既尔,苦恼亦然,皆令差脱,乃至身命亦不悋惜。如月上女割乳房以济产妇,如毗舍母割肱肉以供病比丘等,皆务令得济,不顾己命,是菩萨也。二、「而菩萨」下,故违结犯中,恶心害悲,故云「嗔恨」。「不至僧房」者,约师僧弟子病处。「城邑」者,约父母等病处。「旷野」等者,通一切病苦处。「见病不救」者,正显违行。「犯轻垢」者,结示罪名之。
畜诸杀具戒第十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广聚法财利乐众生,反畜杀具乖于悲济,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防自身不能济病,今就依报不畜非器,故次制也。
三、释名者,杀具损命,违害悲济,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缘者,一、是杀具,二、有彼想,三、无别开缘,四、故畜,成犯。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所畜有多少胜劣,约心情有克漫,约事拟用不用,单合皆轻重之义,准思可知也。
七、通塞者,义准为护佛法及调伏众生,畜应不犯;及从恶人乞得,拟坏亦未坏,无犯。反上,一切随畜皆犯。是故菩萨见他畜,劝令毁破;若劝不得,应乞应赎;犹亦不得,应以威逼等(检使),要当令止。
八、释文者,有三:初、制畜非器;二、止内怨;三、故违结犯。初中但多杀具类,略列十种:一、刀是割截义;二、杖是捶打义;三、弓是送箭义;四、箭是中害义;五、鉾是伤判义;六、斧是斫伐义;七、鬪战具,谓甲弩等一切俱是鬪战之具,此上通害人及以畜生;八、恶网,是捕鱼捕鸟;九、杀生之器,通举坑型等;十、总结,但是害具总不得畜,故云「一切不得畜」也。二、「而菩萨」下,止内怨,示行令修。于中但是发心行菩萨道者,有杀父母怨,理无加报,故云「菩萨」等也。经云:以怨报怨,怨终叵尽。准有无怨,怨乃息耳,是故不报。况复菩萨观一切众生总无怨者,悉是悲境、俱是慈救,于曾有怨处备起重心,视如赤子。问:若尔,菩萨于自父母何成孝耶?答:怨若未害,纵碎自身,犹如微尘,经无量劫,要当孝行,以存护养。如其父母已被害讫,即是宿业,酬彼无益,更招大损,怨怨不绝,如瑠璃玉。害释种时,如来神力无如之何,此谓也。况余众生者,举重况轻也。约境,举父母重,余众生轻;约心,为父母酬罪得轻,为余人酬得罪重。三、「若故畜」下,违犯结罪,可知。如是十戒,结上十种劝学令持。「下六品」等,指广本。以彼六品之中有开有释,如彼应知。
通国入军戒第十一
自下第二十或之中,先明持犯,后结劝指广。前中十戒即为十段。
就初戒中制意者,菩萨理应和诸违诤令息相害,而反通国使令相侵害,为失之甚故须制也。别说有三:一、生讥嫌故;二、乖和行故;三、成相杀故。为过既重,理宜须制。
二、次第者,前即防畜战杀之具,今则止彼身为战,使次辨也。
三、释名者,为国使传言,入军令鬪,戒防此失,故立其名。
四、具缘者:一、二国,二、军,二、为利养及恶心,三、传此言至彼所,四、彼闻已来害此。若据损命犯二罪:一、望断命边犯杀戒,二、身为军国使边犯此戒。
五、阙缘者,若阙初缘,二国非怨计,得方便罪,不望杀边。二、若不为利,但有恶心;若无恶心,但为利为名,皆犯。若总阙此缘,得重方便。三、若不传等,总无犯。四、彼若不相害,亦犯重方便,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所传之言,有极恶劣恶;约心为名利及恶心,有单有双;约事令他有想害不想害,皆有轻重,思之可知。
七、通塞者,若以善心为调伏彼,令其和穆,入军入国,一切无犯。除上皆犯,更准思之。
八、释文者,亦三:初、举过缘,二、正制断,三、违结犯。初中为得财利或得官位,或但有恶心酬昔怨故。「通国使命」者,身为国使通致两头论鬪战事,或但在一处亦其图策令得相害亦犯,此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军传言立期交阵令多人命断,故云「杀无量众生」也。二、「而菩萨」下正制断中,先举轻,暂入军中犹不开许,况作国贼令兹鬪战。三、「若故」下违结犯,可知也。
伤慈贩卖戒第十二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慈济群品,乃而反贩卖人畜四具自资,内违慈行外招讥谤,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虽止为国贼,犹恐劫掠良贱,故须制也。
三、释名者,卖盛死具所以伤慈,贩人及畜复违济救,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缘者,一、是正境,自有四种:一、良人,二、奴婢,三、六畜,四、盛死具。二、随起彼想。三、正买卖。四、事成,便犯。
五、阙缘者,初二随阙各无犯,后二随阙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卖良人最重,贩奴婢应次,六畜应轻,死具最轻。约心有耎、中、上分轻重,约事为求多利、卖与恶人、令极苦等理应最重,反此是轻可知也。
七、通塞者,若为三宝要藉、若为利生、若为调伏直买卖,一切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又三:初、举过;二、正制;三、结犯。初中四句:一、贩卖良人类;二、贩奴婢;三、六畜者,《周礼》云,牛马犬羊豕鷄为六也,理实通一切畜生皆不得贩卖,今但言「盛死之具」,即棺椁轜车之类,一切皆犯,以是旃多罗业故。二、「尚不」下,正制。自他俱不应作,但菩萨二利中利他为最,故举自况他也。三、「若故作」下,违结犯。
无根谤人戒第十三
初、制意者,一、为欲护前说、谤、毁等三重戒故;二、为离恼乱诸好人故;三、为护佛法离丑恶故,实尚不说,况起谤耶?四、为离自招重业过故。
二、次第者,前于下位不轻,今于上人不谤故也。
三、释名者,无根谤人,是违理之极,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缘者:一、实是好人。二、知是无事。三、故起恶心。四、发言谤黩,明了便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犯说过戒,阙后二缘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轻重者,亦三:初、约境,有三品:一、和尚诸师;二、有德尊者;三、同位善人。二、约心,亦有三品:耎、中、上不同。三、约法,虽俱成乖,然各有轻重,准可知耳。
七、通塞者,除痴犯乱及地上菩萨逆行,余一切皆犯也。
八、释文者,又三:一、举所制之过,二、明须制所由,三、违制结犯。初中以「恶心」者明起之因,谓三毒盛兴违理损物,故云恶心。言「无事谤他」者,明违境成谤,谓无三根恶事。言「良人」等者,明所谤之人良善是同位人,法师及师僧是己所尊位,国王及贵人是世所尊共,是所应赞叹之位,岂容有谤?言「犯七逆十重」者,明所谤之罪理实轻垢,亦应有犯,文中就重故也。二、「父母」下明须制所由中,父母等亦是所谤数。「孝心」者,于师父等尊从人处应生孝顺心,于等及下生慈悲,设不生此心犹有罪失,况起恶等?三、「而反更」下故违结犯,可知。
放火损烧戒第十四
初、制意者,诫烧山野为护杀罪,制焚屋宅为防盗戒,放火损烧讥谤极弊,理非菩萨利生所宜,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即不谤于人,今则不损依报,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执火焚烧,非理损物,戒防此失,故立斯名。
四、具缘者:一、对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恶心,四、以火烧之故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各皆无犯,阙后二缘各得方便。
六、轻重者亦三,约罪有三:若烧损生命及损他物,皆实犯重就故。以火烧山屋等物非菩萨所应,故结轻垢。约损命损财各有多少,放火招讥随其浅深,皆有轻重。约心有耎、中、上差别。约事招讥亦三品不同,各有轻重可知。
七、通塞者。文中约山野,从四月至九月烧犯,余时不犯,同律中露地燃火戒云云。约烧屋等,一切皆犯。《五分律》烧野不犯重,此似同彼捡。
八、释文亦三:初、举所离之过;二、正制不听;三、故违结犯。初中,一、「以恶心」者,简却慈心救物;二、「故放火」者,简于错误也;三、「烧山林」等者,正明处烧成损。于中二:先「烧山」等,是损无主物;「四月」等,约时辨定,约损生命;二、若烧他人等,是有主物:一、烧他室宅;二、城邑;三、僧坊;四、田木;五、鬼神物;六、官物。第二、「一切有主物」下,正制不听。「若故」下,故违结犯,共可知也。
法化违宗戒第十五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以菩萨乘授与众生令得究竟饶益,反以二乘小法用以化人,违理违愿故须结戒。经云:「若以小乘化,我则堕悭贪,此事为不可。」此之谓也。
二、次第者,前则遮其外损,今则护其内益,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以法化生理宜以大,违本所宗授以小乘,戒防此失故立斯号。
四、具缘者:一、对前人,二、以恶心,三、教异论,四、彼领受,即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各总无犯,阙后二缘各得方便罪。
六、轻重者,约境,前人有利钝不同,谓利根授邪法令失大益,或能谤毁大乘;钝根反上,故有轻重。若约心,有瞋心、姤心等诸恶,亦有耎、中、上差别。若约事,损益有多少,皆有轻重,单、双、一合可准知耳。
七、通塞者。若以好心教令广知,不令味着,理应不犯。又若欲为破邪小执,令解知彼宗,意亦不犯。又若彼根是小乘法器,先授小法,拟后渐引令入大乘,此亦无犯。又若误等,一切无犯,如《瑜伽戒品》。反上,一切皆犯。
八、释文中二:先、明顺理应行;二、明违教结犯。前中,先举所教之人。虽通一切,略论四种:一、内众,谓佛弟子;二、外众,谓诸外道;三、俗眷,谓六亲;四、法侣,谓善知识。下明所教之法,有三种:一、教教法,谓大乘经律;二、教理法,谓教解义理;三、教行法,谓使发菩提心等。即授教令解,依解起行,是其意也。于中,发心者,是位前信行法也;发十心者,是前十发趣,当十住位也;长养心者,是前十长养,当十行位;金刚心者,是前十金刚,当十回向。略不论十地。此释同前文。又释发菩提心,发十心是地前位,长养心是地上行,金刚心是十地满等觉位中金刚心也。「一一解其法用」者,令解地位顺行所依,渐次分齐,不令杂乱,拟后修行,知其趣向。不尔,云何得到佛果?菩萨之理,应以此成佛之法授与众生,是其常业。二、「而菩萨」下,违教结犯中,「恶心、嗔心」者,是犯戒心;「教他」等者,明犯戒事。《大集经》云:劝学小乘,是魔业也,况外道邪论耳。结犯可知。
惜法规利戒第十六
初、制意者,新学求法理宜为说,如乖此躅为失至重,故须制也。略由三意:一、为护前悭法重罪,二、为欲摄护新学法器令正行有依,三、为护正法传灯不绝,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于诸人不教为失,今于求者不施为失,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匿正法,求财利,戒防此失,故以立此名。
四、真缘者,有六缘:一、有来求人。二、自解法。三、无开缘。四、规别利。五、倒说。六、前人领受。即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缘犯前戒。次阙第二得重方便,以自不应无所知故。次阙第三缘不犯。次阙第四亦重方便,以虽不求利倒说为重。次阙第五得轻方便,以虽别求利然说不颠倒。次阙第六缘亦重方便,以前人虽不领言已彰显。
第六、轻重者。约求法之人,情有厚薄;就所规利养,复有深浅;据所说法,倒错多少;望于前人,为损轻重。如是此等,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第七、通塞者。《地持戒》云:「若菩萨众生求法,往至其所,欲得闻法。若菩萨嗔恨悭嫉,不为说者,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懒惰懈怠,犯非染污起。不犯者:外道求短;若重病;若狂;若知不说,令所彼调伏;若所修法未善通利;若知前人不能敬顺,威仪不整;若彼钝根闻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闻已,增长邪见;若闻已,毁呰退没;若彼闻已,向恶人说。」
八、释文者,此戒有三:初、先制自学,二、「见后新学」下令教后进,三、「而菩萨」下正违结。初中言「应好心先学」等者,菩萨最初先学大乘中威仪法式,拟自修行及教后来新学菩萨,名为好心,简异小乘声闻威仪,故云「大乘威仪」。谓行住坐卧、若食若饮、若语若默、若出若入、应作不应作,皆有威仪法式,理应善解此等经律,不尔如何持菩萨戒?故制令先学。二、令教后进中有二:先明新学来求,二、「应如法为说」下明正教为说。于中亦二:先说苦行令坚其志,后说正法令增慧悟。前中亦二:初「为说一切苦行」者,总标也。下别辨中,谓上供诸佛、下济众生,于此二处不惜躯命。又以上为求法荷重恩故,下愍众生满悲愿故。又以出家重法不贵香华,要以身命而成供养,如喜见菩萨烧臂供养等,为众生中济饿虎等,如萨埵王子等,及余无量诸菩萨等,并应当知。二、「后一一」下为说正法中,谓无说苦行坚其志已,然后方乃为说真空,内心观法次第令修,勿使非分作罪所作,谓善知此是初心所行,次入信位及三贤等诸位所行,一一次第勿令倒错,闻慧开其心,思修令意解故。三、「而菩萨」下违教结犯中,言「为利」者,明情别所求。「应答不答」者,问异答异。「倒说经律」者,不先为说苦行持戒,即说荡空,毁其戒躯令失正行,故云倒说。「文字无前后」者,回前作后、回后作前,中置前后、前后置中,令乖义理故为失也。「谤三宝说」者,云此倒说是佛所说,则为谤佛也。法实不尔,言法如是即为谤法。复云僧同此说,亦是谤僧。结罪可知。
依官强乞戒第十七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谦卑益物殒命无违,而反曲恃官威非分侵害,乖理之甚故以制之。别辨三意:一、为护盗戒故,二、恐乖自利违嫌卑行故,三、恐乖利他失所化故。此三如次为三聚戒。
二、次第者,前则顺理求法倒说成谤,今则非分恃威苟求名利,故次明也。
三、释名。假威求利,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六缘成犯:一、为自名利,二、故近官等,三、倚恃威势,四、通恼他人,五、求彼处求,六、得彼处得。
五、阙缘者,阙初缘有三义:一、得重方便,以设不自为,亦不得为众生非理求物故。二、得轻方便,以设为饥饿众生,亦不得逼他令其瞋心赈给。三、有福无罪,以法假彼威治诸恶人为护正法。次阙第二缘有一罪,谓重方便,以虽亲近非故,然用彼威以成其失。次阙第三缘亦重方便,以虽不恃威然恼他得利。次阙第四亦重方便,以虽不恼他然以威得物。次阙第五缘得轻方便,以虽无求心然以威得物。次阙第六缘得重方便,以虽不得物然有求心等故。
第六,轻重者。约得物边,犯初篇重戒;就恃威恼他边,犯此轻垢。于此罪中,轻重有十:一、约所窥名利,有深有浅;二、约所附之官,有尊有卑;三、约所用威势,有厚有薄;四、约所恼之苦,有轻有重;五、约能恼之情,有克有慢;六、所得名利,有多有少;七、合说上六,有俱轻俱重;八、或重多轻少;九、或轻多重少;十、或轻重齐等。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第七、通塞者,若以善心恃威夺贼物,以还本主三宝众生,又若为救菩提心人命、梵行等难,又若因此令人发菩提心住菩萨戒,又若一作令无量众生舍恶住善,准应无犯,反上犯之。
第八、释文者,此中有四:一、自行非,二、教他作,三、无对治,四、结罪名。初中有五:一、明所为,谓自为者简他也。以为众生非正犯,饮食资身等,钱为受用等,财为贮畜等,此为利养总结多类。美名善誉,谓利养内资美名外振,凡愚所贪殒命难舍,害善本犹色绳等。二、明所亲近,谓有四位:一、国王,二、王子,三、大臣,谓知军国等,四、有官,谓余官位,皆有威势故也。若亲附彼威失自正行,是故大小乘经并皆殷勤,不许行人而亲近之。三、明所恃威,谓恃托彼威高举其心陵蔑他等,故云「恃作形势」也。四、正成逼恼,亦有四种:一、逼恼乞索,二、打拍令苦,三、非分牵挽,四、横取钱物,皆是侵恼众生令其厌背,自负深愆失他善品。五、广求所求。此有三种:一、是利皆求,名一切求;二、恼他取物,名为恶求;三、求无厌足,名曰多求。二、教他求者,非直自行乖失,亦乃教他同犯。二利俱乖,为失至甚也。三、无对治者,谓慈心益物,孝心益生,俱翻前失。然无此治,故云「都无慈心」等也。四、犯轻罪者,结示罪名也。
无知为师戒第十八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内自成德,以示众生乖失兹躅,故须制也。别说亦有三种:一、覆自无知作为师范,欺诳失故;二、不闲文义,失善品故;三、诈为他师,无实引导,不利益故。此三如次亦为三聚,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强威逼夺,今则诈为授法,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隐自无知,诈为师范,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成犯:一、性非暗钝,二、惰不习学,三、隐愚诈智,四、为师授戒。故以为犯。
五、阙缘者,于此四缘次第各阙,并得轻方便罪,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谓实无知,诈言能解,此犯初篇妄语罪也。今取乖失引导,令法犯不传,故结此罪。于中有六:一、根有利钝,二、学有勤情,三、覆有深浅,四、师有大小,五、四俱有轻重,六、相合互多小。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性暗钝,勤学未成,若不隐无知,若便无人为师,如此所作,一切准应无犯。反上皆犯。
第八、释文者,亦四:一、举正应修,二、无知诈解,三、无解为师,四、结示罪名。初中二:先应诵文,后令解义。前中且举大纲令六时诵持,理实一切时皆须诵,然于六时不得有阙。次解义者,谓善解持犯等义及真理等义,故云「义理」。复解成佛之因,故云「佛性」。略有三种:一、自性住佛性,二、引出佛性,三、至得果佛性。具释如《佛性论》等,皆应具解。二、「而菩萨」下明无知诈解,辨无知。言「不解一句」等者,依梵本八字成四句,四句为一颂。制戒所由为因缘,又持犯所由亦名因缘。又受戒有因有缘,随戒亦有因有缘,皆须善解方堪为师。次诈言解者,隐自无知诈言能解,虚诳他人盗善声誉。下显其失。谓失自实利则为自欺,他无禀益复是欺他,两利俱失情恒安忍,为患至重。三、「一一」下,明无解为师。谓于一切行法一一不解,则实无所解辄为师范,非直师资两位欺诳自他,亦令如来法花遏绝流通,此灭法之愆为失尤重故。下第四、结示罪名,可知。
鬪谤欺贤戒第十九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称扬赞美菩萨行人,令善誉远彰黎元仿习,而反恶心谤黩诤毁善增恶,为失既重故制兹戒。别说亦三,谓恶不止、善不增、乖所犯,并准可知。
二、次第者,前自无知,今欺有德故也。
三、释名者,遘谤令鬪欺蔑贤良,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五缘:一、内有恶心,二、见戒行人,三、谤以恶言,四、传遘两头,五、造恶令鬪。故成犯也。
五、阙缘者,阙初缘得轻方便,以无恶心故;余阙皆得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亦有十义:一、心通三性;二、境有持犯;三、谤有深浅;四、传有达不达;五、鬪有多少;六、俱厚俱薄也;七、厚多薄少;八、薄多厚少;九、厚薄等;十、不等。皆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错误、狂、着鬼,若治罪人,准应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有三:初、恶见净境,二、阙成愆,三、故为犯。初中以破坏心、诽谤心、妬胜心,故云「恶心」也。见持戒比丘是不犯轻重戒也。「手执香」等是行道威仪。二、「而鬪遘」下鬪谤成愆,谓鬪诤结遘令两头违诤。恶心陵彼为「欺」,妄言说过为「谤」,谤此于彼亦谤彼于此,两谤互传令鬪诤因兹起恶,故云「无恶不造」也。三、「若故作」下故为结罪,可知。
不能救生戒第二十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殒命救生,而反见众生苦而无慈救,违行之甚故须制也。别说亦三,谓增恶、损善、失救生也。
二、次第者,前于贤欺谤,今则见苦不救也。
三、释名者,内无慈心,见苦不救,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一、内无慈心,二、见人杀生,三、舍而不救,四、令彼命断。故以成犯。
五、阙缘者,阙初缘得重方便,以虽有慈心而不救故。阙第二缘有二义:一、总无罪,以不见人杀无可救故;二、得重方便,以见苦众生而不救故。阙第三缘亦有二义:一、轻方便,以虽无慈心而不舍救故;二、王力自在救不得,故无罪也。阙第四缘得重方便,以命不断非由救故。余义准之。
六、轻重者,有六义:一、约无慈心有厚薄;二、约所救众生有尊卑;三、约所作救行有力逮不逮;四、约所救之苦有多少;五、合说有纯轻纯重;六、轻多重少;七、重多轻少。并准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重病,若无势力,徒自殒命,终无有益,准应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于中三:先顺理应行放生;二、救他杀害;三、讲救先亡。初中三,谓标、释、结。一、以慈心行放生业者,是标也。二、「一切男子」下,释也。谓何以救生而不杀者,释有二义:一、普亲观;二、平等观。前中,先明一切男女皆我父母,辨定理实也。而杀食即杀我父母者,明违理不可也。问:若尔,杀生应得逆罪?答:以隔生故,非逆也。二、「亦杀我故身」下,明平等观。谓众生之身皆禀四大,然我故身亦曾揽此,是故彼我同一四大,故说害彼即害我故身。三、「故常行」下,总结常行也。二、「若见世人」下,救他杀害中,亦由上二种观,理应救拔,况自慈心,法应救生也。三、「常教化」下,明讲救先。于中二:先总通标。谓讲说戒法,令人识罪,断恶修善,以成救度。二、别就先亡辨。讲福资熏,令亡见佛,明所成益也。上来明违行结犯。
上来略显十戒之相,结劝修学。「如〈灭罪品〉」下,指彼品中,一一广明,具如彼说。
无慈忍酬怨戒第二十一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忍行内宛、慈悲外溢,而反瞋骂及打,为失至甚,故以制之。别显亦三:瞋怨不止,忍善不增,众生皆舍。既乖三聚,制此严科。
二、次第者,前见苦不救,今则于怨起酬,并违正行故也。
三、释名者,内无慈行,外起酬怨,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一、对怨境,二、起瞋心,三、动身口,四、酬究竟。故成犯也。
五、阙缘者,阙初缘犯初篇重戒,以于非怨境起瞋等故。阙第二缘得轻方便罪,以无瞋心余非重故。次阙第三缘得重方便,虽不起身口,瞋等重故。次阙第四缘亦重方便,以事非究竟故。
六、轻重者,怨境有深浅,起瞋有麁细,加行有增微,前人苦有多少俱轻俱重,绮互多少皆有轻重,并准应知。
七、通塞者,若为治罚令悔,若为调伏令住善行,若自虽数对治而烦恼厚重不觉而起,准应不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有五:一、举过正制;二、犯便违行;三、举轻况重;四、简道异俗;五、故犯成愆。初中,先于自怨,亦二:谓瞋约意业,打据身业。语随二起,略而不举。若具,应言以骂报骂。又以自身被杀,自无现酬,故不言以杀报杀也。「若杀父母」下,犯君亲怨,亦二:谓亲约孝境,君约忠境。据孝据忠,理应酬报。但为怨怨相酬,怨终不尽,唯有无怨,怨乃息耳。是故如来慈救,制此严科,故云「不得加报」也。二、「杀生报生」下,明违理乖行。谓「生」犹命也,谓杀命还以命酬,故云「杀生报生」,非是以生报杀,此违理也。「不顺孝道」者,明乖行也。问:俗礼之中,君父之怨不报非孝,何故此中若报非孝耶?答:道与俗反,俗据现在,不说当来因果业报。今若重酬苦业滋多,令其君父沈沦永劫,何成孝道?况此怨等何必前生非己父母,今若杀彼岂成孝行?故云不顺孝道也。三、「尚不畜」下明举轻况重,以畜奴婢身打口骂随起瞋恼,三业罪咎口业偏多,故云「口罪无量」。此举轻犹无量罪。下况重,故云「况作七逆之罪」,理宜罪重无量难晚。四、「而出家」简道异俗,于中虽在家出家二位同犯,然出家作此过失尤深,故别重举。以舍俗亲缘修慈普济,而反为亲酬报,乖行至甚故。五、「故作」下明故违结犯,可知。
慢人轻法戒第二十二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为四句而身受千钉,求半偈而高岩舍命,王身为罗刹之床,天衣作野干之坐,轻天王之胜位,敬鬼畜为尊高者,莫不皆是重法为先也。《华严》云:「菩萨摩诃萨为求法故、为法难得故,能施法者作如是言:若能投身七仞火坑,当与汝法。菩萨闻此欢喜无量,作是思惟:我为法故,尚于阿毗地狱诸恶趣中受无量苦,况入人间微少火坑而得闻法?奇哉!正法甚为易得,免于地狱无量楚毒,入小火坑而得闻法。汝但说法,我入火坑,如求善法王菩萨、金刚思惟菩萨等。」又云:若人为我说一句法,令我菩萨行得清净者,捉三千大千世界满中大火,我从梵天捉身此火不以为难。如是等,况乃故作轻人失法,为损至重故须制也。别显亦三:一、起慢增惑;二、失法乖善;三、教他陷误。坏三聚行,故须制也。
二、来意者,前则于怨起酬,今则于德不敬。又前于怨境增自惑业,今于有德慢失法益故也。
三、释名者,于人起慢,舍求正法,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四缘犯:一、他卑有德,二、自持起慢,三、见彼生轻,四、舍不求法。
五、阙缘者,阙初缘轻方便,余三皆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前德有大小,自慢有厚薄,轻心有多少,舍法有深浅,如次及绮互皆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无力、若彼实无德似有德、若为调伏彼、若为调伏余众生、若慢惑猛利对治力弱,亦应不犯。若怠惰犯轻,反上皆重。
八、释文者,亦有五:一、自实无知,二、恃妄起慢,三、轻舍有德,四、立禁正制,结犯。初中「始出家」者,创入道浅也。「未有所解」者,于大小乘并未习学,于菩萨学处触事无知,且举出家理实在家,亦同斯制也。二、妄恃起慢中,妄恃十事而起十慢:一、聪明慢,谓恃自聪明散动高举。二、世智慢,谓恃有世智轻于深法。三、高贵慢,谓恃曾任官。四、耆年慢,谓恃己年长不知虚老。五、大性慢,谓恃己刹利诸大姓等。六、高门慢,谓恃己上代簪贵非卑。七、解慢,谓恃解世法或小乘外典。八、福慢,谓恃己曾作诸大福利。九、富慢,谓恃己富有诸财物等。十、宝慢,谓恃己家有金等七宝以生于慢。于此十中摄为六慢三对,初二及七、八是福慧一对,四及九、十是身财一对,余三是家位一对。于此十中随持一种以成犯缘,未必一犯要具此十,故云或也。三、「而不谘」下明轻舍有德,于中二:先总明轻舍,二、「其法师」下别释法师。前中既新出家,恃上诸慢不谘问先学法师经律中义,致令修行触事无知,过五岁后更结无知罪。俗中学问尚至官僚,况出俗行人本以学业为务,三只累劫无弃寸阴,今乃起慢舍求,何行成之有也?二、别释法师中亦二:先显位卑,后辨德高。前中略举五事:一、小姓,二、年幼,三、卑门,四、贫穷,此并翻上十中四位应知。五、诸根不具,形残丑陋。二、「而实」下,辨德高中实有德者,明行德高胜。言「一切经」等者,明智解深远也。四、「而新学」下,明立禁正制。谓观其所说,不得观种姓者,于上五中略举一位,理实五事俱不得观,况菩萨受法于罗刹,诸天顶礼于野干,此岂可观种族耶?五、「而不来」下,明违制结犯。谓略举第一义,理实通问二谛。又释佛法望世法,俱为第一义。又释世谛易知,真谛难了,故令问也。余文可知。
经新求学戒第二十三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入诸苦趣,开导众生令发大心受菩萨戒。《璎珞经》云:若化一人令发心受菩萨戒者,胜造大千世界满中佛塔也。又《华严》云:「为一众生故,阿毗地狱中,无量劫烧煮,心净如最胜。」解云:菩萨尚应入苦狱而化众生,何容新学来求不好为答?亦增恶乖善失于处犯,既违三聚成过非小,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慢不求法,今则慢不说法。经云:菩萨求法不懈,说法无惜。此云也。又前明轻于先学,今则悔于后进。经云:不轻未学,敬已学如佛。此谓也。
三、释名者,于诸新学而不导引,不善传授令法速灭,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五缘犯:一、自解大乘,二、新学来求,三、倚恃势,四、起轻等心,五、不如法答,故犯也。
五、阙缘者,初二随阙皆轻方便,后三随阙皆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自解有深浅,求者有殷慢,恃势有多少,起心有轻重,答问有是非。俱轻俱重,或交络多少,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病、若无力、若不解、若彼慢法、若为调彼等,如前说皆不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文中有二:先明受戒仪式,后「若法师」下明违行结犯。前中有受菩萨戒章,如别说。此文中有三:一、自誓受,二、从师受,三、释自誓意。前中亦三:一、初受戒时,谓佛在世时无自誓受,故云「灭后」也。「欲以」者,欲愿至诚求戒心也。「好心」者,顺理净信菩提之心。此二为戒器,故举之也。二、「于佛菩萨」下明受戒事,言「于佛菩萨像前」者,谓表如在之想也。志发于里诚言立誓,弘愿自要口陈羯磨,应教相现名为得戒。羯磨文如别说。应教之相有三种:一、心以表相,谓若我心虚妄实不能行诸菩萨所行者,愿佛菩萨莫与我戒。若实当与,以自知心实故则知得戒。二、诸方有凉风起,故知得戒也。三、「当七日」下释得戒缘,先作七日法,谓入净道场忏悔障戒罪。「好相」者,佛来摩顶等,具如经文。其障重之者,乃至一年,虽过一年,不得好相,终不得戒。此等忏悔仪,亦如别说。「若先受戒」下,明从师受。于中,先标不须好相,二向以故征啧云:所受之戒既不二,何因好相有须、不须?下释云:以是法师从上代来,师师相授,今此戒法展转传来,故不须好相。自誓不尔,自诵羯磨,自既无戒,从谁而得?要从佛、菩萨。佛、菩萨处难了知故,要以好相表,方乃得戒,故须相也。三、「是以」下,结。谓但于师生重心受,既便得戒,故不须相也。三、「若千里」下,释自誓意。若千里内有戒师而轻彼不从受,虽自誓,亦不得戒。释受戒竟。第二、「若法师」下,明违行结犯。于中五句:一、倚自所解;二、恃外高势;三、新学来求;四、内起三心;五、不如法答。故结犯也。三心者:一、轻忽前人;二、嫉妬起嫌,故云「恶心」;三、憍慢陵物。于此三中,随一成犯故也。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五(终)